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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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第1章 通 则

1.1 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试验、检验及发证。 1.2 适用范围

1.2.1 除1.2.2条外,本规定适用于下述柴油机:

a) 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国际渔业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以及

b) 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

1.2.2 本规定不适用于安装在国际渔业船舶上的应急柴油机以及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 1.3 定义

1.3.1本规定有关定义如下:

a) 国际渔业船舶:系指中国水域以外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及以及国际航行的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b) 建造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应建造阶段系指:

1) 可以认定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已开始;

2) 该船舶的组装已开始进行了至少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l%,取较小值。

c) 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系指《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缔约国大会决议案2通过的《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d) 氮氧化物排放:系指氮氧化物总排放量,按二氧化氮(NO2)排放总重量计算,并以《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所规定的相关试验循环和测量方法确定。 e) 船用柴油机的重大改装系指:

1) 对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重大改装系指可能造成柴油机超出公约附则VI第13条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柴油机改装,如果柴油机的技术案卷中所指的不改变排放性能的常规柴油机部件部分更换,不论是一部分还是多部分部件被替换,均不视为重大改装。

2) 对于安装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的重大改装系指柴油机按第5章5.3所述的简化测试方法,确定其原有排放特性有所增加,并超过5.3.1l规定的允许值所进行的任何改装。这些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其运转或技术参数(例如:改变 凸轮轴、燃油喷射系统、空气系统、燃烧室构造,或柴油机定时校准)的改变。

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3) 当国际渔业船舶上的柴油机最大持续功率改变超过10%时,被视为重大改装。 f) 构件:系指影响NOx排放特性的那些互换性部件,由其设计/部件号标识。 g) 调整:系指影响柴油机NOx排放性能的可调整部件的调整。

h) 运行参数:系指柴油机参数,如柴油机日记中所载的与NOx排放性能有关的气缸爆压、排气温度等,这些数据与载荷有关。

i) EIAPP(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系指与NOx排放有关的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j) IA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证书:系指国际渔业船舶上所持有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k) 船上NOx核实程序:系指规定中的船舶初次发证检验或营运中检验对船上设备要求的程序,以证实符合NOx技术规则的任何要求,亦即柴油机制造厂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认可的要求。

l) 渔业船舶用柴油机(以下简称柴油机):系指附则VI第5、6和13条适用的,以液体或双燃料运行的任何往复式内燃机,包括增压器/混合系统(如适用)。

m) 额定功率:系指附则VI第13条和NOx技术规则适用的船用柴油机的铭牌及技术案卷中载明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

n) 额定转速:系指船用柴油机铭牌及技术案卷中载明的在额定功率输出时的每分钟的曲轴转数。

o) 制动功率:系指在曲轴或其等效设备处测得的测量功率。为此柴油机在试验台上试验时仅需设有必要的标准辅助设备。

p) 技术案卷:系指符合NOx技术规则2.4含有可能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参数,包括柴油机构件和调整的所有详细资料的记录。

q) 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系指记录可能影响柴油机NOx排放的所有参数变化包括构件和柴油机的调整的文件。

r) 船上条件:系指柴油机安装在船上并与其驱动的实际设备相连接,且处于运行状态以实现设备的目的。 1.4 NOx排放标准

1.4.l 每一台在1.2条规定范围内的柴油机,其NOx的排放量(按NO2的排放总重量计算)应不大于下列与转速n有关的NOx最大允许排放量: a) 17.0 g/kWh,当n小于130 r/min时; b) 45.0?n?0.2 g/kWh,当n等于或大于130r/min,但小于2000r/min时;

c) 9.8 g/kWh,当n等于或大于2000r/min时。 其中,n为柴油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

1.4.2 柴油机NOx排放量应按第4章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确定。 1.4.3 试验用燃油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规定。

1.4.4 当柴油机的NOx排放量不能满足1.4.1的要求,但采取了下述措施之一将船上的NOx排放量至少降低至规定的允许值时,可允许柴油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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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a) 在柴油机上安装由主管机关根据NOx的技术规则规定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 b) 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

