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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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计)

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所在学院 专业名称 班 级

2015年04月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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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摘要: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它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经济贸易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金融业征税模式的制定更是促进一国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国际经验,发现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已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且均对金融服务区分不同项目课征,适用标准增值税税率,不设置优惠税率。本文建议中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应秉承“税收中性”原则并遵循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链条,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类型来设置税率结构,注重金融税制结构的联动改革,促进金融业税负合理化,充分释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潜力。本文从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性出发,通过比较借鉴与深入剖析世界各国金融业增值税课征模式,探索性的对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提出制度选择与实施路径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税改;国际;借鉴;路径

Abstrac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s the lifeline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it is related to a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and trade and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the formulation of the model of a tax on the financial sector is the premise to promote a country's financial industry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found levy VAT countries has the financial sector, all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VAT taxation, and financial services to distinguish different project levy, VAT rates applicable standards, do not set preferential rates. This paper suggests Chinese financial industry value-added tax reform should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the VAT chain,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 of financial business to set the tax rate structure, pay attention to the linkage of the financial structure of tax system reform, promote the financial industry tax burden reasonable, fully release the potenti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to the real economy. The departure from the importance of financial industry value-added tax reform, to through comparison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world financial industry value-added tax levy pattern, exploring of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value-added tax reform put forward system sele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is proposed. 

Keywords: financial industry; international tax;; reference; path

目 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 iii 1.引言 .......................................................... 1

1.1论文选题背景 ............................................. 1 1.2选题意义 ................................................. 1 2.国外增值税征税模式的探讨 ...................................... 2

2.1国外增值税主要模式 ....................................... 2

2.1.1基本免税法 ............................................................................................................ 2 2.1.2固定比例抵扣的免税法 ................................................................................... 2 2.1.3零税率法............................................................................................................... 2 2.2国外增值税征税模式评析 ............................................................................................... 3 3.国外各种模式优缺点比较 ........................................ 4

3.1优点 ..................................................... 4 3.2局限性 ................................................... 4 4.国内增值税征税模式具体情况 .................................... 5

4.1征收范围 ................................................. 5 4.2计税方法 ................................................. 5 5. 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评析 ..................................... 6

5.1技术性难题 ............................................... 6 5.2制度性难题 ............................................... 6 6.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征税模式建议 .............................. 8

6.1重构金融业增值税分税制度 ................................. 8 6.2 加强地方税收体系建设 ..................................... 8 6.3完善配套措施 ............................................. 8 6.4金融业增值税分步骤“扩围” ............................... 9 结语 ............................................................ 9 参考文献 ........................................................ 10

致 谢 ........................................................... 1

1.引言

1.1论文选题背景

目前,我国主体框架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其中金融业又以流转税中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征收税种,但现行的营业税自身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如应税企业以企业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购入的已纳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的重复课税问题。不仅如此,现行的增值税法定基本税率高达 17%,这又进一步加重了我国各应税企业的税收负担。虽然,大部分应税项目都已实行低税率政策,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我国税收制度所面临的实质问题。考虑到营业税的种种缺陷和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及其在税收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税收优越性,我国营业税税制改革的呼声近年来亦越发强烈,学术界也针对该领域不断加大研究精力与成本,积极验证“营改增”的可行性,并由此得出最终结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含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在2014年1月1日正式纳入“营改增”。由此可见,“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基于国家“十二五”规划,我国要在2015年底之前将“营改增”全面覆盖服务业,即在未来两年内被业内认为实施“营改增”较为困难的电信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等将相继实施“营改增”。而其中经营业务十分复杂的金融业该如何进行营改增,不少专家学者存在争议。

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对金融业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金融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难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营改增”提出建议与对策。 1.2选题意义

现阶段的国内主流研究方向更偏向于对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介绍与国内金融业实际税收压力数值的计算、分析等,部分研究国内金融业增值税模式的学者也只是将国外的金融业增值税的模式和其先进经验生搬硬套地引入到我国“营改增”改革建议方案中,并没有考虑到各国之间的国情差异与经济走向等具体影响因素。因此,该方向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鉴于以上问题,本文在深入研究国外典型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优势与局限性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趋势,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制度模式,对该制度模式进行了具体、合理的设计构思,并对在设计中所遇到的难点进行了相关分析与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将对完善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步伐。

