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05-17 07:2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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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法、案例分析法(侦破经验总结法、犯罪情势的调查法)、比较借鉴法、科学实验法。

第二章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一、刑事侦查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82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侦查部门,军队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侦查对象:刑事案件 ·侦查与侦察的关系 二、侦查的目的(任务)

1为了追确及时查明案件真相(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

2保障人权 (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无罪人、被害人的人权)

3.预防和控制犯罪,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 三、刑事侦查原则 1.遵守法制原则 2.迅速及时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都要加以收集,凡是能证明罪轻或罪重的证据都要加以收集) 4.严守侦查机密的原则 5.协作原则

第三章 现场勘查

第一节 犯罪现场的概念和分类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1.犯罪现场: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P112

产生犯罪意图--形成犯罪计划--实施犯罪活动 2.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构成是指系统内各要素的组织形式,那么犯罪构成就是指犯罪现场的要素的组织形式。 具体构成要素:

犯罪的时间(绝对法和相对法)、空间因素 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因素 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素 3.犯罪现场的特征

犯罪现场现象的暴露性和犯罪本质的隐蔽性 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形成现场的阶段性

同类案件现场的共同性与具体案件现场的特殊性 4.犯罪现场的分类 :

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在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

作用和地位来划分。

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现场的保护状况来划分。 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现场的真伪性质划分。 第一现场、第二现场 :实施犯罪活动的先后顺

序划分。

其他划分方法

“动”与“静”的现场 “准”与“乱”的现场 “生”与“熟” 的现场

第二节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运用刑事调查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概念有以下含义:

现场勘查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主持下进行的。

现场勘查必须依法进行。

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发现、收集、保全和保存犯

罪痕迹;确定犯罪情况和时间发生的经过;揭露犯罪人条件。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实地勘验、现场访问、现场

分析和现场记录。

现场勘查的对象是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事、物、

时间和空间。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基本目的:发现、收集痕迹物证,判明事件性质,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实施犯罪的情况,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1、判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确实发生了犯罪案件; 二是不幸事件或治安案件;三是伪造现场或慌报假案。

2、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相关情况:

包括时间、地点、过程、方法、工具以及作案人数和犯罪动机目的等内容。这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3、研究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

所谓本人的情况,主要指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爱好、衣着打扮等个人特点。

也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对个人情况的详细了解,就如同为犯罪分子画像,大大有利案件侦破。

4、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

痕迹物证是查明案情、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 在法律确定“无罪推定”和减少口供证据在犯罪证明上效力的情况下,确实的物质痕迹证据对证明犯罪行为分外重要。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资料,都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客观依据。在现场分析中会有详细介绍。

三、现场勘查的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 及时:要求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要求做到5个及时:及时出动赶到现场,及时进行调查访问,及时发现采集痕迹、物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布置侦查。

(为抢救生命而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如果生命有危险,罪案侦查工作必须等待。) 第三节 现场保护 一、现场保护的意义 二、保护现场的任务

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刑诉》102,以及其他规则。具体如下:

及时赶赴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向上级公安机

关报告

划定保护范围,维持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

入现场,不得改变现场状态。

当物证存在损毁的可能是,应采取有效措施

妥善保护。

对还在犯罪现场的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 威胁到生命、财产严重损毁时或者危害公共

交通等安全,及时采取措施。

有机会的,适时进行初步调查访问。 三、保护现场的方法 (一)露天现场的保护法 (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法 (三)对尸体的保护 (四)重要痕迹的保护法 第四节 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 一、及时组织侦查小组

通常分为现场保护组,调查访问组,勘查检验组,搜索堵截组。几个小组,各司其职,同时行动。另外,现场勘查必须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见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二、现场勘查人员纪律

1、严格服从指挥,遵守操作要求。取证程序上的合法性。

2、保护现场的各种公私财务,不得私拿和随意破坏。 3、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4、严格保守秘密。不仅仅是对现场勘查人员的要求。 第五节 现场勘验与检查p126 第六节 制作现场勘验记录p129 第七节 几类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一、涉枪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二、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四、抢劫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第四章 侦查办案的一般步骤(基本思路) 第一节 侦查破案 一、概念

