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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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编号:

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范G14 合同协议书

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乙方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 商住楼的铝合金门窗的设计、供应、试验(含三性试验等)、安装、调试、保修及保养等,一切工作均须符合图纸、合同条款、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一切有关的施工规定,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措施,即使图纸和/或规范可能有遗漏或不适当的地方。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和相应的铝合金龙骨/钢构件、装配和装饰五金及所有的配件、硅胶、埋件等;

2)所有的密封缝、涂胶封口及泛水; 3)铝合金门窗玻璃; 4)伸缩缝;

5)3CM以内防水水泥砂浆+防水剂嵌塞铝合金门窗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水泥砂浆由发包人供应);

6)由铝门窗承建单位负责已预埋的防雷接线与门窗框相连接。 7)施工时所需要的临时保护措施及覆盖棚架、起重机; 8)其他有需要的部件,使达到规范的要求及标准; 9)招标图注明的工程项目。

10)铝合金门窗设计有关的工程建议、装配图、工程数据和结构计算; 11)工程进度及工程控制;

12)铝合金门窗组件的样板及现场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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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铝合金门窗竣工验收前的全部内外清洁; 14)完工记录图纸及维修保养用手册; 2、本工程的其他范围(包括但限于以下项目)

(1)承包人应配合由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精装修等工程,提供工作空间及通道,并对其的顺利施工提供便利及协调,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此等配合费用。

(2)承包人应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可能有其他工程的施工、安装、管线接驳及垂直运输(包括费用)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类交叉作业对自身工期及报价的影响。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一)承包方式:

1、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即采取承包人包优化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样板、包机械设备设施、包运输(含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包装卸、包安装、包检测检验、包场地清洁、包垃圾清理外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各项措施费、包临时设施、包水电临时设备、包施工配合、包甲供材管理、包夜间施工、行政性事业收费、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及燃料、包保险、包专项验收、包利润、承担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政府文件规定、汇率风险、不可遇见费用等),按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范围内容和发包人确认的产品品牌型号等以总价包干。

2、合同总价中已包括合同总价2%的总包配合费及服务费,若其他单位另外收取配合费,则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或支付。

(二)结算办法

1、以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包干的项目结算方式: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实际施工安装过程中,铝合金门窗的长和宽比合同约定超出+5CM,则根据合同单价按实结算。

2、暂定、变更及新增工程结算方式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其补充本及合同签订时的收费标准和当地政府相有关文件的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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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率有上下限的取中值,税前下浮率15%作为结算价。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5)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的项目,综合单价不变,仅增加主材费(含定额规定的消耗量)。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的主材单价按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查,按设备材料价格结算方式结算,材料价格业主将通过进行竞价方式确定。

(6)若单项设计变更总价超过或低于合同总价5%,变更结算双方另行协商,不执行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

(7)所有施工现场签证必须按签证要求时间完成,每月完成对上月的签证办理,结算后一并支付。

(8)措施项目费在结算时不做调整。 3、设备材料结算方式: (1)乙供材料设备结算方式:

a)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材料设备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结算。

b)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设备材料,有指导价的按施工当季度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信息价中有综合价的执行综合价,无综合价的执行经发包人同意并实际施工使用的相应品牌型号规格的信息价。

c) 合同工程量清单和信息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报价,由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2)材料设备变更的处理

a) 当实际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能调整单价中的主材费的价差、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b) 当发生材料的辅材变更,一切有关费用也不得调整。

4、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标准提高产生价格变动时,不予调整。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增加工作量时,结算价不作调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减少工作量时,结算时按减少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予以调减。

6、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参照合同综合单价,合同中无的,在合同类似项目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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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单价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合理计取,并报发包人审核。

7、发包人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8、承包人于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七天内呈交工程变更涉及的增减费用及计算组成予发包人审批,若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在支付进度款时将不予考虑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增加费用,而减少之费用则按发包人的估值相应扣减。

9、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现场变更、签证,按发包人签证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应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以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广东省地方建筑标准和广州市地方建筑标准进行验收,如该等标准有区别的,则以最高标准为准,且应符合甲方的特别要求。