2.国外增值税征税模式的探讨

2.1国外增值税主要模式

2.1.1基本免税法

基本的免税法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服务或隐性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对贷款、银行账户及货币、股票、债券交易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金融咨询、保险箱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基本的免税法首先由欧盟在1977年的增值税第六号指令中提出,之后广泛被欧盟、OCED等国家所采用。

免税法模式也可称为欧盟模式,这是因为该模式最初是由欧盟在 1977 年的增值税第六号指令中具体提出的。指令规定金融业务中涉及的显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定税率征税,出口项目采用零税率政策,而对于大多数的隐形收费项目则实行免税,免税法模式也正是因此得名。时至今日,这一模式的实施范围最为广泛,但欧盟各国也根据其基本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在实际操作上进行具体调整,所以,导致其各国之间的免税法也存在着很大差别。

2.1.2固定比例抵扣的免税法

此方法是欧盟各国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在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的问题上,欧盟各成员国普遍采用了第 6 号增值税指令中所规定的方法,即可抵扣比例等于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的年营业额除以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年营业额和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项目年营业额相加之和。分项目按比例抵扣法 该方法是将金融机构所有服务业务分成若干项目,并且针对各个项目分别计算可抵扣比例,与此同时,金融企业还可自行决定所扣除的比例。目前为止,欧盟各成员国中已经有 10 个国家选择了这一抵扣方法。除丹麦以外,其他各国银行业都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该抵扣法。

允许进项税额抵免的免税法修正模式,在大体上延续了免税法的基本框架:即对主要金融业服务实行的标准化课税和鼓励出口的零税率,不同的则是原隐形收费的免税金融服务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这一修正方案主要针对的是基础免税法重复课税的问题。目前,采用该修正模式的两个代表性国家是澳大利亚和新加坡。 虽然,澳大利亚与新加坡这两个国家所采用的修正方式可归为一类,但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也有很大差异。其中,澳大利亚将所有的免税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统一为 25%,不受金融机构的类型影响;而新加坡的免税政策虽包含主要金融服务,但当与该类服务同时提供的还有咨询服务时,则要按规定征税。

2.1.3零税率法

零税率法与基础免税法有相似之处,即都是对显性收费的辅助类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政策。而其差异则主要体现在对隐形收费的主要金融业务的处理上。该方案规定,对隐形收费的金融服务比照出口型金融服务待遇,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

政策。 该方案的实施意为鼓励国内金融业的发展,但也迫使政府将为此放弃巨大的财政收入,严重的财政收入流失也将给政府后期的成本控制工作带来更大压力。目前为止,采用零税率法征收金融业增值税的仅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与新西兰。但面对如此巨大的财政损失,魁北克省与新西兰也都相继提出了具体的补偿方案,如魁北克省要求金融机构加征补偿税,其中就包括员工工资、实收资本等部分;而新西兰也详细划分出金融服务的具体范围,不在该范围中的金融服务不得享受零税率政策。 2.2国外增值税征税模式评析

目前,在国际上对金融业增值税的研究与探索,仍是前沿性问题。正因如此,该相关内容也饱受争议。本文列举的以上三大类模式,也只是将目前各国研究金融业增值税模式的代表性方案进行基本介绍,虽有待完善之处,但也能展现出各国在金融业增值税这一领域的制度规划与特色。所有的金融业增值税模式都有其优势与局限性,我们要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既不能一味地否定某种模式,更不能盲目地追随某种模式,要从不同的模式中抓住重点,借鉴其先进经验,尽量降低负面效应。那么,以下是对三种典型模式的具体分析: 在税收目标方面,三种典型模式具有共通性。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哪种模式、哪个国家在关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上都尽可能的保证金融企业较低的税收负担,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压力,促进出口,增加其国际竞争力。

在税收方式方面,三种典型模式则各具特色。本文以免税法为划分依据进行分类,三种模式也是以此进行排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针对前者存在的不足和各个国家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创新或完善。而对三种典型模式的概括性介绍,也再次证明了各国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业增值税不断寻求创新的决心。

