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合同(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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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2010版)

一、个人代理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学历: 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展业证号码: 培训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佣金收入户开户银行: 佣金收入户账号: 佣金收入户户名: 电话: 手机:

二、保险公司信息:

公司地址:

邮箱:

公司名称:

特 别 声 明

本合同仅构成个人代理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合同对外不做任何身份证明。

个人代理人确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已向个人代理人说明本合同及附件的条款和其他涉及的有关事项,个人代理人确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包括附件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兼业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甲方授权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甲方授权乙方在 行政辖区内代理保险业务。 (三)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保险险种明细见《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该附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并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等相关单证交付投保人;

4、进行客户回访并正确解答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无保险合同的签发权、批注或批改权、查勘定损权、理赔权、条款最终解释权,不得擅自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或约定变更保险条款内容。

(六)甲方有权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市场情况在合同约定最高佣金比例内调整佣金比例;合同约定的最高佣金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且不超过监管规定和当地行业自律约定,如有超过,则视同合同无效。

第三条 责任范围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有效保单的保险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因下列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的授权范围代理保险业务;

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代理;

5. 其他无代理权情况下的保险代理行为;

6. 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7. 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8.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条 保险费的收取、划缴方式及期限

(一)乙方代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及其存款利息收入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二)实行“见费出单”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规定,乙方通过刷卡等方式将保险费缴纳至甲方的保费收入账户,甲方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

(三)未实行“见费出单”的地区及险种:乙方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前将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保险储金交于甲方指定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代理佣金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净保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险种佣金标准进行结付,并按相关税务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二)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佣金: 1、甲方已正式签发乙方代理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甲方已收到乙方代理业务的全额保险费,分期付款业务甲方须收到50%的首期付款和有效的分期付款协议;

3、乙方的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三)甲方根据乙方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费与乙方结算代理佣金,结算日为次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扣减或调整乙方的代理佣金。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乙方代理的业务进行核保、理赔;

3、甲方有权在乙方越权代理、无权代理及其他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行为发生时,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追究其赔偿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要求乙方建立各种账簿、帐卡,做好登记、统计、存档等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进行了解; 6、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代理行为进行检查;

7、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并按照税务有关规定完成有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8、甲方应对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9、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10、甲方应协助乙方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按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1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非有价单证和宣传材料,并为乙

方提供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指导和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甲方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在资格证、展业证有效期满后办理新证换发相关事宜;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代理佣金;

4、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实务规程,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列明的各种行为;

5、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与使用上述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改动或对外提供。如在保管与使用过程中发生重要单证的遗失、损毁的,应按监管的相关规定进行登报声明;相关遗失、损毁的单证给乙方造成重大过失者,甲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6、乙方应为甲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资料;

7、乙方应协助甲方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确保甲方在出具正式保单之前收到的客户基本信息完整有效。不得为身份未明的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应向当地反洗钱部门即时报告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因乙方没有执行反洗钱法有关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处罚,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有义务按相关税务机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代扣代缴税金所需资料;

9、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乙方应认真履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时向客户送交保险单证、保费收据或储金收据,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10、乙方在与甲方终止保险代理关系后,须及时与甲方办理各项交接手续,移交所有代理保险费和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保险代理委托书》以及借用甲方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上缴保险费、保险储金,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交的,乙方除应如数上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每拖延一个月,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佣金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订;

2、乙方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3、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5、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6、甲方《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退费、保险赔款;

2、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骗甲方或骗取保险赔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甲方利益;

6、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7、策划、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脱离甲方; 8、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9、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0、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向客户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11、给予或者承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2、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4、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15、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16、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17、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8、超出本合同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9、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第十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相关事宜

(一)乙方须向甲方结清或归还所有的保险费、单证及各有关经济往来帐目; (二)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并将客户信息等资料完整移交甲方; (三)乙方将《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正本、展业证、宣传材料及其它应当交回的物品交还甲方;

(四)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五)终止或解除代理合同后,甲方如发现乙方在原合同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中的方式 处理:

方式壹:依法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方式贰: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甲方上级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存查一份。

附件一、《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

附件二、《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附件三、《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一

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

附件二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 (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续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保证人自愿为被保证人对你公司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 处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个人,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以及发生重大事项以至本保证人合理认为担保资格或能力可能丧失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本保证人签署本保证书并不违反本保证人的章程、政府发出的有关政令、法院裁判及或仲裁庭的裁决。

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

所有权的资产证明;3、保证人身体健康证明。 (二、)保证人为其他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附件三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同意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合同续签协议》顺延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继续有效。

经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本协议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xt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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