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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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期货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未逾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未逾

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提供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

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

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

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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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

或恢复交易品种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章程,股东,3 年无重大违法,合格场所和设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内作出批不批决定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为关联人融资,对外担保,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及期

货业务无关的业务,法律合规、期督另有规定除外

5.经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批),新

增持有5%股权变动

(其他2个月,批不批)

6.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

7.注销前返还客户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三、交易基本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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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国期督、期交所、期保安存监和期协),证券、期货禁入者,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交所应及时公布即时行情,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不得发布即时行情)

7、期司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依客户要求支付,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和税款

8、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未按要求自行追加或平仓的,有期司强行平仓,损失由客户承担。

9、交割仓库不得:出假仓单,限制出入库,泄露交易秘密,违规参及交易

10、会员违约的,期司先以客户保证金承担,不足的期司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垫,并取得追偿权。

11、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12、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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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制定自律性规则并给予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组织培训和交流研究

五、监督管理

1、国期督职责:制定规章,对期货交易监督,对各参及者的期货业务监督,制定从业办法,监督期货交易信息公开,指导期协,违规行为查处,开展交流合作。

2、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资料,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可制当事人期货交易,不超15个工作日,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交易日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筹集具体方法由国期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期督制定期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净本及净产比例,净本及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比例,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等比例,对期司各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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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3 5、不符合持续经营:对期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并验收。(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6、采取措施:限制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通过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7、期司违法经营,重大风险、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利益的:-停业整顿,托管或接管监管-等措施。通过国期督批准的,可对董监高采取: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或财产上设定权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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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了解即可)

1、期交所、非期司结算会员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规接纳会员,违规收取手续费,违规分配收益,违规公布即时行情或预测价格,违规未向国期督报告,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违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违规,限制交割总量,任用无资格期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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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交所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所得或不满10W的,处10W以上50W以下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

擅自办理业务,允许会员保证金不足交易,直接或间接参及交易或从事及职责无关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交易资料的,

第二章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2007.8.1

1.证监会、财政部可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2.期货交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投资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

3.保障基金筹集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4.保障基金管理运用原则:公开合理有效,安全稳健

5.保障基金使用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

6.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实行比例补偿

7.启动资金:截止到2006.12.31风险准备金15%

8.后续资金:交所收取手续费3%+期司收取千分之5~10

9.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善、市场风险水

平确定。对管理不当,财务状况恶化的期司,由证监会根据期司风险状况确定。期交、期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营业成本中列支10.缴纳时间:期交所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一年度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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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代缴期司的

11.暂停缴纳:保基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期交、期司遭受重大突

发风险或不可抵抗力

12.保障金管理机构独立核算,定期报告给证监会、财政部

13.证监会负责业务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14.高风险的期司每月向保障基金提供监管报表

15.补偿方式:10W以下部分全额;10W以上,个人90%机构80%,保

障基金不够的,后续补偿

16.使用前,证监会和保障机构监督核实期司的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

损失,先以期司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不足或紧急的,方能使用保基。

17.保障机构拥有受偿权,可依法及期司清算。

第三章期交所管理办法2007.4.15

1.期交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

2.公司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会员制-----注册资本划分均

等份额,会员出资认缴

3.证监会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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