船用柴油机的D2/E2/E3/C1循环

图1.4.1 船用柴油机NOx最大允许排放量示意图

第2章 检验与发证

2.1 一般规定 2.1.1 检验类型 2.1.1.1 柴油机的检验

凡本规定1.2中规定的渔业船舶用柴油机,应接受下述检验: a) 基于柴油机台架试验的前期发证检验;

b) 按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当船舶进行防止空气污染检验时,作为该检验的一部分而进行的柴油机初次发证检验和营运中检验;

c) 在柴油机进行了影响其NOx排放的实质性改装后所进行的改装检验。 2.1.1.2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对400总吨以上的国际渔业船舶,当国际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后,将对船舶进行防止空气污染检验(包括但不限于2.1.2中所述的船用柴油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 2.1.2 船用柴油机的检验要求

a) 前期发证检验:这种检验应保证柴油机在出厂试验时使其符合本规定1.4规定的NOx排放标准。如经检验合格,由主管机关签发《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 b) 初次发证检验:这种检验应在柴油机安装上船后但尚未投入使用之前进行。该检验应保证安装到船上的柴油机包括前期发证后的任何改装和/或调整(如适用)符合1.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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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的NOx排放标准,并作为船舶初次检验的一部分,可签发船舶初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也可作为更换新柴油机后对船舶有效IAPP证书的修正。也可作为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生产且未经前期发证检验发证的柴油机的检验。

c) 营运中检验:营运中检验应作为附则VI第5条要求的船舶检验的一部分,以确保柴油机持续符合NOx的排放标准要求。这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换证检验,检验日期以船舶完成初次发证检验后签发IAPP证书的时间为准。

1) 年度检验:IAPP证书的年度检验应在IAPP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相应柴油机检验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 技术案卷及船上参考记录簿(包括参数调整、部件更换、供油记录等)检查。 ② 对记载船舶及其设备是否进行过变更的参数记录簿的核查。

③ 如果对船舶或其设备的技术状态保持有疑点时,则认为有必要按2.1.4中的适用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或试验。

2) 中间检验:IAPP证书的中间检验应在IAPP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相应柴油机的中间检验一般应按技术案卷中规定的船上NOx核实程序进行,但,如果柴油机族或柴油机组或备用部件(如适用)中至少有1个汽缸和/或1台柴油机完成了在船上的系统核查,并且能确保所有其他气缸和/或柴油机或备件都在与被检验柴油机和/或气缸或备件相同的方式下运行,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可省略所有船上检验部分。当检验发现柴油机的调整和改造超过了技术案卷中规定的范围时,则认为有必要按5.3规定的简化测量或其他适用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试验。

3) 换证检验:IAPP证书的的换证检验应在IAPP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如果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主管机关确认为正当合理并同意的情况下,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必须进行换证检验。相应柴油机换证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与中间检验相同。

d) 柴油机改装检验:此种检验应在每次柴油机进行了实质性改装时在船上进行,以确保经改装的柴油机符合1.4规定的NOx排放标准。柴油机改装检验后应签发或重新签发EIAPP证书。 2.1.3 符合证明

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并在1.2规定范围内的柴油机,在73/78防污公约附则VI正式生效前,按IMO第344号通函(MEPC/Circ.344,1998.11.19)的规定,主管机关将对经前期检验合格的柴油机签发一张《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以作为签发EIAPP和/或IAPP证书之前的临时措施。已获符合证明的柴油机,在船舶获得IAPP证书之前不再进行进一步的检验。但若柴油机发生超出其技术案卷规定范围的调整或改装时,应按2.4的要求进行船上验证。 2.1.4 检验所依据的方法

为满足2.1.2规定的要求,下列方法之一可供柴油机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根据适用情况选择测量、计算或试验柴油机的NOx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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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a) 符合第4章要求的前期发证检验试验台试验;(柴油机出厂前必须进行此项检验试验,但经主管机关同意可暂不进行)

b) 对未经前期发证的柴油机,符合第4章全部试验台要求的前期发证检验和初次发证检验合并起来的船上试验;

c) 确认前期发证的柴油机或自最近一次检验后对指定的部件和可调整装置进行过改装或调整的柴油机,按照第5章的规定确认其符合初次、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要求的船上柴油机参数检查法;

d) 当有要求时,按照第5章规定确认其符合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要求或确认前期发证柴油机符合初次发证检验要求的船上简化测量法;

e) 按照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仅确认符合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要求的船上直接测量和监测。 2.2 检验申请

