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相关问题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3-10-28 13:18: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一、 重点问题:

1.宪法的特征是什么?(展开)

网上参考:(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

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

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

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书上位置:P17~P25(一)宪法是“公法” (二) 宪法是授权性的

(三)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四)宪法是“基本法” (五)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六)宪法是“无所不在的” (七)普通法律具有的特征

2.什么是宪政?宪政的本质是什么?

书上位置:P11 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的所有

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到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网上参考: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本质就是限权,通过限公权的方式以保私权,宪法就是规定所有权力来源与分配的法律,宪政是对宪法的践行,故其内容就是权力运行的合理分配与平衡,

而目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限权!

3.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展开)

书上位置:P35~P39现代宪法的四大特征:法治,民主,自由,联邦。 这四

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

网上参考: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合理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价值。 秩序也是宪政的基本价值。

宪政是民主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在: 第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第二,建立和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

第三,宪政为建立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确立了基本准则。

宪政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宪政不仅仅将阶级斗争限定在秩序的范围内,它还进一步在不同利益集团(阶级)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进行利益分配。因为,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利益作为分配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

宪政,必然要根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依力量对比关系分配利益,从而使力量对比关系与利益分配的结果相适应,并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

宪政的确立和运行过程是斗争着的各阶级、各集团的妥协过程。宪法是这种妥协结果的法律表现,它是各阶级、各集团经过“协商”并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宪政是实现这个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度机制及其实现过程。

宪政首先通过宪法确认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来保证不同阶级之间利益的分配。资产阶级宪政是一种少数人的统治形式,它虽然采用了全民民主这种隐蔽的方式,但仍确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宪政,是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立的宪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阶级统治关系。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宪政通过决定代表或议员的名额来实现各阶级之间、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宪政民主的核心。各阶级及各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议员人数的多寡,是各种力量对比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利益的分配,必然会体现这种力量的对比关系。 再次,宪政还通过规定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利益分配。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意味着增加 利益的许可。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义务意味着利益的可能

减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宪政为各利益主体设定了增加利益的许可,或减损利益的强制。利益主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即表明宪政的利益分配方案得以最终实现 利益的有效协调

4.宪法的六个法源

宪法渊源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5.宪法关系及其内容

网上参考: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

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xe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