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安全技术检查法规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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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安全技术检查法规的实际应用(2009年)

石家庄机场航空护卫部 郑杨

前几天看到《上海青年报》一篇题为《措辞模糊带来执法不一,航空安检法规亟待完善》的文章,文章指出:“造成这种现象(各地安检引用法律相同,但执法方式和尺度不一)发生的根源在于各地安检执法的不统一,究其原因在于相关的安检法规比较笼统、模糊,欠缺规范和具体,导致各地安检员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文章列举出很多事例加以佐证,并谈到:“笼统的规定留下了有争议的广阔空间,同时给安检的执法带来了困扰”,文章作者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安检法规某些措辞的笼统、模糊造成的后果应引起高度重视,从保证空防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完善的安检检查规则是提高安全检查质量的基础”。

每名检查员对此都有切身体会。

安检技术检查法规(以下简称“安检法规”)是民航安检部门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依据,是安检人员依法行使检查权利,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检查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等,使安全技术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何理解并应用这些安检法规到实际工作当中去,成了我们检查工作当前要认真面对的问题。下面我将从安检法规的概念、特点、作用开始,通过些许实例简述关于安检法规在检查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第一部分 安检法规

一、 安检法规的概念

安检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条例、规章、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 安检法规的特点

安检法规是保证空防安全的重要法规,其特点有:

(一) 规范性。规范就是标准。安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如何答复旅客的各种要求、如何分辨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和掌握好限制的数量、如何处理禁止旅客携带物品的管理等等,都需要有法可依,安检法规的制定,使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 强制性。安检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

凭借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所有乘机旅客都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三) 专业性。安检法规属于业务工作规则性质,它就安检专

业工作规定了工作范围、方针原则、处罚处置的管理措施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四) 国际性。安检法规的国际性表现在它是根据国际公约及

与航空安全有关的其他公约,结合国际形势,按国际标准和建议相应制定的。它的效力范围是在我国的任何机场对乘坐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都适用。

三、 安检法规的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和管理社会的的武器,是治理国家的有力工具。安检法规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共同作用以外,还具有它自己的特殊作用。安检法规是民航安检部门实施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是安检人员依法行使检查权利,保护乘机旅客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武器,安检法规的作用有: (一) 法律规范作用。安检法规就是从安全检查方面,为安检

员和乘机旅客提供一个标准和尺度,从而保证空防安全和民航运输事业的发展。

(二) 业务指导作用。安检工作是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业务性强,政策性强。因此在安检过程中,要不断教育安检人员,加强对安检法规的学习,把法规作为安检工作的行为准则。只有用法律去开展工作,依法进行严格检查,依法处理工作中的问题,这样才能促进安全检查的规范化建设。

(三) 惩罚约束作用。安检法规的惩罚约束作用体现在:一方

面,安检法规对乘机旅客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安检人员在依法行使安全检查权利时,明确规定了安全检查的范围。

了解安检法规的特点和具体作用后,就能摆清楚它在我们检查工作中的位置,剩下的就是应用了。

第二部分 法规的应用

那么国家赋予安检部门什么使命呢,安检部门工作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安全检查。 一、安检工作的使命

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第三条)

二、安检工作的内容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第四条) 三、安检检查部分的工作流程(见图1)

有了这张直观的流程图,下面我们就按照一个旅客正常的乘机顺序即:办理乘机手续(托运行李)—证件检查—维序前传—人身检查—行李开箱(包)检查—进入候机隔离厅(等待登机),来阐述各个检查程序所能应用的安检法规。 流程一、办理乘机手续(托运行李)

当旅客购买机票后,应尽快到候机楼大厅相应航班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并托运行李 【应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3、《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运输的规定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应用行业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

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2、《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三十四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第三十八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

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第四十五条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释解】

《民航法》规定危险物品和某些违禁物品是不能够携带和托运的,我们重点去了解这里面所讲的危险品和违禁物品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什么是禁运物品,什么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在《安检规则》

的两个附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掌握其内容。其中要着重说明的是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关于对管制刀具的解释,何为管制刀具呢,根据新的管制刀具管理规定,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和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四类为管制刀具。同时,新规定对刀身的长度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比如匕首类的刀身长度超过100mm,其他类的刀具长度超过120mm,且刀刃与刀背上距离刀顶点1cm的点与刀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的刀具都应认定为管制刀具。有了这个定义,我们在定性和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就有了相应标准。

在对携带枪支、弹药的处理中,境外人员和我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携带的枪支、弹药(包括狩猎枪支、弹药),凭公安部门或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枪支、弹药携带证》,或者外交部、总政保卫部、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准予托运。

