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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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4]149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1.30

【实施日期】2004.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

通知

(武劳社〔2004〕14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武政[2004]

37号)有关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将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要求,经研究

决定,区属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许可委托的办法,与区劳动(保障)局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现就委托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如何加强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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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批。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开办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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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1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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