第五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

4、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 个日历天。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竣工日期。

第六条 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为不含税价,该合同总价已包括工程总造价 的总包服务费和配合费) (一)付款方式:

1、本项目铝合金门窗的全部窗框进场,承包人备全发包人项目所需的所有型材于承包人仓库并提供玻璃、五金的订货单,经发包人至承包人仓库确定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

2、本项目铝合金门窗的全部门扇及玻璃五金等全部进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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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3、产生争议,在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之前,如果甲方认为解除承包人的承包权利、变更其他承包人有利于按期按质完成该工程,则在甲方与监理方共同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要求撤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乙方必须主动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撤离,甲方可采用任何合法手段、措施促使乙方撤离工程现场。撤离后,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双方产生的争议。乙方承诺不通过控制工程施工现场、阻拦甲方委托的其他施工方施工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或非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可通过本条约定对上述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进行调整】

1、如本条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以上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2、 。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文件的修订或变更,需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修订或变更文件上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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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的合同条款。

1.2发包人: 指本工程项目对承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本工程项目,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分包人:指本工程项目,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分包负责人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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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按合同协议书第七条执行。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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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招投标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1套。施工图由承包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组织设计。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应在施工前交给本工程设计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及发包人审校批准。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施工图应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批件。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施工前7天内送送5套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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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承包人的负责人。承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给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安全、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过程、签发中间验收报告、审核竣工工程量和进度款、签发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报告、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安装设备调试、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承包商质量缺陷期、保修期的工作。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及审批流程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停工令。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承包人的负责人。承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 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支付令。

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如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对工程进度的调整、对不称职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等。

工程师在行使上述工作权力时,应以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指令格式和审批程序为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6. 项目经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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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其职权是:向承包人转达工程师的指令;向承包人签发发包人的指令;接收承包人的通知。

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负责人,承包人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指令应予执行。项目经理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项目经理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承包人负责人

7.1 承包人负责人: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姓名: 职务: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承包人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承包人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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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负责人。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承包工程施工条件及施工要求。

(2) 批准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施工运输道路及施工现场通道。

(3) 协调向承包人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梯使用的时间及要求。脚手架是指按总承包工程要求搭设的脚手架,不包含应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脚手架。

(4) 向承包人提供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组织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施工定位、放线。

(6) 确定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收集时间,堆放地点。 (7) 指定承包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临时存放地点。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或发包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并负责设计的审批、报建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 月进度计划(每月1日至月底):当月26日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

b.月报: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项目经理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

c. 周报: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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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问题等。

d.日志: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项目经理、工程师的检查。施工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

(3)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进入施工场地后,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组织保管,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在发包人规定期的时间内,将施工产生的垃圾、废料清除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不能顺延。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协助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范围没有任何垃圾、废料、油污、积水、灰尘等,门窗、镜面、墙面、天棚应光洁明亮,无印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坏,如因承包人原因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造成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在放线前7天,将放线的内容及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通知项目经理。承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铁件、螺栓、管线等,承包人可以委托总承包人完成,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总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门窗安装好后的填缝防水等工作及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11) 承包人使用总承包人运输工具的,应与总承包人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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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承包人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引的水电管线费用,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计量结算方法由总承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13)负责门窗框防水水泥砂浆填缝以及铝合金安装完毕后在与墙体、窗台外侧连接处途1.5厚JS防水层,并承担铝合金门窗漏水的相关责任。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向工程师及项目经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工程师、项目经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协议书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时间: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7天内,会同项目经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项目经理。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项目经理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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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 暂停施工

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项目经理或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不可抗力;

