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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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召集,并将例会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与会人员一般应有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本单位各下属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3、议事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有关专项活动,讨论商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等,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5、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汇报有关工作内容,并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等。

6、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将例会会议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组织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7、除正常的例会外,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是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作业人员自行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并亲自带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3、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质监部门。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注销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5、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表》

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的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3.2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3.3车间、班组负责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d)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取得 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操作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通过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4.3管理

4.3.1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健全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

4.3.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4.3.3a)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需要复审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4.3.4a)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b)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有证但公司未聘用的人员或无证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特种设备。

c)公司任何人也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d)每两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预防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

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3.5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特种设备 管理 5.1特种设备的采购

5.1.1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1.2 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1.3 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2特种设备的档案

5.2.1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⑴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2.2 设备主管部门保存的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5.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3.1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公司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5.3.2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设备名称检验项目检验周期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 2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每 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 定 式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 每3年一次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

检验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 力 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每3年一次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 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起重机械每2年进行一次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

5.3.3 所有的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5.4.1应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保养,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计划保养项目如公司无能力实施时应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2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4.3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4.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

5.4.5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6.相关文件:

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修改版) 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相关记录

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⑵《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⑶《特种设备档案》

⑷《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⑸《 设备保养检修记录》

6 相关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

锅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依据国信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现有的锅炉房设施设备隶属于国家重要的特种设备视为重要。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合理管理确保锅炉设备万无一失的正常运转现将游泳跳水馆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如下。

一、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

3、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及日常巡检。

4、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5、锅炉设备应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6、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7、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8、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9、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锅炉质检部门进行检修。

10、 每年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11、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进入造成事故。 5、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10、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1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12、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1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4、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3、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4、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5、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6、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三、锅炉房安全、卫生制度

1、锅炉房是体育中心设备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4、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5、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6、锅炉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7、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8、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运行记录、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锅炉工工作职责

1、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有事请假。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3、定期对锅炉和附属设备进行保养随时检查暖气片和管道保证正常供暖。

4、保证锅炉房设备及室内外的环境卫生随时清理炉灰确保炉内外清洁。

5、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生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本公司生产、运输设备的管理,正确、安全地使用和维护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可用来指导生产部、技术部、财务部以及设备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开展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转让、报废等工作。 第二章 设备使用规定

第三条 设备使用前,其操作人员应在人力资源部的安排下接受培训,培训由设备部门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讲解。 第四条 操作人员应熟练操作设备,清楚设备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设备部签发设备操作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报告班组长及有关负责人员解决处理。

第六条 所有动力设备,未经车间、设备部、电工或机修工人允许,不准乱修、乱拆,不得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类、棉纱类物品。

第七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八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员的机器零件和工具。

第九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设备管理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将其列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科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在使用部门的协助下按计划进行检修。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部门无法排除的故障,可以填写《设备检修单》申请设备管理科检修。 第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使用前,需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签名认可,由设备管理科将设备检修的情况,记录于《设备检修单》及相应

的《设备管理卡》上。

第十三条 设备的技术改造可纳入检修计划一并执行。 第四章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科在《设备维护保养项目表》中规定保养项目、内容及频率,并发放至设备使用部门执行,设备管理科负责配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制度。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部位检测、性能检测,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库存、备用或因任务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时间的设备要定期清洁、查点,进行防尘、防锈、防潮等方面的维护。 第五章 新增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部根据工作的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需购置生产设备时应填写《生产设备购置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用途及要求设备达到的性能、数量等,并提交设备管理科审查,报生产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需要自制或自行改造的生产设备的申请由生产车间提出,由生产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和技术部共同制造或改造。

第二十条 新生产设备的验收。

1.采购或自制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技术部、生产部和使用部门在《生产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验收不合格的生产设备,相关部门把情况反映到设备采购人员,由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最后由验收人员把处理结果记录在《生产设备验收单》上。

3.生产部对验收合格的生产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管理卡》,并在《生产设备台账》上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科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安装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科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第六章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为了使各级设备管理人员能准确掌握其运行状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制定健全的设备巡检措施。

各作业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巡检点、内容、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

第二十七条 巡检任务的承担。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进行巡检,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 第二十八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等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2.专职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3.专职巡检人员除完成承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有关部门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之外,还应及时输入电脑,便于公司有关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1.巡检人员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2.对于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如情况紧急,为了不影响生产,能由修理班组处理的立即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应由多作业部门立

即确定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

3.对于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各作业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薄弱环节的立项。 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安全隐患,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三十一条 薄弱环节的处理。

1.有关部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对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方案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给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第七章 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再无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在报废之前要进行技术鉴定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及残值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三十四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三十五条 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三十六条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处置。

特种设备管理员安全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传达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指示、法规和标准,督促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在法人的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要求,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转让、报废等工作。

五、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用、维护、检验等)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管理,确保持证上岗,安全运转。

六、定期检查与排查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定,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负责突发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八、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台账,负责特种设备的年检、统计、上报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制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2、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每年年初签署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4、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下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

5、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下属单位内部,也应该签订各自的《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状》中应明确本单位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其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司炉工人的职责

切实执行《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在培训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二、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 经常注意和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状态,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运转。

四、 认真做好有机热载体炉、辅机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 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六、 有机热载体炉炉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有机热载体炉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持现场。

七、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违章指挥。 八、 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保持运行记录簿的完整清洁。

