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喜丰主任调研营口青山工程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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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喜丰主任视察营口青山工程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012年6月29日

今天请各位主管市长、局长在一起交流,主要是因为青山工程刚刚起步,去年7月11日,省政府成立了省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7月15日,成立了省森林资源保护局,即将改名为省青山保护局。9月28日,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9月30日,辽宁省政府召开青山工程动员电视电话会议,陈政高省长做了重要讲话,标志着辽宁省青山工程正式启动。从9月底到现在将近9个月时间,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应该说是可喜可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青山工程,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实施意见》,通过以后又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省委常委又专题研究,可以看出青山工程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由于启动时间不长,大家对青山工程相关方面的工作了解还不是太多。因此,有必要与在座的各位领导作一下工作交流。

一、相关知识

(一)青山工程的概念

青山工程就是通过工程和管理措施,对已破坏的山体和植被进行生态修复的一项系统工程,称之为青山工程,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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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又称之为系统工程,因为这里不仅仅搞一些工程措施和管理,还涉及到一些相关政策的调整、完善和出台。青山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辽宁全面振兴的基本要求,是提升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是最基本的民生和民心工程,是影响未来、改写历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它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改善环境、扩大开放,实现辽宁“十二五”生态环境大幅度修复目标的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任务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为绿色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力量源泉。《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后,青山保护工作机构可以理解为在各有关厅局分别执行相关法律基础上成立的综合执法局。就是说,凡是涉及到山体破坏、植被破坏、生态系统破坏违法行为均可由青山保护机构进行综合执法。

(二)青山工程的内涵

概括起来有“八大工程”、“两个专项”工作。 “八大工程”:

1.“小开荒”还林工程。“小开荒”就是在林地内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植被种植农作物,称之为“小开荒”。“小开荒”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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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5亩以上公益林或10亩以上一般林地,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对农民做法律的解释工作,坚持谁种植农作物谁退出来。因此,开展“小开荒”还林是一种执法行为。

2.退坡地还林工程。所谓坡地是指坡度超过25度以上的山地,不许开垦种植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对超坡地还林也是一种执法行为,都有法律规定。

3.工程封育。按照2009年公布的《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二条的规定“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总结出一句话“造林不封山,不如封山不造林”。封山不造林就是自然修复,造林不封山,不但破坏植被,还保存不了成果。所以省委省政府下定决心,一定要搞工程性质的封山育林。

4.闭坑矿生态治理工程。闭坑矿分为两部分,一是采矿责任人不存在,经过公示找不到人,从历史角度多批次、多人次进行排查,找不到人,这种情况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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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果政府能够找到采矿权人,闭坑矿就要由采矿权人治理。

5.生产矿生态治理工程。采矿权人作为治理主体,政府要负责组织采矿权人进行修复。明确了采矿权人为治理主体,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

6.高速公路建设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治理主体是交通部门。

7.铁路建设破损山体治理工程。治理主体为辽宁省4家铁路单位,包括沈阳铁路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丹大快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

8.墓地、坟地整治工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对原有墓地、坟地进行绿色掩盖,同时对新墓地进行总体规划,提出立碑改成卧碑。

“两个专项”工作:

一是整顿关闭不达标的非煤小矿山,现在已进入到矿山登记阶段,初定辽宁省有3500家。登记以后进行限期整顿,各部门和单位的核查确认意见是最后综合提出矿山企业合格、整顿和关闭的重要依据。包括环保上的要求,达不到整顿目标的,进行关闭,没有补偿。

二是各市政府出台《城市规划区内山体管理意见》。 (三)青山工程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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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封山禁牧以外,重点是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要与土地整治相结合;与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与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相结合,也就是“五个结合”。

(四)青山工程的难点

就是如何建立青山保护的长效机制。有两个最突出的问题。一是青山工程不是一个阶段性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过程;是一个生态治理与保护的过程;是一个综合执法的过程。二是要解决钱从哪里来?长效机制包含四个方面:立法、编制青山保护规划、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如果四个问题解决了,长效机制就相应地建立起来了。