侦查破案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决定立案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调查活动。是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是预审的前提,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 二、侦查破案的内容

内容包括,立案,制定侦查计划,发现和查证嫌疑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等等。

最主要来说侦查破案是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侦查破案:立案——制定侦查计划——寻找线索、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破案 第二节 立案 一、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或自己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每个案件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 二、 立案前的审查

(一)立案前审查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内容:⑴确认是否属于管辖的范围;⑵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⑶分析判断该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它是立案中最主要、最大量的工作,是能否准确立案的关键。 案件的具体来源:

源于单位的控告、检举材料。

来自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公民的控告、检举

材料。

犯罪人的自首材料。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 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

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二)立案前审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详细了解事件的概况和经过。(事件的性质,被害人、事主、报告人或犯罪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被指控人的形象、身份、去向和受害人的关系。)(了解检举人和被检举被控告人的关系,对所告发的事情有无厉害关系,称述有无破绽。) 2、审查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4、根据需要,及时布置最初的侦查措施。 5、严格保密。 第三节 制订侦查计划 一、概念

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的侦破工作所作的全盘规划。

二、意义

1、是所获得的、与犯罪相关的信息的汇总。 2、确定侦查方向、侦查范围。 3、选择最适当的侦查途径。

4、对侦查力量的合理组织和安排。 5、有相应的应急方案。

第四节 寻找线索,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

存在这样一个过程:调查摸底——综合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审查犯罪嫌疑人。 调查取证的内容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能证明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就是调查取证的内容。 具体的:

一、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据,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二、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证据。

从重:主犯,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累犯等

从轻:减免或者免除:不满18,犯罪未遂或者中止,从犯或胁从犯,自首,立功等

酌定从重:犯罪后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 酌定从轻: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 第五节 破案 一、概念

侦查部门对所立案的侦查已经成熟,案情基本查清,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确凿证据已经获得,为破获全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侦查步骤。 二、破案的条件

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a证明发生了刑事案件;b证明了行为人的性质;c证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嫌疑人实施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嫌疑人已经归案。 三、破案的方式(抓获嫌疑人的方式) 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确定 四、几种特殊情况

第六节 预审和侦查终结

破案之后,案件即转入预审阶段。在预审阶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进一步查清了全案。 侦查终结的二种情况:

一、如果全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确定准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手续完备,符合结案条件,从而决定不再继续进行侦查的案件,即可结束预审。 二、案件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不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时,即可结束预审。

侦查终结后,应写出结案报告,速同案卷材料,送本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章 查缉措施

第一节 辨认 一、概念

辨认,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有关物品、尸体或者场所进行的识别指认活动。

1、辨认,是依靠人记忆所进行的活动。 2、辨认的依据:辨认客体在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与辨认人有国一定时间的接触,而辨认人头脑中形成印象。 3、辨认的过程就是辨认人将辨认客体的特征与印象中的客体特征进行比较、分析、鉴别,确定该客体是否属于在记忆中形成印象的那个客体。

因此,从认识论上来说,辨认是依据人的记忆对先前感知事物所进行的再认识过程。 二、辨认的种类 依据辨认的主体不同,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和

被告嫌疑人辨认三种。

根据辨认对象不同,人身辨认、物品辨认、尸体

辨认、场所辨认。

·人身辨认,确定嫌疑人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外貌和声音辨认。)

·物品,作案工具、赃物、现场遗留物以及其他物证、书证的辨认,确定某物品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尸体,目的在于查明尸源,明确侦查方向。

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秘密辨认的结果,只能作

为侦查的线索,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需要转化为公开辨认。

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直接,感官直接面对而获

得的;间接,受条件限制而转换过资料的辨认) 三、辨认的规则

辨认前要详细询问辨认人

分别辨认: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混杂辨认:把嫌疑对象混杂在多个相似对象中;不得单独辨认

