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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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字[2005]43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等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按收费标准缴费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两周内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准涂改和转借。丢失者需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教学内容组成,其中理论教学部分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组成。

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修读课程,包括按专业或大类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和需要,自主选择除前述课程以外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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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分的计算

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每周修一学时理论课满一学期,经考核及格,即可获得一学分。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在我校实行每学期分两阶段教学的体制下,学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理论课每10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教学每20-30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实践及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2学分;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文、法、经、管类本科专业计20学分,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计24-28学分,高职(专科)专业计16学分。

第八条 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数以《安徽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设臵为依据。

第三章 学制 课程选修 免修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对标准学制为4年制的本科各专业,其学制为3-6年(含休学年限);标准学制为5年制的本科专业,其学制为4-7年(含休学年限);标准学制为2年的专升本本科学生,其弹性学制为2-3年(含休学年限);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1年(含休学年限)。

第十条 课程选修 (一) 课程选修原则

1、学生只有报到、按规定缴费及注册后方可取得本学年(或本学期)的选课、听课、考核及获得学分资格。

2、学生可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方向;按类招生的,可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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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各专业所设的专业方向以学生入学当年公布的为准。

3、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该专业所必须修读的专业核心课程,在一定范围选修为修读专业核心课程必须先修的学科基础课和基础课程。只要先修课程符合条件,学生可自主选修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课程。还可在与我校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其他院校选修某些课程,但外校学分不得超过规定总学分的25%。

4、在弹性学制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二) 选课要求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阅《安徽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办法,在校园网上查阅本学期全校开课目录(含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段、限选人数等信息),并在听取导师指导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

2、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修完先行课程,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3、学生选课两周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超过两周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允许改选或退选。

(1)不足开班人数的课程,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改选机会;

(2)不能缴足所选学分费用者,学生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可退选部分课程。

第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改选手续,又不参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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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学习、考核的,以自动放弃课程学习处理,不给学分,不退学分费。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与免听

(一) 免修。免修是指学生提前参加并通过高于或等同于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或是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以免于修读。对通过国家或省级考试的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可以免考,按规定缴费后直接获得学分;学生申请免修其他课程,必须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按规定缴费后方可获得学分。登记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类课程、有实验的课程以及实验、实习、设计、军事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 免听。免听是指对于某课程内容的部分或全部,经授课教师同意学生只需按规定完成作业可以不到堂听课。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1.因课程听课时间冲突; 2.确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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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听手续办理:本人申请,经授课教师同意和教师所在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提前达到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凡注册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查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 凡有作业或含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修课程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试卷,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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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并按照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等级,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考查课程,成绩达到或高于及格等级,才能获得该门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成绩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进行评定。

(一)考核(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X≥60分,课程学分绩点=1.0+0.1*(X-60);百分制成绩X<60分,课程学分绩点=0。(0≤X≤100)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即: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例如:某学生选修五门课程,学分分别为6、5、4、3、5, 其成绩分别为:90、80、70、60、50, 则其绩点应分别为:4.0、3.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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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学分绩点分别为:24、15、8、3、0,

该生平均学分绩点=(24+15+8+3+0)/ (6+5+4+3+5) =2.17。 (二)考核(五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绩点数

优 4.0 良 3.0 中 2.0 及格 1.0 不及格 0

实行优良控制:优≤参加考核人数的20%,“优”“良”总计≤参加考核人数的50%。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数量的重要标准。平均学分绩点实行按学年计算;从入学后实行分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学生毕业时计算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综合测评”、遴选“学习成绩优秀(指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的)毕业生”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单独计算。

第二十七条 因残疾或患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经校医院证明,经学院和体育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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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记载。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程考试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再修 缓考 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学分。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考核须全部合格并获取学分。需再修的课程须在下次开课时重新注册修读,并仍须考核合格才能获取学分。

第二十九条 实践课考核不及格者,由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再修。

第三十条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学生的再修安排,由体育部具体落实再修及再考。

第三十一条 对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在下次开课时重新注册修读该课程和再考。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影响学生考试正常进行的可再考该课程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住院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持病历和校医院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可重新注册再修或再考。

第三十四条 缓考、再考课程的考试须在下次开课时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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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学生同堂、同卷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者; (五)学习成绩优异者;

第三十六条 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除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专科转入本科者;或同属专升本学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四)本科二年级及其以上,涉及跨二级学科专业门类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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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科、理科、艺术类互转者; (六)同一城市高校之间互转;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保留学籍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给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因病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因创业或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定,学院、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本科最多不得超过两年,高职(专科)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二)学生休学须向教务处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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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保留学籍及休学的学生,应在期满前持相关证件或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休学学生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八章 学业警示 退学

第四十四条 本科学生一学年内所取得主修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学分(不含再修)低于48学分者,高职(专科)学生一学年内所取得主修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学分(不含再修)低于54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家长协助学校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 本科学生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者;专科学生累计二次受到“学业警示”;

(二) 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 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并非对学生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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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学生待遇。并在退学决定发出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学院、学生处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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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下达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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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教务处或学生处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辅修课程、第二专业与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学生在保证修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辅修其他课程、专业。

第六十条 修读辅修课程、第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学生自主选修辅修课程;

(二)所修主修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上的学生,可自主修读第二专业;

(三)所修主修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的的学生,可自主修读双学士学位;

学生可在校内或校外(与我校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学校)修读辅修课程、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修读辅修课程,学校按实际通过的课程门数和获得的学分发给辅修课程证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双学士学位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可发给辅修相应文凭。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辅修课程,或一个第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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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0d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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