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浙商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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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浙商融资担保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陇南浙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 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 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甘肃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陇南市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陇南浙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御景花园二号楼二楼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764000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狄秀全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 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

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 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公司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 经济发展,服务于我 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狄秀全全额出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七)、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二十八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执行董事(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 内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审部、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

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5、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6、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三十七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

由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和担保基金补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积金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

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局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人事、劳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 公司的员工一律采用聘用制,并按照规定条件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人事劳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把收入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变更、解散、清算、破产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

门确认。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经 政府及监管部门核准,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0l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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