严禁暗示和诱导:整个辨认过程中的要求;语言,辨认对象准备等 四、辨认的方法 (一)对人的辨认

实人辨认,照片辨认,录象辨认,语音辨认

实人辨认:公开辨认时,混杂 2人;证人可以躲在一定掩体后面(辨认动态,静态) 照片辨认:秘密辨认

录象:静态,动态,比较好

语言:实音 和录音 是利用声音的稳定性和特定性 (二)对物品的辨认

作案工具、赃物、现场遗留物以及其他物证、书证的辨认,确定某物品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辨认前要详细询问辨认人,辨认人也可以是专家混杂辨认,可以是公开方式,也可以秘密方式 (三)尸体

尸身、尸体照片、衣物

牙齿,骨骼,手术情况(子弹,隆胸),头颅和人种恢复 尸体照片要进可能清晰,清晰指特征表现清晰 (四)对场地辨认 辨认前,做侦查工作 (五)制作辨认笔录 五、辨认结果处理

辨认人因素:利害关系,自身生理条件,年龄条件,文化技能条件,心理。

被辨认的因素:是否有特征,稳定性,复杂情况 结果,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介绍:国外的辨认 第二节 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概念

确定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者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二、侦查实验的目的

1、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某项事实情节能否发生。 2、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某项事实情节。 3、确定按现场障碍物的具体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 4、确定现场某些客体、痕迹的形成原因。 5、确定在一定时间是否能完成某项行为,或完成某项行为所需要的最低限度时间。 三、侦查实验的种类

可感知性实验;行为可能性实验(a能力可能性 b过程可能性 c结果可能性);自然力的可能性。 四、侦查实验的基本原则

原地、原物进行 时间、自然条件一致 同一情况应反复进行 严禁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 保守侦查秘密 五、侦查实验的准备 明确实验目的和任务 确定实验内容和方案

内容,方法,次数。 确定时间和地点 确定人员 实验器具

六、实施方法:求同法、求异法、求同共异法、共变法、剩余法 七、实验记录

八、评定:1、科学性2、结果 第三节 搜查、扣押 一、搜查的定义 刑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据此规定,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搜索、检查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1、搜查是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的一种重要方法。 2、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固定场所,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车船等移动场所。

3、搜查具有双重的证据收集功能,一方面,搜查是发现、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搜查笔录本身也一种证据。 *搜查侵犯公民何种权利? 我国学者观点“一权利说” ,“二权利说” ,“三权利说”, “四权利说” 二、搜查的分类:

1、按搜查的客体来分:人身搜查、物品搜查、场所搜查 2、按照搜查的对象是否涉嫌犯罪,可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搜查和对第三人的搜查。 3、按搜查的目的来进行划分,若搜查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搜查之后常常紧随逮捕,称为拘捕搜查;若搜查的目的在于发现证据或可得没收之物,称为调查搜查。 4、按搜查是否要取得令状来分,可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 5、按搜查是否得道同意来分,可以分为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取得被搜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同意 三、 搜查的时机

(一)是于立案后第一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 选择传唤同时搜查的案件应达到以下条件:已经充分初查并获取较确实证据的案件;案件初查迅速,保密工作做得好,犯罪嫌疑人尚未觉察或虽有觉察,但尚举棋不定。

(二)是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三)是在侦查过程的某一阶段,认为有搜查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案件的嫌疑人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四)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出了隐藏脏物或其他罪证的场所时,可当即对有关的场所行搜查。

(五)是通过秘密侦查手段发现了重要犯罪证据时,应迅速进行搜查。

(六)是在临近侦查终结之际 四、搜查的准备工作

(一)要了解有关案情,明确搜查目标。

(二)要调查搜查对象,了解搜查环境,如被搜查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爱好、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被搜查地的情况等。