首先,免税法模式为回避某些金融业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主张对隐形收费的主要金融业务实行免税政策,相应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依法不能进行抵扣,而由此也使得在该模式下,金融业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第一,主要金融服务不具有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导致重复课税;第二,政府自主设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其科学性影响税收效果;第三,刻意追求税收效率,影响税收公平。

其次,免税法的修正模式在大体上遵循了基础免税法的特点,对隐形收费的金融服务也享受免税待遇,不同的是免税金融服务在其框架内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一来,就可以减轻金融业在重复课税问题上的压力。该模式类型虽不能完全解决重复征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它的征纳税款的成本较低,比较容易实行。

最后,免税法的可替代模式颠覆了上述两种模式的思维。采用其他可替代免税法模式的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和制定,使用范围狭小,不是国际上的主流、可推崇的增值税模式。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可替代模式主要是以减少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复杂性为主要目标。然而,一味的考虑征管的方便性则会引起税收其他方面的反弹。

3.国外各种模式优缺点比较

3.1优点

1.降低税收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

欧盟所采取的免税法主要对金融业的核心服务免税,而对显性收费的金融项目则按法定征收增值税,这样的征收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金融业的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以利差形式出现的隐形收费类金融服务增值额难以确认的问题,而且还降低了政府的税务部门日常征收和管理难度和金融企业缴纳相应增值税款的遵从成本。进一步来说,金融企业也通过对免税法的实施,对其所从事的主要金融服务业务获得免税,提高了其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增强了其在国际金融大环境中的竞争力。我们以伦敦的金融发展经验为例,可以充分说明欧盟在免税法模式基础上配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吸引外来投资与金融市场主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2.征管难度和财政收入压力相对较小

相较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等国所采用的征税模式,欧盟采用的免税法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以及财政税收方面所承受的压力要减轻不少。Howell H Zee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税收专家通过对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一些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不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相较于其他国家所采用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欧盟的免税法模式不仅有效回避了对金融免税业务的退税难题,降低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而且还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对终端消费者征税不足的问题。 3.2局限性

1.导致重复课税

由于提供免税金融服务或产品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失去抵扣资格,不再享受抵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因此被迫中断,如此一来,一旦应税企业购入金融企业的免税项目时,就会产生重复课税的问题。应税企业面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所负担的税收压力甚至很可能高于其应税所带来的压力。

2.致使价格扭曲

免税法在金融产业的应用,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就个人而言,选择享受免税待遇的金融服务会比购买其他应税金融服务承担更低的税负,低廉的免税金融服务价格也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持续升高,甚至最后高于应税的金融服务价格;其次,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免税法难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选择免税一类的金融服务与购买应税的金融服务相比,前者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费成本。长此以往,大批企业会倾向于自产自销来替代外部购入,而这一现象最终带来的后果就是严重冲击国家金融产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优势,尤其在金融服务外包情况下,更为明显。

3.财政收入流失

金融企业在提供免税的金融服务时往往愿意捆绑销售部分属于显性收费类的应税服务,

按照规定,可明确增值额的主要金融服务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捆绑销售属于恶意逃税行为,而它的发生最终会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被迫缩减和流失。

4.计税复杂

对核心的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政策虽然有效降低了对合理确定服务、产品增值额所带来的征管成本,但金融企业需要严格区分应税服务与免税服务,且按规定方法计算两者之间的进项税额分摊比例,随着全球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金融企业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或产品将越来越多样化,免税法下的计税方法也会随之显得更加复杂。

5.进出口偏好

免税法为鼓励金融出口,规定金融企业出口至境外的金融服务或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就意味着出口金融服务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又能抵扣其进项成本,只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本国金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提供出口金融服务所产生的利润远高于境内销售,这也就鼓励了企业重视出口而轻视境内销售,而境内服务或产品的质量就会不断下滑。在此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也会更愿意选择那些物美价廉的进口金融服务,而不是高税负、低质量的国内金融服务,这在无形中也影响了国家的贸易总量,侵蚀税收目的地原则。