(6) 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3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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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项目经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项目经理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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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在此期限内,隐蔽工程末经工程师验收承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返工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工程师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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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或责任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本工程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上负责完善设计,因此设计原因造成的试车达不到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改设计,其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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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的风险,当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更时,工程量不作调整,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工程项目漏项的风险;工程单价的风险,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总价的风险,当工程量没有发生变更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工程不实行预付款。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当工程达到形象进度后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报告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价款计算书、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如承包人开具发票的税金等)及相关的完工资料。项目经理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工程师。承包人经项目经理同意可以将计量报告直接报送给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将计量结果通知项目经理或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无异议的,工程师的计量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报告后计量时,需要承包人协助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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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计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应返工的工程量或工程验收认为不合格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批准付款通知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款额开具有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发票,到发包人处办理付款手续(本条不适用)。

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金,由承包人承担(本条不适用)。 26.2 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结算时一并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22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对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要求,有权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供应。因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引起的材料设备变更,其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规定计算。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的材料、设备样板(经发包人、设计等封板)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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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的变更:

(1)招标文件所示门窗尺寸高、宽变化超出+5cm范围; (2)招标文件所示门窗数量增加或减少;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需要对正在施工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经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经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进行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质量由承包人承担。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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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承包合同条件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发包人另有指令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承包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肆份提交给发包人。

32.2 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初验,承包人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参加验收人员的要求进行完善,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32.3 承包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按要求对竣工验收过程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或达不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修改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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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期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33. 竣工结算

33.1 竣工验收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承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4.4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10%扣留质量保修金,至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价款)5%时止扣。

34.5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余款(扣除工程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保修发生的费用)付给承包人;当余款出现负值时,承包人应补充保修金至零值,也就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支的保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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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

本合同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逾期支付的进度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本合同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款逾期支付时,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35.2 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的,竣工时间逾期每1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项目结算总价款的0.5%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师、项目经理将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整改后10天内,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的15天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的撤离和工程的移交。

本合同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地返工,直到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为止,为此所需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在28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须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废弃工程拆除及重建的费用,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与发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的15天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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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使用。承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的撤离和工程的移交。

双方约定的其他承包人违约责任:当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移交已完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拖延移交工程每1天,按该工程合同价的1%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有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能影响工程的移交。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停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项目经理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项目经理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6)承包人有关索赔的报告、证据、计算书等资料全部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后交给工程师处理。上述项目经理的时间包括工程师的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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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7.3产生争议,在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之前,如果发包人认为解除承包人的承包权利、变更其他承包人有利于按期按质完成该工程,则在发包人与监理方共同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要求撤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必须主动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撤离,发包人可采用任何合法手段、措施促使承包人撤离工程现场。撤离后,承包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双方产生的争议。承包人承诺不通过控制工程施工现场、阻拦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施工方施工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或非法权益。如果承包人违反本条约定,承包人同意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能将本合同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本合同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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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 担保

4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将在首期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留不足额时,将在下期续扣,直到扣留额等于合同价10%时止扣。该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在竣工验收后28天后退还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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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41.2 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向承包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赔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数额,或直接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向保证人要求赔偿。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承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合同条件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4.3 发生本合同条件第38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再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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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件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15天内,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已购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承包人在据解除合同后,应办理一切正常的撤离和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b)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c)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工程; (d)撤离现场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并将承包人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合同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共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两份。 47. 补充条款

47.1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整个工程竣工后按约定质量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日期。

47.2 “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本工程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独立分包工程,发包人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适用于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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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工程。承包人在此已对“施工总承包合同”仔细阅读并明确无异议,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各项指令应严格执行。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本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3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本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应严格执行。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当执行,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完成,但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

47.4铝合金门窗工程,其施工图(含大样)设计依据为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其施工、验收应满足图纸,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及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7.5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应经甲方及设计方 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设计方 对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在审核时提出的完善修改建议,承包人应接受并依据其建议进一步完善施工图的设计。

47.6承包人设计选用铝合金型材、玻璃、紧固件、连接件等,其规格型号、品牌或供应商应明确。

47.7玻璃加工制作,其他专业工程安装要求在玻璃上开孔的,应按其要求进行开孔,并对孔洞的缝隙进行处理。

47.8安装,在安装前,应将有关安装的技术要求通知总承包人,请总承包人组织放线工作或提供有关的便利条件。

47.9竣工验收,安装完毕后,应对所安装的门窗进行必要的调校、清洁等工作,并要求准备相关的竣工资料。

47.10该工程所有的设计施工图、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等均需由施工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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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指购买本项目房屋的客户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免费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其中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结构安全;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