2.2.1 柴油机厂、造船厂和船公司应根据本规定2.1.2所规定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2.2.2 申请方应做好所有必要的检验前的准备和安排,按本规定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使主管机关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申请方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2.3 申请方应以正式的信函提交申请:

a) 对前期发证检验和柴油机改造后的检验,将申请提交到主管机关。 b) 对营运中检验,按IAPP证书的检验要求执行。

2.2.4 申请方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将申请函件及有关技术文件提交主管机关审查或批准。 2.3 柴油机的前期发证检验

2.3.1 申请前期检验时,应按2.2条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下述文件和资料供审查: a) 产品明细表,包括柴油机型号、产品序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认可类型(单机、族/组的母型机、柴油机族/组的成员机),采用的试验循环,族或组标识等;

b) 影响NOx排放的构件及参数可变范围,至少包括喷油嘴、喷油泵、缸盖、活塞、增压器、空冷器等;

c) 影响NOx排放的设置参数及可调范围,如喷油定时、气阀开启定时、压缩比等; d) 满足本规定第4章要求的试验大纲(非柴油机族或组的成员机),试验大纲的主要内容见附录1;

e) 若为柴油机族或组的母型机,还应提供第3章规定的资料;

f) 拟进行测试工作的测试机构的名称及“测试资格认可证书”。若特殊情况下测试机构未经主管机关认可,申请方应按本规定第6章的适用规定将测试机构的基本情况报主管机关同意。

g) 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3.2 除2.3.3和2.3.4允许之外,每一台船用柴油机在安装上船之前应: a) 予以调整,以满足适用的NOx排放限制的要求;

b) 根据本规定第4章规定的程序在试验台上对NOx排放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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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b) 对于恒速运行的船用主机,包括柴油机电力驱动和调距桨装置,应采用试验模式E2;

用于恒速船用主机 (包括柴油机电力驱动和调距桨装置)的试验模式 表4.7.6 b)

试验模式E2 转速 功率 加权系数 100% 100% 0.2 100% 75% 0.5 100% 50% 0.15 100% 25% 0.15 c) 对于按推进特性运行的船用主机和辅机,应采用试验模式E3;

用于按推进特性运行的船用主机和辅机的试验模式 表4.7.6 c) 转速 试验模式E3 功率 加权系数 100% 100% 0.2 91% 75% 0.5 80% 50% 0.15 63% 25% 0.15 d) 对于恒速运行的辅机,应采用试验模式D2,其加权系数值见表4.7.6 d);

用于恒速运行的船用辅机的试验模式 表4.7.6 d) 转速 试验模式D2 功率 加权系数 100% 100% 0.05 100% 75% 0.25 100% 50% 0.3 100% 25% 0.3 100% 10% 0.1 e) 对于变速、变负荷运行的辅机(不包括上述各类辅机),应采用试验模式C1;

用于变速、变负荷运行的船用辅机的试验模式 表4.7.6 e) 转速 试验模式C1 扭矩% 加权系数 100% 0.15 标定转速 75% 0.15 50% 0.15 10% 0.1 中间转速 100% 0.1 75% 50% 0.1 0.1 怠速 0% 0.15 f) 试验模式C1中扭矩的数值为给定转速下测定所需扭矩与该转速下最大扭矩的百分比;

g) 试验模式C1中的中间转速应由柴油机厂决定,但考虑以下因素:

1) 对于设计转速可超过满负荷扭矩条件下的转速范围的柴油机而言,若最大扭矩产生于标定转速的60%至70%的转速之间,则中间转速应为产生最大扭矩的转速; 2) 若最大扭矩产生于标定转速的60%以下的转速时,则中间转速应为标定转速的60%的转速;

3) 若最大扭矩产生于标定转速的75%以上的转速时,则中间转速应为标定转速的75%的转速;