6.免税蔓延和避税

免税蔓延在某种形式上也被认同为避税,这是因为一旦有企业享受特定的免税政策,那些与之形成供销关系的上下游企业都会以税负公平原则来要求政府提供相同的优惠待遇,这也就导致了免税政策在供应链上的无限蔓延。 正是由于免税法难以解决重复课税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国家则尝试在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或者求新。

4.国内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模式具体情况

4.1征收范围

从我国现在使用的税收制度来看,征税金融服务有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两种业务。经营货币资金流通业务就是金融业务的范畴,它主要是贷款(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和别的金融业务的集合。当中,“别的金融业务”就不再包括上面提到的业务,而是包括别的金融业务,像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活动。我国把直接收费性质金融服务列入征收行列之中,这一点与其他的国家做法如出一辙。

保险业务是一种以合同方式集中起来的资金,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障。国外免征人寿保险税,在这方面我国也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人身保险范围是安全保险、养老年保险、人寿保险等,很多国家并没有把前面的两项免除费用。除了上面提到的情况,其他特殊情况要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相关政策。

4.2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采用6%征收,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 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评析

5.1技术性难题

将金融业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后,如何能够公平、有效率的使增值税在金融业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仍是一系列技术性难题。而这些技术性难题主要体现在金融增值税中增值额的确定、基本税率的划定和征税对象的具体划分上。 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业增值额的确定仍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大多国家普遍采取“绕道而行”的税收策略,而我国在设计金融业增值税模式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金融业增值税模式的成功经验,如欧盟所采用的免税法,其最大优势就是可以很好地规避对金融业增值额不易确定这一现实难题。虽然,表面上来看这一难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实则是将这一难题又转移到了对税率的确定上。众所周知,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基础,也是设定某一类行业承担税负的参考标准。所以,税率的多少严重影响到该税种相对应的纳税行业的未来发展与宏观规划。即便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关于税率设定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但在具体实施时,既能满足国家在财政收入上的要求,又能保证多数行业税负公平下适当减轻金融业的税负压力的两大原则下,如何确定我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法定税率的标准,这还将是考验我国金融业实行增值税改革过程中的一大技术性难题。

而在选定模式下,如何做到明确划分征税范围则是另一大技术性难题。现实中的金融业务错综复杂,而本文也只能对其征税范围做一个大体的设计,要做到明确划分到每一个具体项目非常困难。在实际生活中,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创新产品发展也极为迅速,要时时更新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更是不可能。所以,如何明确划分征税范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但同时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倘若我们做不到明确划分,那么,将使金融业在免税和应税之间的转移操作更简便,从而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也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5.2制度性难题

1.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体制的制约

目前,我国增值税分享体制是中央与地方以 75:25 的比例对增值税进行共享。但由于我国各省市主要经济产业不同,经济发展方向不同,所以,导致各省市、地方对营业税的依赖程度也不同。在增值税将“扩围”到服务产业的前提下,地方对营业税依赖程度与地方收入所受影响成正相关。也就是说,对营业税依赖程度越高的地方,它的分享收入所受影响也就越明显,财政收入的压力也就越大。而依赖程度低的地方,其分享后的税收收入却会增加。 我国近年来都致力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发,缩小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享体制采取的“一刀切”的分享比例方式会加重财力在不同地区之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若增值税完成“扩围”后,只是提高所占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希望能以此减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但这样一来,反倒是让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的“扩围”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值税分享体制如何进行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增值税全面覆盖的成功与否,而这种新的分享体制既要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影响,又可以获得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2.税收征管范围的制约

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税务系统,两者不仅在工作职责方面有所差异,就连其管理机构也不相同。分布在各地方的国家税务机构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而地方的税务机构则需要服从地方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双重领导。除此之外,不同的税务系统针对该系统征收范围内的税收种类也进行划分明确,不存在交集。增值税就是国家税务局主要征收的税种之一,而地方税务机构则主要负责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的征收。 当增值税覆盖营业税后,金融业等原征收营业税的应税企业将统一由国家税务机构进行监管,这样一来,国家税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就会大大增加,尤其在增值税改革初期,发票管理等制度的不完善,工作人员对新纳税人管理经验的不成熟,都会导致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行径艰难。而对于一向重视营业税的地方税务机构浪费资源,使其失去严格监督与征管税务的积极性。