二、保修范围:

本补充合同约定乙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丙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丙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丙方负责知会乙方,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对于产品或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业主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则甲方负责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如工程有第三方监理公司的,以监理公司监理日志为证,如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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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质量保修书

有第三方监理负责情况下,乙方则负有证明产品或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与甲方与业主之间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如果乙方无法举证证明,则双方同意推定乙方的产品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与甲方与业主之间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三、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保修款由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保管。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丙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四、保修的时间性: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或丙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丙方或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或丙方处理,甲方委派其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和甲方及丙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丙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丙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及丙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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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质量保修书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a:接到丙方或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或丙方客户服务中心报告;

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因乙方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甲方或丙方书面知会乙方,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六、乙方维修安排: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乙方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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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质量保修书

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七、保修款:

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丙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甲方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三年、五年及延长期满时分别结算一次,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内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按30%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在保修延长期满后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本保修书于: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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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为确保总承包人和各分包人积极配合,并按期、优质、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处理好各工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总承包人和各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

如总承包人和各分包人违反本规定要求,业主及监理单位有权根据本规定要求对总承包人和各分包人进行违约金处罚,由业主直接从总承包人和各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扣除,且不予返还。

一、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1、在工程管理及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单位的指挥,执行协调会议的决定,做到有序施工。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进场队伍素质须与其单位工程资质相符合,否则须按业主/监理单位的要求调整施工队伍。

3、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施工前必须做好足够的劳动力设备准备,技术资料的准备,现场测量放线的准备和排除现场障碍的准备。与建筑主体工程工序衔接的部分,必须与事先确定分工界限和明确工序交接的质量标准,并做好现场及书面交接。

4、进场七天内或各分部分项施工前,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须按合同和业主/监理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专业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需要采取的措施,需要配合的要求,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架构、管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向业主/监理单位提交。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不按时提交计划,扣除违约金1000.00元。

5、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须认真执行总进度和阶段性目标计划,除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影响外,对符合合同约定并经业主/监理单位批准或下达的各阶段各部位的目标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延误关键阶段工期,按合同条件相应条款执行,由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原因延误关键阶段工期或延误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工期,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赔偿率扣除违约金,并追究延误总工期的损失责任。

6、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分管本工程之总工程师,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协调会及业主/监理单位召集的会议。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会或须推迟到会时间,须事先向召集单位请假,并委派代表赴会,否则对每人次缺席会议扣除500.00元违约金,对每人次迟到扣除违约金100.00元。

7、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工作涉及土方工程的,所挖余土必须立即清运干净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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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回填,始终保持场地平整,如在开挖后24小时内仍未清理完毕者,视情节轻重每处扣除违约金500.00~1000.00元。

8、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先深后浅、弱电避强电、普通管让压力管、小管让大管、设计走向避让绿化树木的原则,处理好管线施工的次序和相互交叉的矛盾。在困难狭窄地段,在确保安全和验收标准的前提下,应协商协作,解决困难。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不顾全工程整体实施需要,违反业主/监理单位对工程的统筹协调,对责任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每次予以扣除500.00~20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引致的受损方香业主提起的索赔。

9、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对场地、道路使用的安排,按照计划的时间、路线运输物料,按指定的场地堆放物料和安排临建。对违反规定、拖延纠正的,分别按每次、每处、每天并处违约金500.00元。

10、总承包人施工临时电源接驳由业主提供,各分包人(含指定分包及专业分包)接驳电源,需征得业主/监理同意并将用电方案书面报至总承包人,并设置准确可用之计量器具,未经允许自行接驳的,每例扣除违约金500.00元。

11、现场所有标高及垂直度控制、建筑物轴线位置、均由总承包人提供并负责其准确性;清除大型障碍、解决重物装吊或抽排水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过墙凿洞或管线箱盒就位困难需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配合处理的,应由总包人统一协调处理。