4) 对于在稳定状态下,设计转速不可超过满负荷扭矩条件下的转速范围的柴油机而言,则中间转速可在标定转速的60%至70%之间选一典型值。

h) 如果柴油机制造厂请求对已经过上述b)至e)的不同试验模式验证的柴油机采用新的试验模式,则无需对该柴油机采用新试验模式进行全部验证,在这种情况下,柴油机制造厂可通过运用第一次发证试验时采用的指定模式下的测量结果,计算新的试验模式应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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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的排放总质量(使用新的试验模式的相应加权系数)来证明一致性。 4.8 试验台NOx排放测量 4.8.1 取样要求:

a) 气体排放物的取样管应安装在排气系统气流稳定的适当部位,并确保取样管的排气温度至少为343K(70℃)。一般安装在排气系统出口的上部0.5m或3倍于排气管直径(取大者)处;

b) 对于带有旁通排气支管的多缸柴油机,取样管进口应充分处于下风口以确保试样能代表所有气缸的平均废气排放,对于带有不同支管组的多气缸柴油机,如V型柴油机,允许分别从每组排气管处取样并计算平均废气排量,对于废气排放的计算,应采用总废气质量排量;

c) 如果排气成份受到任何排气后处理的影响,则排气试样应在该设备的下风口取得; d) 取样探头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固定。取样探头应为不锈铜材料制成的直管段,且一端封闭。在探头的轴向上至少等间距取3个不同径向平面,每个径向平面的管壁上有3个孔,呈120°角度分布。取样探头伸入排气管内长度至少应为排气管内径的80%长;

e) 用于测HC湿浓度的排气试样温度应保持在190℃±l0℃;测CO和CO2干浓度的排气试样温度应在5℃及以下(一般在0℃~4℃之间);测NOx湿浓度的排气试样温度应在60℃以上。 4.8.2 试验前准备:

a) 复查试验台各设备和测试仪表的安装联接,应确认可靠; b) 试验所用的测试设备、仪器、仪表应符合本规定4.5的要求;

c) 确定校准刻度和抑制及干扰检查已由仪器制造商做过,或在上次维护中检查过; d) 为能够检查历史测量数据,应安装一个与分析仪相连接的条带记录器或等效数据获取系统;

e) 分析仪器应安放在一适当的位置,有足够空间且无明显温度波动、无振动,并与排气管尽量接近。取样探头与分析仪之间的取样管路不能太长,最长不超过10m;

f) 按照本规定附录3中4规定的泄漏试验方法进行检查,以保证测量系统无泄漏。 4.8.3 测量开始:

a) 安装取样探头,接通测量仪器的所有部件(分析仪、加热管、泵、条带记录器以及其他测量装置),并让测量系统预热2h,或遵循仪器制造商的建议;

b) 根据本规定附录3要求,或仪器制造商的规定进行仪器标定。若试验中需要多种 量程测定排气各成份浓度,则应对所用的每种量程进行标定;

c) 起动柴油机进行暖机运转,使水温、油温、油压等运转参数达到制造厂规定的范围; d) 测量应在柴油机每一工况稳定后进行,每一测量点的转速调整偏差应不大于标定转速的±l%或±3r/min,负荷调整偏差应不大于全负荷的±2%;

e) 每一测量点至少稳定运转15min,在每一测量点的最后5min,从柴油机排气中连续取样测量,将测量数据输出记录在条带记录纸上,或贮存在数据获取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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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f) 在测量同时,应记录所有有关参数(转速、功率、扭矩、温度、压力、湿度、燃料消耗等);

g) 完成最后一个测量点后,应使用与测量前相同的校准气体对仪器进行重新标定检查,如果两次标定结果相差低于使用量程满刻度的2%,则试验是有效的,否则,应予重新测试; h) 一次测量循环应按4.7.6中规定的测量点和顺序连续完成,否则测量无效。 4.9 试验报告