(三)是组织搜查力量,制定搜查方案。如安排搜查人员、记录人员,警戒人员等。

(四)是做好各种物质准备,确保搜查顺利。如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照相和录像设备、各种发现罪证的设备等,以确保搜查的顺利进行。 (五)是提前办好法律手续,到场后要邀请见证人员。执行搜查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搜查证》,搜查时邀请被搜查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五、搜查的方法

1.人身搜查。 人身搜查主要是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带有犯罪证据的嫌疑人员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绝对控制-重点搜查-详细搜查-随身物品搜查。) (对妇女进行的人身搜查) 2.室内场所搜查。室内场所搜查主要是对被搜查人的住处、工作地点或其他有关室内场所进行的搜查。 布置警戒-小心进入-密切监视-确定搜查的起点、顺序和重点部位-注意反常现象

3.室外场所搜查。室外场所搜查,主要是对被搜查人的庭院、田园以及有关道路、角落或野外空地等各种露天场所的搜查。

在搜查中,应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的搜查目标采用不同的搜查方法。由于室外地形复杂,面积大,动用的搜查人员要多。在搜查前,要根据被搜查的环

境条件和搜查目标确定搜查重点。为使在搜查中不出现遗漏,常常根据被搜查的环境条件,采用分区搜查法、迂回搜查法、平行搜查法、纵横搜查法、扩张搜查法、或使用警犬、步法追踪搜查法等。

条幅式(Lane Search Pattern)

连环式(Strip Search Pattern)

方格式(Grid Search Pattern)

螺旋式(Circle Search Pattern)

六、搜查中物品的扣押 1、扣押的概念

a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和书证,需要扣押的由搜查指挥人员

决定扣押。

b 我国大陆学者表示,“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c为保全可为证据或对没收之物,而对其暂时占有之强制处分。

第3种更为准确:

在勘验、搜查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现与案件无关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如果按第一种概念,将难以扣押。

第3种观点表述强调了扣押时“暂时占有”性质的强制处分,反映了扣押的本质特征。扣押作为一种强行对物品或文件的扣留和提存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暂时占有”使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或发现的违禁物处于保全状态,而并不是取得扣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概念:是侦查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违禁品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予以暂时占有的侦查行为。

2具体的扣押措施

(1)对于扣押的不便运走的大型物品,应当场拍照、记录、清点数目后查封,或令原持有人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转移或作为他用,等待以后一并处理。 (2)对于扣押的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应在拍照、记录、清点数目后立即运走。不得存于被搜查地点。要交公安机关保管,以免发生危险。

(3)对于扣押的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应当在拍照、记录、清点数目的情况下,记明文件名称、号码、扣押时间和地点,及时将文件退还原发文单位,防止泄露机密。

(4)对于扣押,的容易腐败、变质、变性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场拍照、记录、清点数目,或者制成复制品。原物品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5)对于在被搜查人住处发现的淫秽物品,虽然与本案无关,但应扣押收缴,交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对于在被搜查人家中发现的来路不明和不应该有的可疑物品,虽然与本案无关,也应暂作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6)在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物品的持有人、家属或邻居在场。对于扣押的物证和书证,应在上述人员参加下当场点清,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各部位特征,写明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其家属签名或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一份附卷备查。如果被搜查人或家属拒绝签字,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注明。 第四节 追缉堵截 一、追缉堵截概述

概念: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 二、追缉堵截的条件

1、明确犯嫌人的体貌特征; 2、明确犯嫌人的逃跑方向; 3、明确犯嫌人的交通工具;

4、明确犯嫌人在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 三、追缉堵截的基本方法 追缉: 堵截: 1 单路尾随法。 1 设卡堵截 2 两路策应法。 2 定点守侯 3 分路追击法。 3 包剿围捕 第五节 通缉、通报 一、通缉、通报的概述

(一)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嫌人通令缉捕的一项措施; 1、通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捕在押又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对那些尚不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们在逃,也不能采用通缉的方法,可以采用“通报”的形式查获。 2、通缉令的内容

