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营承包条例及实施细则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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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设集团兰州分公司

《2012年度项目经营承包条例及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董事长在2012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及八届六次职代会的工作报告。为坚定不移地实施“一、二、三”经营发展战略,打造“八冶铁军”,强化管理,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提高企业项目经营管理能力,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各经营承包单位和员工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确立以项目部为承包主体的权责明确的责任制管理体系,以项目目标管理为核心,项目施工现场目标管理和项目成本独立核算的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以企业盈利为目的,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职责,按项目独立核算、确保上缴、监督考核、奖罚兑现。

第三条 工程项目均以经营承包单位为主体,设立项目经理部,经营承包单位可按项目与项目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权、利,项目经理部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接受和完成公司和经营承包单位下达的各项指标。

第二章 承包方式与办法

第四条 承包形式:由公司聘用的各项目部经理为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指标包括:施工产值、上缴费用,资金回收,劳动工资控制总额,质量目标、EO目标等指标。

第五条 上缴费用确定,公司对项目部依据承接工程状况分别确定上

缴费用,具体办法为:

一、自行完成工程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土建、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定额措施费)*(1+项目核定的综合费率)+人工费调整+一、二类材料价差+税金,作为各项目部承包价格,其它所有费用作为上缴费用上缴公司。

2、金属结构工程:主材费(含价差)+制安费1800元/吨(含主材税金)作为各项目部承包价格,不含主材1680元/吨,其它所有费用作为上缴费用上缴公司(钢结构油漆为普通油漆,如果为防腐漆等可调整)。

项目综合费率的确定:

(1)、核定费率:工业建筑3.5%、民用建筑4.5%;

(2) 、甲供材料不取费,不报量的情况下增加1%;

(3)、对投标时暂定价或大包价的由业主分包给配合费的工程项目

按业主支付配合费总额的一半收取费用;

(4)、对因市场因素由专业工程队施工的工程项目、水电安装、装

饰等项目,不按上述费用公式计算,一律根据中标情况由分公司按总造价的6%~15%收取费用(不含税金);

(5)、对按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项目,经营开发部尽快拿出分公

司收取费用的百分比数,明确项目成本基数,中标后l5日内出台文件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知项目部;

(6)、对于投标时有一定利润,但没有费用的中标项目,考虑工程

项目的自身因素。分公司与项目部协商,一次性定死上交费用的数额或上交费用百分比;

(7)、对于大包工程项目,依据项目的中标情况,分公司与项目部

协商,一次性定死上交费用百分比。另外,为体现各项目部预算成本的公平性,考虑其市场风险因素,钢材、水泥、门窗等全部工程用料的市场采购价与投标定价发生差额时:a、当市场采购价高于投标价3%以上(不含3%)的差价(亏空或负差)由分公司补给项目部;b,当投标时对上述材料价格摸得不准,投标定价高于实际采购价3%以上(不含3%)的差价(盈余或正差)由公司收回;

(8)、工程保险基金由各项目部承担,收回的保险理赔款归各项目

部。公司投保的个人人身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收回的保险理赔款归项目部;

(9) 各项目部和专业施工队之间的配合费,由专业公司向项目部交

0.5%的配合费,项目部负责组织内外协调、资金回收、工程结算、报量等有关事宜。一个地区项目由多个项目部施工,以一个担任主要土建施工的项目部为主,其他项目部配合的按上述办法执行;

(10) 各项日部全年上缴管理费(不包括员工管理费)不得低于 “经营承包责任书”中限定的最低上缴额,各项目部最低上缴管理费见“经营承包责任书”,其目的是促进各项目部加强工程任务信息的开发和保质、保量、多完成产值。

第六条 承包人可视工程具体情况择优选聘上岗人员,员工不足可自主聘用,外聘人员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属公司的员工需在公司办理调转手续、员工季节性放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因工负伤、因病住院期间工资按八冶集团公司(2008)63号文件执行,公司按在册员工每人每年

8000元收取员工管理费,项目部不再承担养老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由公司承担统一缴纳。

第七条 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应体现按岗位、按绩效考核的原则、拉开档次、劳务层全部执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必须达到85%以上,管理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以岗定薪采用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岗变薪变,绩效浮动的动态分配模式、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额,工业项目工资含量不得超过19%,民用建筑项目不得超过21%,承包人每月工资不得超过3100元(特殊艰苦地区另行申报)。

第八条 各承包单位应做好项目目标管理的基础工作,应进行项目成本预测、编制项目成本计划,做到先算后干,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材料预算,核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各项费用,为项目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和内部考核提供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济索赔等日常工作,项目竣工时按合同要求做好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杜绝因拖而不决算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规范主要材料采购合同化管理及限额领料制,各项目部成立材料采购和工程分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预算、材料、财务、技术人员组成,材料价格、分包价格公开透明,主要材料采购建立集体定价制度、采购合同必须经预算、材料人员编制、承包人批准、周转料具、机械设备等资产有偿使用,根据本项目部所占用数量进行摊销、折旧、进入本项目部成本,机械设备购置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条 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力度、使用民工、分包单位