4.9.1 对于每一个进行前期发证检验的柴油机,或是未进行前期发证检验而在船上进行初次发证检验的柴油机,柴油机制造厂应提交试验报告。该试验报告能反应出该柴油机在进行台架试验时所有相关参数的数值,至少应包括本规定附录6中规定的数据。 4.9.2 试验报告应作为柴油机技术案卷的永久部分。 4.9.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五个部分: a) 柴油机特性; b) 柴油机族/组的特性; c) 台架试验检测仪器的特性; d) 燃油特性; e) 测量和计算数值。 4.9.4 试验报告样本见附录6。

第5章 船上验证符合NOx排放标准的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船上验证方法

获得前期证书的柴油机在安装到船上后,应按照2.1.2 b)~d)的规定,用下列方法之一在船上进行核实检验,以验证该柴油机持续符合NOx排放限制:

a) 按照5.2规定的柴油机参数检查法来验证某一柴油机的构件、调整和操作值没有偏离柴油机技术案卷的技术要求; b) 按照5.3规定的简化测量法;

c) 按照5.4和4.6规定的直接测量和监测法。

5.2 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 5.2.1 一般要求

a) 满足下述条件的柴油机应适合柴油机参数检查法:

1) 对业已具有试验台前期证书(EIAPP)或符合证明的柴油机和初次发证检验后收到IAPP证书的柴油机;

2) 自上次检验后,对指定的构件和可调特性业已进行改装调整的柴油机。 b) 根据5.2.1 a)的规定,当柴油机的构件和/或可调特性的变化会影响NOx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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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时,均采用参数检查法确认其是否符合NOx排放标准。柴油机应采用易于检查其影响NOx排放量的构件、可调特性和参数的设计;

c) 当某一柴油机设计成运转在所述的NOx排放限制范围内时,很可能在其船上使用寿命内均能不超过NOx的排放限制。但是当柴油机调整或改装时,可能使所规定的NOx排放限制被突破。这时应采用柴油机的参数检查方法,以验证其是否仍然运转在所规定的NOx排放限制之内;

d) 柴油机构件的检查,包括对其调整和工作数值的检查,被用来作为推断柴油机排放性能的简易方法,以验证没有或经微小调整或改装的柴油机仍符合适用的NOx排放限制; e) 上述检查旨在提供一种方便方法,确定柴油机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要求已进行正确调整,并处于与本规定规定的初次发证相一致的调整状态;

f) 如果使用电子控制系统,应对照原来的调整予以评估,以确保相应的参数运行于建造设定的限制之内。

g) 不必总是通过测量NOx排放量来确定没有配备后处理装置的柴油机是否符合NOx排放限制,只要了解柴油机现在的状况和初次发证时特指的构件、标定或参数调整的状况相一致就足够了。如果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的结果显示该柴油机符合NOx排放限制,可对该柴油机重新发证而不必进行NOx直接测量;

h) 对配备后处理装置的柴油机,作为参数检查的组成部分,应检查后处理装置的运行情况。

5.2.2 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的程序

a) 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应按下列2个程序来进行:

① 除了其他检查外,还应对柴油机参数进行文件检查,包括柴油机参数的记录簿检查以及验证柴油机参数在柴油机技术案卷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的检查;

② 若必要,除了进行文件检查外,还应对柴油机构件及可调性进行实际检查,参照文件检查的结果,验证柴油机可调特性是否在柴油机技术案卷所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b) 验船师应有选择地对一个或所有标识的构件、调整或工作数值进行检查,以确保没有或有微小调整或改装的柴油机符合适用的排放限制,并且确保所使用的构件仅仅是现行说明书里的构件。如果调整和/或改造参考了技术案卷中的技术要求,则他们应是属于制造厂推荐的范围之内,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5.2.3 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的文件

a) 每台船用柴油机均应备有2.3.7要求的技术案卷,其中应标识出能影响废气排放柴油机构件、调整或工作数值,应对其进行核查以确保符合要求; b) 船上应保存下列有关船上NOx核实程序的文件:

1) 记录关于柴油机构件和调整的所有变化的柴油机参数记录簿;

2) 柴油机制造厂提交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柴油机的指定构件、调整的柴油机参数清单和/或随载荷而定的柴油机工作值的文件;