1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各专业工程的管线埋置必须准确定位,严格按照设计标高控制安装高度或埋置深度。施工中须认真进行质量自检,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事后因质量问题须返工者,必须无条件对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损失负责赔偿并承担合同违约(如整体工程延滞、遗留工程隐患等)责任。

13、土方回填不夯实、填料不符合规定、拖延回填时间影响工程进度,经指正后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每处扣除违约金1000.00元。

14、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须教育员工遵守文明施工的要求,上班须戴安全帽及施工单位胸卡,不准在工地随地大小便,违规者业主有权对每人每次扣除违约金100元。胸卡由总承包人负责统一制作并严格执行门卫胸卡制度,工地封闭管理,各分包人必须严格配合。

15、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或野蛮施工导致破坏建筑主体结构或其他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的,除需按合同条件约定赔偿全部损失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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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有权扣除违约金1000.00~3000.00元。

16、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须注意成品保护,按规定做好管线的防护标志,精密设备在安装完后必须慎重封锁,防止被损被盗。并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17、可动装置、电源开关箱、机械的制动装置等必须设置标识牌,明确并公示责任人与联系电话,每处扣除违约金500.00~1000.00元。

18、施工现场内动火作业必须经总承包/监理/业主三级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动火。 19、对具有高空坠物危险的工作面,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须按业主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时限进行整改并停止施工。如未能在要求时限内及时整改或未整改完成前继续施工,每处扣除违约金1000.00~5000.00元。

20、总承包人必须于施工现场内设置义务消防队及治安管理小组,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分包人项目经理为义务消防队副队长及治安管理小组副组长,协助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及治安管理。

21、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根据工程需要,合理要求的期限内退出已完工地段,并在业主/监理组织下办理好移交手续。

2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须做好变更及竣工记录,隐蔽的管线工程须详细标明其位置及标高,竣工验收时须按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提交竣工图纸,无特殊原因拖延的,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处扣除违约金每天500.00~1000.00元。

23、施工协调会议为承包合同的延伸、补充,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施工协调会达成一致并形成记录之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并毫无疑义,如无特殊情况且并未执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情节轻重处违约金200~1000元/次。

24、在清理场地、垃圾、拆除障碍、水电源驳接、管线衔接、排水清污、基线标高交底、凿孔补洞、配合垂直运输或垃圾外运、电梯井口以及各处成品保护、必须的防水堵漏等及时进行配合。凡因未执行指令延误其他单位施工进度的,除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外,每处扣除违约金1000.00~2000.00元。

25、总承包人必须负责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进度、工序交接、场地管理、成品保护、文明施工等对其他各分包人的具体协调工作。

2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合同规定和政府有关规定,下发通知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每处扣除违约金1000.00~3000.00元。

27、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施工现场劳动力人数、机具设备必须与经业主及监理单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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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相符。如因劳动力人数、施工机械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需书面汇报至业主/监理并获审批。未经审批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又未在业主或监理单位通知的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则扣除违约金2000.00~5000.00元。

28、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或监理公司发出的指令,如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回复。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违背指令而未进行回复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令内所要求内容,除合同约定外并处每次违约金500.00~1000.00元。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要服从业主或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总包制定的安全生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

3、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内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4、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5、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监理单位应协助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6、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由监理单位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7、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相关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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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8、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9、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监理单位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1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11、具体处罚措施,详见附件:《施工现场违章事项处罚细则》 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1、为加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现场各参建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如有违反,将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扣除违约金500~5000元。

2、施工现场实行凭出入证出入制度,各参建单位驻场管理人员、劳务务工人员(含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均须办理出入证,出入证均以监理公司盖章确认为准,临时出入人员必须按身份有效证件办理出入登记。政府稽查及训检人员除外。

3、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在进场十五天内,将本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照交监理办理施工临时出入证。人员变动、退场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延期、注销和交缴等手续。

4、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

5、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来客必须向保卫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身份审查,人员调动离场均要经过门卫的必要检查,方可通行。

