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

更新时间:2024-04-15 01: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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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项 目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 4.相应单证:

⑴对于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提供邮寄货物清单(指快递公司出具的业务收据),无法提供收据的,以企业出具的清单代替。

⑵对于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提供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情况说明函。

审核原则

审核收汇单位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

注意事项

1.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无货物报关” 项下。

2.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登陆核查系统,在“无关单收汇金额登记”界面,选择相应的登记类型,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出手续。

3.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银行按规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0q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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