3) 对任何柴油机指定构件进行改装时,这种柴油机构件改装的技术案卷。 c) 柴油机参数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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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对任何影响指定的柴油机参数的改变的说明,包括调整、柴油机部件的更换和改装,均应在柴油机参数记录簿上按时间顺序予以记录,上述说明应辅以任何用以评估柴油机NOx排放量的其他有用数据;

d) 有时在船上修正的对NOx排放有影响的参数清单:

1) 根据特定的柴油机的特殊设计,可能经常进行各种对NOx排放有影响的如下的修正和调整: ——喷射定时; ——喷嘴; ——喷油泵; ——燃油凸轮;

——通用导轨系统的喷油压力; ——燃烧室; ——压缩比;

——涡轮增压器型式和构造;

——进气(扫气)冷却器,进气(扫气)预热器; ——阀定时;

——NOx抑制设备“水喷射”;

——NOx抑制设备“乳化的燃油”(燃油水乳化液); ——Nox抑制设备“废气再循环”; ——NOx抑制设备“选择性催化还原”; ——其他参数。

2) 依据柴油机制造厂的推荐和主管机关的认可,柴油机的实际技术案卷,可以包含少于上述特定柴油机和特殊的设计所论述的构件和/或参数。 e) 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的检查清单:

对某些参数存在不同检验方式,经主管机关认可和柴油机制造厂的支持,船舶操作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方法,本规定附录8所列的任何一种或组合的方法均可以充分满足要求; f) 柴油机部件改装的技术案卷:

在柴油机技术案卷里所包含的技术案卷,应包括改装及其对NOx排放产生影响的详细资料及改装时间;

g) 柴油机部件,可调特性和参数的初始情况: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应包括在柴油机的前期发证(EIAPP证书)或初次发证(IAPP证书)时(无论哪个先发),关于指定的柴油机部件、可调特性及参数的有关NOx排放性能的所有有用的资料。 5.3 简化测量方法 5.3.1 一般要求

a) 下列简化试验和测量程序,一般适用于船上的确认试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每台首制柴油机试验均应按照第4章规定程序采用DM级的船用柴油进行台架试验,当船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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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冷/热和干/湿的天气中航行且这种气候会对NOx排放造成差异时,则按照第4章规定的环境空气温度和湿度进行修正是十分重要的;

b) 为了使船上试验、船上换证和中间检验获得有意义的结果,作为最低的要求,应根据适当的试验循环对NOx连同O2和/或CO的气体排放浓度予以测量。计算中所使用的加权因素WF和模式数目n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c) 应测量柴油机扭矩和转速。但为了简化程序,以船上核实为目的,测量柴油机有关参数的仪器的容许偏差(见附录3)不同于在台架试验方法中允许偏差。如果直接测量扭矩有困难,则可采用经柴油机制造厂推荐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任何其他方法来估算制动功率; d) 在实际情况下,一旦柴油机业已安装上船,再测量燃油消耗往往是不可能的。为了简化船上程序,柴油机的前期发证中台架试验的燃油消耗的测量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关重燃油的运转,应对相应的计算误差进行估算。因为计算中所用的燃油流量GFUEL与试验中抽取的燃油试样所确定的燃油成份相关,所以应以台架试验用燃油及船上试验用燃油之间的净热值差为基础进行计算,并报告排放测量的结果;

e)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本章要求的测量结果、试验数据或计算,均应在符合第4章要求的柴油机试验报告中予以记录。 5.3.2 应测量和记录的柴油机参数

表5.3.2列出在船上核实程序过程中应予测量和记录的柴油机参数。

应测量和记录的柴油机参数 表5.3.2 符号 bx,i Ha 参数 燃油消耗率(若可能)(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绝对温度(柴油机吸入空气水份质量与干燥空气质量之比) 柴油机转速(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涡轮增压器转速(若适用)(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总大气压(在ISO3046-1,1995中;px=Px=现场环境总压力) 中间冷却器后的空气压力(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制动功率(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燃料齿条位置(每个气缸,若适用)(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空气入口温度(在ISO3046-1,1995中;Tx=TTx=现场环境热力空气温度) 量纲 kg/kWh g/kg r/min r/min kPa kPa kW K nd,i nurb,i PB Pbe,i Pi si Ta