6、不准在宿舍内放高音音响及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和在集体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文娱活动。

7、严禁在集体宿舍内打麻将和以各种形式赌博、嫖娼、卖淫、男女混居、奸宿暗娼、吸毒、贩毒。

8、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吵架闹事,无理取闹,聚众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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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9、严禁偷盗、破坏、私自挪用他人和单位财物。

10、严禁在宿舍内搞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和私藏、存放易燃、易曝、剧毒物品。 11、职工及各施工队应团结互助,友好相处,不得拉山头,搞宗派、不得为已之利损他人之利,严禁打群架。

12、随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主及监理公司的必要检查。 13、施工现场以及生活住宿区,严禁随地大小便。 四、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为加强现场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各参建单位生命财产不受伤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如有违反,将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扣除违约金500~5000元。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要经常教育进场员工在生产、生活用电、用火方面严格遵守安全防火管理规定。要严格监督检查,对一切“可能发生的”火险隐患,要抓紧督促,整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必须严格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3、现场动火需经审批,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动火作业。

4、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注明标记,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5、督促临建设施内不准乱拉电源,乱接灯头,不准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消防水池和沙箱、灭火瓶,要经常做到水满池,沙满箱、瓶满药。 7、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要建立消防班组,加强消防工作。

8、集体宿舍内严禁存放油漆和天那水各种易燃品,确因工作需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保管。

9、对消防器材和灭火装置,要防止损失和失效。严禁将消防设备挪作他用,违者赔偿并扣除违约金。

五、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1、为了各分包人的员工都有一个安宁、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全体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特作如下规定。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有违反,将扣除违约金100~500元。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宿舍服从统一安排,宿舍内物品做到整齐一致、摆放有序,形成规范,确保宿舍内外整洁干净。

3、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本公司宿舍区内外的清洁卫生实行三包(房内、房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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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后)。

4、不允许乱扔乱倒垃圾、杂物,严禁在宿舍区周围乱倒脏水,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自觉倒在保洁桶内。

5、宿舍内必须做倒人走灯灭,杜绝点长命灯,严禁使用功率超过100瓦的电器。 6、严禁在生活区,宿舍周围,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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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违章事项细则

序号 1 2 违章指挥 安全交底 违约金金额 (元) 200 100 100 100-200 2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5000 100 100 100 200 46