九、 努力学习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导热油炉巡回检查制度

1、当班人员每小时应对有机载体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2、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机热载体进口压力、温度、出口压力、温度;循环泵运行情况。

(2)有机热载体锅炉可见受热部分有无鼓疱、变形和渗漏;炉膛燃烧情况是否良好。

(3)燃烧设备(炉排、上煤、出渣、燃烧器)、鼓引风机运转情况,除尘设备及排烟温度是否正常。

(4)膨胀器液位应正常,膨胀器内有机载体温度应低于70%;储存罐内是否有热载体,注油泵是否正常。

(5)管道阀门,法兰联接处有无泄漏;管道保温是否完好。 (6)自控装置是否正常投用。 3、巡回检查路线: (1) 液湘炉

电控柜→炉前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上煤机→炉排结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炉膛燃烧状况(燃烧器)→出渣机→除尘器→鼓引风机及烟风道→膨胀器→循环泵→过滤器→进出口管道阀门→储存罐→注油泵→电控柜。 (2) 气湘炉

电控柜→炉前压力表、液位表→安全阀(爆破片)→炉排(减速器)→热载体炉体及燃烧状况(燃烧器)→出渣机→注油泵→过滤器→膨胀器→油气分离器→进出口管道阀门→储存罐→循环油泵→电控柜。

导热油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司炉人员应负责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班前、班 后清理、润滑、检查、调整设备;班中认真观

察听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排除小故障,包括 消除泡、冒、滴、漏。

2、有机热载体锅炉设备检修分定期的小、中、大修三类。小修由司炉人员提出,随时 安排;中修每年一次,应包括清除有机热载体炉受热烟灰、焦渣、炉膛、烟风道修理、附属 设备、附件、仪表、自控装置等;大修期限可根据定期检验情况而定。

3、有机热载体锅炉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一次内外即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检修计 划;对受压元件的检修应由持证的专业修理单位承担。

4、根据检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确保检修质量。 5、做好检修记录(包括:损坏情况,检修方案,修理质量检验等) ,并存入有机热载体 锅炉技术档案备查。

6、检修完毕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受压部件检修应由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监检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7、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温度计、电极压力表应按技术规范规定送计量部门校验;安全阀 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液面计一年至少维修拆洗一次; 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每月应校验 一次,有问题及时检修。

8、有机热载体锅炉设备停止运行期间应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停用一年以上应向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运行一年后需要恢复运行前, 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检验。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规程

一、 条件: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查合格证和《司炉操作证》

二、 准备:有机热载体炉循环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准备燃料、引燃物,同时将管道和炉体上排气阀逐一打开,排除空气,直至有机热载体流出时关闭。接通油源,启动注油泵。膨胀槽注油到低液位不报警,关闭注油泵接通循环泵冷却水,启动循环泵。

三、 冷态有机热载体循环:运转循环泵,并排出系统内空气,循环时间为6-8小时,清除过滤器内杂物2-3次,按规定对各润滑点注油。

四、 点火:点火前应进行通风。点火时层燃炉用木材和其他易燃物引火,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应检查控制柜各旋钮位置,大火/小火旋钮位置应放在小火位置上,打开总电源开关,再开启燃烧机旋钮,则分机立即启动吹风清扫。点火后应维持一段时间小风量,小火状态,以使缓慢升温。

五、 有机热载体升温:按升温要求曲线进行,如出现管道震动加剧,压力表摆动幅度较大,循环泵抽空现象时,必须停止升温,减弱燃烧。升温时要注意热膨胀量,定期打开膨胀槽底部排污管,放出冷凝水,热载体温度升到200℃以上时应对设备和整个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 运行:高位槽内有机热载体应保持高位,储槽内有机热载体应处于低液位。正常运行时气相炉应维持一定压力,液相应维持热载体炉前后一定压差和一定出口油温,不能盲目采用提高出口温度的方法来增加供热量,运行调节主要针对进出口温差,相应调整燃烧强度。

停炉:停止燃油、燃气、燃煤供应,停止送风有机热载体温度降至80℃以下,热态循环泵方可停运,遇停电时,燃煤炉应用膨胀槽内冷有机热载体置换出有机热载体炉内热态有机热载体,已冷却炉管。重新启用时,液相炉应先开循环泵,再恢复燃烧。紧急停炉通常是遇到火灾、爆管、受压元件严重变现、停电、超压、超温、燃烧设备严重损坏、循环泵停止等异常情况。

有机热载体锅炉规章制度

1、热载体出口处的介质温度不得超过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一般低于30℃--40℃)。

2、热载体必须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3、使用中的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炭、酸值、粘度、闪点进行一次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4、膨胀器内的热载体的温度不应超过70℃。 5、严禁在热载体中有为混放水、酸、碱及其它杂质。 6、热载体进出口压力差减小时,应拆卸过滤器进行进行清洗。 7、热载体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性能指标、出厂合格证、每年的分析、再生、混用、更换等记录)应存档备查。

8、热载体的使用、储存应注意防火安全,应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 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令第 13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实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四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 30 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六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 65 周岁和女 55 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部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本单位法人代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颁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4、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管理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内设和下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5、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队长、全体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为队员,具体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人员务必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7、本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指使用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经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包括使用单位所有在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

3、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5、接受并配合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 6、负责对本单位内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控。 7、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事故隐患自查并上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8、参加对本单位突发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9、履行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z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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