续表5.3.2 Tba,i Tclin Tclout 中间冷却器后的空气温度(若适用)(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模式时〕 冷却剂进口温度 冷却剂出口温度 采样点的废气温度(在循环过程中的第i次摸式时) 柴油机前的燃油温度 海水温度 润滑油温度,出口/进口 K K K K K K K TExh,i TFuel Tsea Toil出/进 5.3.3 制动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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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船上NOx测量的关键是获得制动功率。对船上的发电机布置,由于缺少用于应变片测量的光轴而使测量难以实施,还有一些带有泵、液压装置、压缩机等装置的柴油机功率测量也很困难。对这类柴油机可采用下述方法确定其制动功率:对发电机,可采用电压和电流测量连同制造厂申报的发电机效率进行计算;对按推进器原理运转的系统,可采用已知的转速功率曲线及从自由端或利用速比(例如凸轮轴转速)所测量的柴油机转速进行确定。 5.3.4 试验燃油

a) 一般来说,所有排放测量均应在柴油机燃用1996年ISO 82l7的DM级船用柴油运转时进行;

b) 为了避免船东不能接收的负担,根据柴油机制造厂建议和主管机关的认可,确认试验测量或重新检验测量可允许柴油机使用1996年的ISO 8217的RM级重燃油运行。在这种情况下,燃油结合氮和燃油的点火性能可能影响柴油机的NOx的排放。 5.3.5 气体排放的取样

a) 第4章所述的相应要求也适用船上测量;

b) 所有柴油机的船上安装,应使得这些试验可以安全地进行,并尽可能减少对柴油机的干扰。船上应提供废气取样的合适布置和能力以获得所要求的数据,所有柴油机的排气管均应设置一个易于接近的标准取样点。 5.3.6 测量设备和测量数据

排气成份的测量应采用第4章所述的方法。 5.3.7 测量仪器的允许偏差

本规定附录3中表1.3.2 a)、b)列出了用于船上验证程序中测量柴油机的有关参数和其他重要参数的仪器的允许偏差。 5.3.8 气体成分的确定

应采用第4章所述的分析测量设备和方法。 5.3.9 试验循环

a) 船上所用的试验循环与第4章所规定的适用试验循环一致;

b) 船上柴油机按照第4章所规定的试验循环运行不是总有可能的,但根据柴油机制造厂的建议和主管机关的认可,试验程序应尽可能接近第4章所确定的程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测得的值可能不能与台架试验结果直接相比较,因为所测的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试验循环;

c) 如果船上测量点的数目与台架试验测量点数目不同,则测量点和加权因数应符合制造厂的建议要求,并经主管机关的认可。 5.3.10 气体排放计算

考虑到这种简化测量程序的特殊要求,应采用第4章规定的计算程序。 5.3.11 容许偏差

a) 由于在船上应用本章的简化测量程序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对确认试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可接受适用极限值10%的容许偏差;

b) 柴油机的NOx排放可随燃油点火性能和燃油结合氮而改变。如果没有在燃烧过程中点火性能影响NOx形成的充分资料,并且燃油结合氮转换率取决于柴油机的效率,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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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RM级燃油(ISO 8217,1996)进行的船上试验运转,可以允许10%的容许偏差,但船上前期发证试验没有容许偏差者除外。所使用的燃油应对其碳、氢、硫的成份以及在ISO 8217规定范围内所必要的任何附加成份进行分析;

c) 对船上测量的简化以及ISO 8217规定的RM级重燃油的使用,所造成总的容许偏差应不超过适用极限值的15%。 5.4 船上直接测量与监测

5.4.1 船东可以在柴油机运行过程中选择直接NOx排放测量法,该测量数据可以采取记录其他柴油机常规及其整个运行范围内的操作数据的抽取方式,或通过持续监测和数据积累得出。数据应是最新的(最近30天之内)并且应使用NOx技术规则提到的试验程序来获得。这些监测记录应在船上保存3个月以备1997议定书缔约国核实。根据柴油机技术案卷中测量设备制造厂规定的程序,数据还应进行周围环境规格的校正,并且测量设备应进行正确校准和操作的检查。如果安装了影响NOx排放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则测量点应位于该装置的下风口。 5.4.2 为了证明直接测试方法证明符合要求,应收集足够的数据以计算加权平均NOx排放量。 5.4.3 对安装后处理装置的柴油机,可采用直接NOx测量和监测。但是,鉴于所用装置的技术可能性,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以监测其他相关参数。

