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4-06-28 15: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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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
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按时完成油气污染防治任务,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依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车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
二、目标任务
1.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三、工作分工
为协调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验收及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油罐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油及油气回收计量设备的检测和计量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油库、加油站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中石化、中石油、中化石油、中海油等在皖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做好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制订本系统加快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于4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
全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 各地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油气回收系统安装进展情况进行核查,编制项目管理清单。
2. 各市和直管县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加快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意见,确定本地区加快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进度。工作意见于2014年4月底前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3.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活动,形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4. 开展全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培训,由各主要经营单位省市分公司负责组织。
(二)改造阶段。
1.各业主单位应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逐站(库/车)编制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于4月底前报市、县环保部门。
2. 各业主单位实施油气污染治理改造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强化作业现场监管,严格控制用电、动火、清罐、进罐、登高等危险作业,切实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危险作业监管监护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3.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油气污染治理安全、消防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三)验收阶段。
1.业主单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后应及时委托开展环境检测。达到治理要求的,申请环保治理达标验收。环保部门依据《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和相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
2. 各市和直管县环保局完成油气污染治理验收工作后1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和本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管理台账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
2.大气臭氧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其他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二)油气治理改造其它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
2.各地应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实施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程。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后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规定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达到规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落实推进油气污染治理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各地应在政府主导下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狠抓措施落实。同时应建立油气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机制。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督促业主单位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建立“绿色通道”。
(二)明确责任主体。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是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报经营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完成污染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对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商务主管部门不予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已建成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未按时完成配套油气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采取限期改正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油气污染治理且超标排放的业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审核;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网络等媒介,加大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公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争取广大群众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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