在附件一的第八类中提到了强磁化物,这类物品如果被携带至飞机上,有可能会对飞行中的设备仪器仪表进行干扰,所以不能随身携带也不可以随行李托运;而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我们经常遇到的,比如漆料、苯等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挥发出的气体,大部分含有毒性,因此是绝对不能带入机舱的;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食物也是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我们是允许携带(托运)的,例如:腌蒜、臭豆腐、臭鸡蛋等等,这些物品如果被带入机舱,散发出的气味会是其他旅客反感,所以物主应在其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作为交运行李托运,不能带入机舱。

有的旅客会遇到这些情况,例如,有旅客声称自己的托运行李已经超重,能否帮忙托运一下未能托运的行李;还有就是有人声称有急件需要马上送到某某地,但自己又不能亲自传递,愿意付出报酬寻求去往该地的旅客帮助捎带或托运。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被禁止的,一旦工作人员从捎带物品或托运行李中检查出可疑物、违禁物品或者危险品时,作为行李物品的携带者,要受到相应处理。所以旅客们不要替他人交运或者捎带行李物品。

对于托运行李包装的要求,《国内运输规则》有明确说明,行李的内装物和外包装是有必然联系的,由于内装物各异,为了方便运输,它的规格和重量是有限制的;为了行李自身安全,请务必加锁,对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工作人员要为其作打包处理。

常见旅客自带小动物有小狗、猫、荷兰猪、小乌龟、观赏鱼等等,根据民航有关规定,旅客可以带宠物随机出行,但旅客必须在订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办理宠物随机托运手续。此处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有条件的托运,而不是随身携带。眼下宠物市场里很多常见的小昆虫(如揣在怀里的蝈蝈、观赏的蝴蝶等等)、给朋友的鲜美大闸蟹,都必须要托运,且保鲜的虾、蟹包装中不能有水和冰块。

各航空公司对托运活体物品有严格的规定,具体可根据机场不同,联系航班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咨询。旅客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随身或隐藏在随身物品当中带上航空器。 【案例】(关键词:活物 登机)

昨天上午8时许,白云机场安检人员对乘客黄某进行安全检查,透过X光扫描发现他的行李包里似有两个活体动物。在安检员的要求下,黄某只好打开包拿出两只活泼可爱的“掌中龟”。按照规定,活物不能随身带上飞机,安检员向黄某解释后请其自行处理。黄某不满,准备带着乌龟闯过安检,被安检员拦住。黄某大声辱骂安检员,引起安检通道阻塞。黄某再次遭到安检员拒绝后,竟将两只乌龟重重摔在地上,并用脚踩碎乌龟,安检通道满是破碎的龟甲和踩成肉饼的乌龟尸体。

黄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安检的正常秩序,安检人员勒令他立即清扫现场,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才准许他登机。(《羊城晚报》2004.6.18) 流程二 证件检查

在旅客办好乘机手续(托运行李)后,应尽快通过安全检查。在进入检查通道之前,请首先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客票(使用电子客票的旅客不需要出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 【应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禁止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禁止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使用伪造、失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乘机。

【应用行业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释解】

旅客乘机必须要出示本人的合法有效的乘机证件,任何使用伪造、失效的证件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这里所指的身份证件不单指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这里所说的身份证件指的是所有的有效乘机证件(原件)的总称。

有些旅客误以为机动车驾驶本也是有效乘机证件,这是错误的。在某些领域,机动车驾驶本是可以和居民身份证是等效的,但并不能作为有效的乘机证件使用。

在《安检规则》中列举的有效乘机证件类型和内容比较简单,还有很多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例如护照类证件中有:港澳同胞回乡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领事官证、海员证。

在《安检规则》中说到的“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表会和劳模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十六岁以下未成年凭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十二岁以下儿童,凭半票或十分之一客票,免验身份证明。 【案例】(关键词:持伪造证件)

(2005年)6月29日中午,由石家庄飞往重庆的的MU5441航班的旅客正在紧张的办理过检手续。突然,一位吴姓乘客的身份证引起了安检员的注意。经认真查验,这是一个假身份证。吴某被移送机场公安机关审查。

经审问,吴某交代,他的身份证丢失后,由于来不及补办身份证,就在重庆花了200元钱找假证贩子办了一个假证。机场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其进行了200元行政处罚,并拒绝其登机。(《燕赵都市报》2005.07.21) 流程三 人身检查

证件检查完毕后,工作人员会协助旅客将自理的行李箱(包)放到行李传送带上;旅客须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移动电话、钥匙、硬币、钢笔、眼镜、金属卡、随身听、打火机和含有锡纸包装的香烟、口香糖、药片等等)放入物品托盘当中,并有秩序的通过安全门,接受人身检查。 【应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用行业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出疑点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第一款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第四款 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2001.9.21)

第二条 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记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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