5.4.4 为符合NOx要求,如果引进一种附加物质如氨、尿素、蒸汽、水、燃料添加剂等,则应提供监测这种物质消耗的方法。技术案卷应有足够的资料,使得一种方便方法能证明该附加物质的消耗与达到符合适用的NOx限制目的相一致。

5.4.5 如果对任何柴油机在其前期发证之后进行了任何调整或改造,则该调整或改造的1份完整记录应记载在柴油机参数记录簿上。

5.4.6 如任何调整或改造超出技术案卷规定的认可限制范围,只有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核实NOx总体排放性能处于规定的限制之内,才可签发IAPP证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直接船上NOx监测;简化船上NOx测量;或参考表明调整改造未超出NOx排放限制的有关柴油机组认可的试验台试验。

5.4.7 如果NOx监测和记录装置被指定作为船上NOx核实程序,这种装置应由主管机关对 下列项目(但不限于)进行审批和认可: a) 柴油机稳定状态和过渡运行的确定; b) 数据记录、处理和保存;

c) 设备的规格以确保其可靠性在运行中得以维持; d) 装置的环境试验技术条件;

e) 设备的试验技术条件,以证明其具有与本规定适用章节相应的适当的精确性、重复性和交叉敏感性。

第6章 测试机构认可

6.1 一般规定

6.1.1 船用柴油机废气排放测试机构/单位,应按本章规定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测试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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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暂行规定 6.1.2 具有认可证书的船用柴油机废气排放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应公正地进行排放测试工作,保证测试质量,并对出具的测试报告负责。 6.2 认可条件

6.2.1 测试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本规定第4章要求的测试设备;

b) 拥有足够胜任测试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有关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柴油机排放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排放测试技术、测试设备;并能熟练使用测试设备; c) 测试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立测试工作操作指导书,并严格按其进行测试工作;

2) 建立有效的测试设备控制、检定和维修制度,保证测试设备处于有效检定及适用状态;

3) 人员培训制度,保证测试工作由经过培训并能胜任的技术人员进行。 6.2.2 测试机构应至少配备如下资料:

a) IMO颁布的有关文件资料(如:MARPOL附则VI、《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b) 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资料; c) 测试设备使用手册;

d) 经认可的有关计算程序(如需要时)。

6.2.3 测试机构应参照本规定试验报告样本(见附录6)编制测试报告。 6.3 认可程序与要求

6.3.1 凡欲取得主管机关测试机构资格认可的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a) 申请单位的名称、概况;

b) 配备的测试设备清单,应包括名称、型号、生产厂、采用的测试方法、量程范围、最近一次的校准记录等;

c) 要求建立的质量控制制度;

d) 测试人员的简历、培训记录(或证明)、学历证明等; e) 有关计算软件及编写说明书(如适用); f) 配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清单; g) 测试收费标准; h) 其他有关资料。

6.3.2 主管机关收到上述申请及资料后,将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6.3.3 主管机关受理后,将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或认为不满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限期消除。

6.3.4 主管机关将根据提交的资料、审核报告进行评价,若认为满意将签发“认可证书”。 6.4 认可的保持

6.4.1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如该测试机构拟继续取得认可证书,应向主管机关重新提出申请,经核查合格,可换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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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4.2 换证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a) 人员资历复查; b) 仪器有效性检查; c) 文件、报告的复查。

6.4.3 在证书有效期内,主管机关对已经认可的测试机构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6.4.4 经认可的测试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和批准的程序进行有关测试工作,如主要技术人员及测量设备有变动,应事先取得主管机关同意。

6.4.5 经认可的测试机构,如不能保持认可条件,或在测试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有意开具失实的测试报告时,主管机关有权予以暂停该测试机构的测试业务、限期改正或取消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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