通缉令通常有固定的行文格式和内容,正文要求写明以下几点 a案情简述

b通缉对象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和特征 c通缉对象逃跑的时间和地点、可能投奔方向

d提出通缉要求,写明联系的公安机关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e附通缉对象照片

(二)通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破案的一项侦查措施。 1、通报的种类

a根据通报发布的形式: 指令性通报:上级公安机关发给所属公安保卫部门的,要求必须按照通报内容开展工作的通报

协查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发给兄弟机关保卫部门的,请求按照通报内容开展工作的通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b根据通报内容分为

犯罪嫌疑人通报;赃款赃物通报;现场物证通报;查找通报(查找失踪人员,犯罪嫌疑人身份、碎尸或未知名尸体身源),案情和敌情通报(某类案件) 2、通报的意义

通报在刑事侦查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是侦破刑事案件的辅助手段;是加强公安机关横向联系的纽带;

是搜案犯罪情报的重要途径。 二、通缉、通报的批准权限

(一)通缉的批准权限和发布范围都要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乱发通缉。凡要发布通缉令的必须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非公安机关无权发布通缉令。 (二)凡需要在县(市)范围内发布通缉的,应由县(市公安机关的领导批准。 (三)凡需要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发布通缉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领导批准。

(四)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发布通缉的,应经当地公安厅(局)长批准后,报请公安部发布。

发布通报,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具体发布事项按公安部 《关于建立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的通知》执行。 三、通缉通报的查缉和控制工作 (一)建立相应的专项业务机构;

(二)认真落实通缉、通报的查控工作; (三)建立通缉通报的资料档案。 四、通缉通报的补充与撤销

(一)各地发出通缉通报后,如果又获悉了新的情况,应续发补充充通缉通报,以补充原通缉通报的内容,使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案情和有关情况。 (二)发布通缉通报的单位,在案件破获后或犯罪嫌疑人查获后,应及时发出撤销通缉通报的通知,必要时可先用电报电话通知有关单位,撤销查控工作。 (三)对于外来的通缉通报,如果较长时间未接到撤销通知,应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案件已破或犯罪嫌疑人己捕藐,应及时撤销查控工作。 第六节 控制销赃 一、控制销赃的概述

侦查机关为了发现赃物,查获犯罪分子,布置力量秘密监视犯罪分子可能销脏处所的侦查措施。 主要适用有赃物的案件。盗窃、抢劫、诈骗。193 二、控制销赃的范围

(一)信托、寄卖部门,委托行,行李寄存处:

(二)各种物品收购部门,如废品收购站、旧物收购门市部、 文物商店、珠宝玉器商店等;

(三)各种修理业,如家用电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修理行业;

(四)饮食服务行业,如饭店、酒店、浴室、茶馆、旅店、招待所等;

(五)公共复杂场所,如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酒吧、 舞厅、影剧院、发廊、咖啡屋等。 (六)金融部门,如银行、储蓄所、金银及外币兑换处、证券交易市场等; (七)黑市、赌博场所、窝点、窑点、刑嫌人员住所等; (八)商品交易场所,如商场、商城、集贸市场、专卖店、 菜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等。 三、控制销赃的方法

1利用行业职工,抓好部门控制 2 部署秘密力量,加强重点控制

3 组织治安和工商等部门,落实公开制度 4 动员社会群众,控制场外销脏 第七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概念、意义和原则

(一)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二)基本原则 1、强制作证原则 2、如实作证原则 3、根据法定理由免证原则(特定亲属关系、职业关系、特定身份)

4、证人保护原则 二、询问证人的方法

(一)询问证人的一般方法

1、以诚相待。2、教育启发。3、正确选择询问开始的方式。(走访询问和通知询问)4、少言多听。5、用要求证人“讲细节”和“复述”的方法来甄别证言。 6、要问明证人所提供情况的来源 (二)询问拒证证人的方法 1、对因与案件有牵连而拒证的证人,应讲明案件并不因个别人拒证而不被查处,拒证只会有更大的被动。 2、对与犯罪嫌疑人订立过攻守同盟而拒证的证人,要运用谋略。