3.地方财政收入的困境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各个地方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各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增值税完成“扩围”后,增值税将完全替代营业税,通过对上表的分析可知,营业税收入约占地方总收入的 33%,其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之一,若以目前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 75:25 来计算,相当于地方政府减少了约 75%的营业税税收,大部分的营业税收入都将归于中央政府。随着地方政府对营业税收入带动地方总收入可依赖性的不断降低,地方政府会逐渐失去对征收这一税种的相关产业或企业促进其发展的积极性。而现行征收营业税的产业主要是第三产业,即国家近年来重点扶植产业。若此次增值税的全面“扩围”改革只是单纯地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仅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受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还会使其失去积极发展地区服务业的决心与动力,从而违背了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意愿。因此,一旦增值税全面实行“扩围”

后,如何改革才能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损失最小将是其中关键性的问题。

6.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征税模式建议

6.1重构金融业增值税分税制度

增值税“扩围”后,原地方享有的少数立法权将归于中央所有,但对于税收收入分享体制来说,仍可以保留中央与地方共同享有的形式。考虑到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分享体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我国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严重现象,改革后的收入分享体制既要去除原本不合理的部分,又要防止重回税制改革前的老路。因此,改革后的分享体制既要保证国家财力的稳定增长,同时又要顾及地方税收收支情况使其能够平稳过渡。而在具体设计规划中则要坚持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各地方财力影响因素,如人口、消费需求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革后的增值税税款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更加合情合理,并使之成为各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6.2 加强地方税收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逐步“扩围”,加强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也将成为改革的另一重点,它不仅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能否保持稳定,更是解决国家、地方税务机关之间所面临尴尬局面的有效方法。鉴于其重要性,在研究增值税具体改革方案过程中,我们也应对地方税制体系中的其他税种加强研究,从中发掘出具有一定优势性或可开发的新型税种,并最终以改革手段让其成为地方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长效、稳定,具体实施内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整合、改善现有税种,提升监管能力;二是,征收新型税种,扩大税收来源。

1.整合、改善现有税种,提升监管能力

现有税种的整合与改善应从以下五大方面着手: (1)改革、完善现行资源税。 (2)强化车船税的执行力,提升监管能力。(3)整合、统一房地产现有税种。 (4)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5)改善个人所得税。

2.征收新税种,扩大税收来源

除继续改革、完善现有税种外,也应该加快步伐去研究、开征一些新税种,如呼声很高的环境税等。因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引起的一系列环境问题,现已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而对于环境税的征收在学术界已讨论许久,在法理上也经过了一系列论证。因此,环境税等新税种的开征,不仅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同时还可以保障地方财政体制的稳定与长效。5.2.2 相应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 6.3完善配套措施

逐步完善其他相应配套措施也是推进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力量。这其中就包括加强发票管理、提高相应的征收和监管能力等。

在发票管理方面,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替代原营业税体系中所涉及的其他正规发票,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覆盖到所有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中,加强税收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与使用。 在征收监管方面,应努力提升相应的征管能力。增值税逐步“扩围”到金融、保险等行业,会增加其征管成本与难度。在增值税“扩围”进程中,地方税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出现不了解新出台征管办法的现象,从而影响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鉴于此,为更好地配合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有效实行,在具体制度的研究及设计期间,应主动听取各方人员对此提出的合理建议及意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能力的相关培训,提高相应的征收与监管能力,做好我国增值税“扩围”到金融业的平稳过渡工作。

6.4金融业增值税分步骤“扩围”

结合我国增值税渐进式试点改革思路,即使暂不考虑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覆盖全部应纳营业税行业,只考虑原营业税税收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采取分步骤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方式是明智的,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两点:一是,在试点“扩围”过程中,不断总结改革经验;二是,减轻增值税改革后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巨大冲击。

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典型模式的分析、对比并结合我国未来经济环境下金融业发展的状况,选择出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并在此前提下,对征税制度进行设计,以达到能为我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意义的目的。本文最后针对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所面临的体制难题提出了自己的政策性建议,为增值税长期改革提供一些新的思维和思路,希望能对我国增值税覆盖金融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zx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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