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工费纳入工资渠道统一计发,分包工程严格按集团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分包合同必须报公司经营部备案,结算时必须办理结算书,一次交验达到合同约定时按所签定的合同规定支付,未达到规定的不予支付,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各承包单位应确保三个体系在项目管理中有效运行实施并持续改进、应建立以项目部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为主要负责人、全员参与的一体化责任制管理,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和细化项目质量目标和计划,安全目标和技术措施,落实质检人员、安全人员与项目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并与项目部承包人签订创优安全责任书、共同承担起对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文明施工、规范场容场貌、公司专业考评组定期进行现场管理考评,确保施工管理持续改进提高。

第三章 责任与权力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承包人对本单位指标完成和企业信誉负有全部责任,全面负责对所承接工程从开工的前期准备、工程施工到验收、结算、回访、保修、资金回收等阶段的实施,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目标,严格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负责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预算、劳动工资、材料及成本核算的直接管理,并负责按季上缴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承包人有生产经营权、人事权和工资资金分配权,在公司授权下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在管理人员不足时可聘用有资格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可招用农民工,外包工及

分包单位,对违纪员工有经济处罚权和辞退、开除等行政惩处建议权,在确保上缴费用上缴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核发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承包人对在建和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有合理支配权,材料采购集体定价组织权,有对周转料具、机具设备租赁双向选择权。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必须请示公司,接受公司监督检查,考核和审计。

第四章 监控与考核

第十五条 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对经营承包的动态管理,公司 对外经济合同、工程结算、机械设备 、成本核算、实行归口管理,工资分配表按季报公司备案,出现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证处理,各经营承包单位要做好经营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预算外费用、劳动工资、材料消耗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创建精品工程、安全环境达标、文明工地活动,公司考评组定期到各地检查考评,确保现场施工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强化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实行“三算制”(工程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材料限额按量、工资定额绩效核定,资产购置申报、各单位在公司允许情况下设立银行帐户、资金使用、资金清欠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上缴费用(含工资附加费)以现款为准,不得低于80%。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完成年度各项承包指标的单位计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

由完成产值绩效工资,上缴管理费用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承包人完成产值绩效工资按完成产值的0.3‰(不含分包工程产值)计算。上缴费用绩效工资按上缴费用的0.3%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承包人绩效工资=(完成产值×0.3‰+上缴管理费用×0.3%)×考评得分率。副职按0.7倍中级职称兼部门负责人按0.5倍,部门负责人按0.45倍,职能人员按0.35倍,其它员工由承包人自主决定,上缴费用以现款为准,低于80%不得兑现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每年兑现一次、须经公司成本考核无误后方可兑现,绩效工资进入各承包单位成本,由各承包单位计发。

第十九条 项目实现的超额利润部分,经公司审计后暂按50%计发超额利润奖,剩余50%到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计发。分成比例按三七分成,做为该项目效益奖励承包单位,由承包人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计发,其中承包人个人效益奖金不得超过15%,各单位在超额利润中可提留10%做为项目部奖励基金,奖励在年度或次年度生产经营管理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兑现奖金=超额利润×分成比例

第二十条 对经营亏损的单位,未完成上缴费用视为亏损、亏损额自行消化弥补,并对承包人按亏损额的15%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处罚。从下年工资中扣回冲减亏损额,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经济问题的各级管理人员除追回损失外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争创优质工程、文明工地、提高信誉,对有功集体和个人按《八冶公司质量管理条例》、《八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惩,其中承包人奖励20%,质量专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按承包

人个人的50%奖励,文明工地按同级质量奖额的40%奖励,未达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扣罚承包人年收入的10%,扣罚质量专检员、施工员年收入的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国家和企业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处罚外,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0%处罚承包人,其他相关人员按比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和经营管理考评中排名第一的单位奖励5000元,排名末位的单位罚款5000元,由公司有关部门下发奖罚单,承包人负责落实到相关人员,罚款以现金形式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死亡一人次处罚事故单位20万元,罚承包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每人各1万元,重伤一人次处罚事故单位10万元,罚承包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每人各5000元,轻伤人次控制 在施工产值的0.5‰以内,如超过控制指标,每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罚事故单位2万元,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罚款由公司有关部门下发处罚单,承包人负责落实到相关人员并上缴公司财务部。本年度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公司按当年完成产值的0.8‰奖励该单位,做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如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根据八冶建设集团公司有关文件予以修订。

八冶兰州分公司经营承包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冯寒冬

副组长:李 源 叶胜玉 杨廷炯

成员:徐 双 林 健 方 斌 王晓庆 张建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y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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