3、因与犯罪嫌疑人有较深的感情或友谊而拒证的证人,要通过政策法律教育。 4、怕影响自己声誉或者断掉已建立的政治、业务关系而拒证的证人,要宣讲法律和政策 5、对怕打击报复而拒证的证人,要讲解法律和保护证人的典型事例。

三、询问被害人的方法 1、先稳定情绪再提问 2、教育被害人如实陈述,不能因被侵害而不实事求是 3、让被害人充分地、客观地对案件情况作详细陈述 4、对于受重伤的被害人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并在医生的协助下找机会进行询问 四、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八节 讯问 一、讯问概述 1、讯问的概念

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2、讯问的历史沿革

二、初审(第一次讯问) (一)初审的特点

侦查人员受理刑事案件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审问活动。

第一次讯问 , 是指侦查人员受理刑事案件之后 ,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活动。 ·作为法律规定上的第一次讯问 , 它具有以下特点 : 1、 被讯问对象的特定性

适用第一次讯问的对象有以下三种: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是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讯问时间的法定性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 法律在时限上作了特别规定。

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必须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必须

在自拘留、逮捕时起的24小时之内进行;

对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

讯问,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应当从到案时起 12 小时之内讯问完毕; 对直接采取传唤和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第

一讯问,也应在到案时起的 12 小时内讯问完毕。 只要是第一次讯问,都应按照上述法定时限进行。

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开始,也要在法定的时限内结束,不得有任何随意性。 3、讯问步骤的规范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这一规定应当是针对第一次讯问而言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对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只要是第一次讯问, 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进行。不是第一讯问,则可根据讯问的需要进行。 (二)初审的作用

1、有利于及时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2、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 3、让犯罪嫌疑人尽快适应环境 4、是严格执法的需要 5、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需要

(三)初审的要求 1、严格依法进行

(1)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必须在拘留或者逮捕的24小时之内进行。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特别是第一次讯问, 必须二人参加, 至少一审一记 (4)不能引供、诱供, 更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搞车轮战,不得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 (5)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

2、告知犯罪嫌疑久在讯问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1)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有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3)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提出控告的机利。 (4)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5)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他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7)有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修改或者请求自行书写供词的权利。

(8)有辨认物证和要求重新鉴定物证的权利。 (9)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10)有知道讯问他们的侦查人员姓名的权利。 (11)有知道自己行为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四)初审的方法

1、 因人而异选择开头的方法 2、掌握时机,适时切入主体 3、结束讯问,恰到好处 三、讯问突破口的选择

1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选择突破 2从案件的事实、情节上找突破 3犯罪嫌疑人自身找突破 4 共同犯罪中的薄弱环节

第六章 刑事技术鉴定概述

第一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作用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科学检验、鉴别活动。

鉴定权与鉴定资格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

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加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二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三、刑事技术鉴定的作用 四、对于鉴定结果的审查判断 ·鉴定人资格

文化程度

刑事物证专业知识 鉴定员资格

鉴定权执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回避

·鉴定对象的可靠性

鉴定对象和案件关联性 鉴定对象来源可靠性

是否有鉴定条件和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 ·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程序合法 鉴定形式是否规范 第二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类型 同一鉴定

以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鉴定。该类鉴定按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 一 )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常见

( 二 )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断离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少见

( 三 )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人)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人的任何一种动作习惯都是人体的有关器官在大脑的指挥下,通过一个动作的反复进行而逐渐形成的动力定型所决定的。

种属鉴定:以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种类

属性为目的一类鉴 定。

因果关系鉴定:以解决造成某种事实结果和引起

某种事件发生的原因 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类鉴定。第三节 刑事照相P32 “固定技术之一”

·作用(固定作用,复制作用,验证作用,证据作用)·现场照相方法(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览照相,现场中心照相,现场细目照相,补充方法照相) ·刑事照相失真(客观、主观)

包括:形象上失真,清晰度上失真,色调上失真 避免:三准一稳(快门准+光圈准+

测距准 按快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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