违章事项 项目管理人员1人次 工长对班组无安全技术书面交底1人次 班组长未对本班工人进行班前安全交底1人次 3 班组或分包人对事故隐患不按“三定”整改1次 4 分包负责人、班组长对上属工人(包括新工人)未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1次 5 抽查每有1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其相关负责人1次性 6 进入施工现场不系戴好安全帽者每人次 7 凡高空或临边作业不配系安全带者每人次 8 悬空高处作业安全带配系不规范者每人次 9 “四口”和五临边作业不按规定张挂安全网每10米计 10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赤脚、赤膊每人次 11 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每人次 12 凡在“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作业未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每处 13 未经批问候语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每处次 14 高处抛掷、抛物者每人次 15 出入施工电梯不按规定关好安全门和梯笼门的每人次 16 井架、电梯未到楼层擅自打开防护门的每次 17 特殊作业无证上岗者每人次 18 高处落物(钢管、模板、木方、扣件等) 19 未做到工完场清每次每处 20 对施工现场不走安全通道,随意攀爬、跨越者每人次 21 施工现场随意吸烟者每人次 22 在有易燃物堆积处吸烟者每人次 范G14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序号 违章事项 违约金金额 (元) 100 100 100 100 500 200 100 100 100 100 200 500 100 100 200 100 100 100 500 200 500 23 在外架上或楼层边缘休息聊天、睡觉者每人次 24 施工现场或高处作业前酗酒者每人次 25 无理取闹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者每人次 26 动火部位无专人临护,操作人员不携带灭火器每处每次 27 施工现场随意大便者每人次 28 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者每人次 29 二层以上材料堆放离边缘不足一米每处每次 30 木工拆模时无专人监护,未设置警戒线每处每次 31 拆除的模不及时清理归堆,边缘材料混乱欲落的每处每次 32 拆模后遗留悬呆板未拆的每处次 33 混凝土未达到强度擅自拆模的每处次 34 模板工程中未检查验收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 35 班组未开展班前安全活动或已开展但无活动记录的每次(每月计) 36 班组不开展周安全活动讲评或无记录的 37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每月15日交项目检查,不按时送交的 38 无故不参加项目周例会、月例会每人次 39 用砂轮切割机磨削者每人次 40 用砂轮切割片代替斜口砂轮片磨削圆盘锯片者每人次 41 私自拼凑机具及台架者每台每次 42 移动式机具电线和灯具电线不使用插头而乱搭乱接乱挂的每次 43 随意破坏井架,施工电梯防护门的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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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致:合约预算部 由:设计部 项目名称:先烈东路198号项目 抄报: 抄送:施工监理部 日期:2009年6月29日 条件名称: 铝合金门窗的质量技术要求 参数项目 一、铝合金门窗系列基本要求 (一)平开窗——50系列铝合金外平开窗 1..采用铝合金窗窗扇开启时可在0-90o开窗范围内任何位置定位;窗扇开启到任何位置在外荷载作用下无明显摇动,以确保窗扇在大风时无风震声响及在高层公寓安装后的结构安全性;窗扇开启90o后,应位于窗洞靠边位置,不能在窗洞中央; 2.固定窗玻璃与开启窗玻璃设计时应保证在同一平面内,保证立面美观及统一; 3.采用合资五金件; 4.窗扇玻璃口室内压线为弧形线脚造型; 5.密封要求:采用双道防水密封设计。 (二)平开门——50系列铝合金平开门,内平开、外平开系列 1.密封要求:采用双道防水密封设计; 2.合资五金件执手(带锁,多扣点锁,隐藏式铰链); 3.门下部框料要有防水、排水设计,不能现场开孔,设计时应考虑防止因长期踩踏门下框造成铝料表面颜色磨损的措施; 4.门扇玻璃口室内压线外形与平开窗一致。 (三)推拉窗——采用90系列铝合金推拉门窗系列 1.合资五金件; 2.窗扇室内玻璃口压线外形与平开窗一致。 (四)推拉门——采用90系列铝合金推拉门门系列 1.合资五金件; 2.投标单位需提供两个执手方案供材料部审核,考虑选用进口执手; 3.门扇玻璃口室内压线为弧形线脚造型; 内 容 48

范G14

4.开启扇应有防撞设计。 5.门下部框料要有防水、排水设计,不能现场开孔,设计时应考虑防止因长期踩踏门下框造成铝料表面颜色磨损的措施; 6. 采用双道防水密封设计。 (五)铝合金百页门窗 1.型材设计:百叶与窗框的搭接必须有防脱落措施,还应考虑型材整体执手,方便开启(个别门窗须开启的,按相关图纸要求); 2、百叶的角度应满足防雨、通风要求; 3、窗、门下部框料要有防水、排水设计,不能现场开孔。 二、铝合金型材 1、选用国产优质建筑铝型材;铝合金型材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5237(1-5),铝合金厂家应提供10年的品质保证证书、产地证明、材质化验报告。 2、铝型材表面涂装处理: 颜色——黑色 表面处理 粉末喷涂—— 120μm≥膜厚≥40μm; 3、主要受力铝材壁厚: 铝合金窗料:壁厚≥1.4 mm; 铝合金门料:壁厚≥ 2.0 mm; 4、防水条、玻璃压条等配套铝材壁厚不得小于 1.2 mm。 5、型材厚度除不低于上述要求外,还须满足设计结构计算要求及确保通过铝门窗工程验收。 6、所有门窗在满足力学要求,其使用功能、外观效果满足长期使用不变形及设计规范。 三、玻璃要求: 1、住宅部分门窗玻璃选用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玻璃原片采用国内优质品牌。 2、玻璃厚度按照立面窗框分隔情况经风荷载验算后确定,并且窗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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