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9 22: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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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给监督机构审查:

(一)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和转换层平面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教育制度;

(七)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八)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与拆卸单位资质证书; (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十)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墓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以下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档、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深基坑施工评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墓础设施工程开挖深度在5米(含5米)以上的基坑,或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足5米但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基坑在施工完毕前进行一次评价。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作,其主体结构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三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国家或省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检套情况列为竣工评价的重要参考。

各次安全评价必须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标准》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上。

第九条 安全评价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有三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检查人员各不少于一人,依据心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填写在《手册》上。

第十条 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竣工评价按各次各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累计二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等级降低一级;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累计三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监督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 《手册》每年3-4月送发证机关年检一次。年检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核发年度《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未取得《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在我省承揽工程施工。整改完毕并经发生机关核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补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监督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手册》,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督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监督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的建立责任。在实施建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已责令停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各施工单位年度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结果是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有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予以黄牌警告。黄牌悬挂于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直至下次安全评价合格为止。监督机构对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予以重点监控。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次安全评价列为文明工地评选的重要指标。各次安全评价等级必须为合格以上,且竣工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建设工程,才能参加文明工地评选。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建设工程,其承建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投标、年检、晋级时享受((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二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该工程项目,并由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二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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