一是立法。现在《条例》(草案)已经通过省人大二次审议,7月末进行三审。法律包括六点内容:第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各级青山保护工作机构作为青山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第二是明确分区管理原则,划分三个区域。1.禁止开发区,2.限制开发区,3.合理利用区。三个区域的划分,实际上是省政府统一给开采矿藏和各种建设活动发放行政许可设置前提条件,其中,禁止开发区约占辽宁省国土面积的5%左右,限制开发区占国土面积的40%左右。第三是明确治理主体。治理主体在《条例》中的表现为“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不论矿山还是基础设施建设,手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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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发,手续不健全为破坏,用法律进行约束。第四是明确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当中设立植被恢复内容。以前发放矿山采矿许可前仅考虑了地质环境治理,没有或很少有地表环境治理内容。地质环境包括塌方、泥石流等问题,包括矿坑的回填、边坡的稳定等,现在加入植被恢复内容,同时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时应有青山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第五是明确各级青山保护工作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对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是明确法律职责,对不履行青山自然生态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的,由各级青山保护工作机构进行稽查,情况属实的,由各级青山保护部门负责执行,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或建设业主承担,并对采矿权人或建设业主处以恢复成本1-3倍的罚款。对骗取青山工程治理资金,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六个方面是法规的核心内容。

二是编制青山保护规划。既然《条例》已经明确分区原则,怎么划分?就是在全省范围内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合理利用区三个区域。具体区域划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确定,所以规划编制非常重要。县级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里审查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青山办备案。然后省青山办依据县级规划编制《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形成省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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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有据。

三是要解决钱从哪里来。怎样解决钱从哪里来,除采取各渠道建设资金外,重要的就是“五个结合”,要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土地整治的核心就是土地复垦,要利用现行的土地政策实施土地增减挂钩,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增加税收和就业;与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建设用地不用复垦,使用期限如未到期,可直接整平,并由生地变为熟地,为招商引资创造落地的空间;与城镇建设相结合,开发商开发房地产,增加就业,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不能搞工业园区和土地复垦的地方,要栽树种草,改善环境;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相结合,有了《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有了《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又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这三个问题解决了,青山保护长效机制就基本建立起来了,陆续地给当地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增加做出贡献。如海城,利用土地复垦提供建设用地指标收入的15%,工业园区建设土地出让的10%,园区内落户企业产生年度税收县级政府留成部分15%用于管护。

四是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矿山及其他工程开采和建设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

(五)青山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

思路是八个字:“治前、毖后、立法、严打”。治前就是对之前破坏的山体进行治理,毖后就是编制《辽宁省青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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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规划》,立法就是出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加强执法检查,严打就是严厉打击矿山及其他工程开采和建设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工作方法。工作方法上有两个问题,1.报告制度,我们现在存在哪些问题,进展情况,下步的打算,希望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等等,应该每1-2个月以文件形式报告一次。2.工作安排上要分清轻重缓急。

(二)青山保护规划要科学、实事求是的抓紧编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使青山工程深入民心。 (四)政策问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政策。

(五)青山工程的发展方向,青山工程由省委省政府提出,国家高度重视,前景非常光明。

(六)矿山恢复保证金的使用问题,目前主要是收取标准太低,需及时调整收取标准。

(七)封山禁牧问题,工程围栏1公里安排3.5万元,资金上侧重支持。

(八)生产矿治理问题,涉及到青山办的权力和职责,以青山办名义给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函,提出意见,停止未履行生态治理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年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

(九)矿山数统计问题,数据统计不准,需要继续精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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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整理后的土地要统计清楚,各县区要形成材料报到市里,市里要进行汇总报到省里。

(十一)“小开荒”还林问题,最好栽植经济林,见效快,收益高。

(十二)治理方式问题,治理方式不要单一,要多样化。 (十三)青山保护工作机构的人员配备问题,需工程造价和岩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治理模式问题,需从技术角度考虑,多措并举,注重长期效果。

(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三、具体要求

一是加大生产矿治理的力度。现阶段生产矿治理只完成治理计划的12%,治理上要加大力度,对不配合的矿山企业,要停止年检,注销其采矿生产许可证。按省政府意见,矿山治理结果要在《辽宁日报》上公示,年底要进行通报。

二是加大政策研究。工作中发现好的想法要随时进行沟通,对省里制定政策有帮助。

三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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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0o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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