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权分立”理论的一个解读

更新时间:2023-12-27 04:0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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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权分立”理论的一个解读——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之一

“三权分立”理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是西方民主国家政治运作的基石之一,对于这一点,人们基本上都是耳熟能详;并且所谓的“三权”指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但是,立法、行政、司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最初的启蒙思想家所指的“三权”与现在西方国家政治运作中的“三权”是否是一回事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如果拿这个问题来考试的话,肯定会难倒一批人,因为,现在的汉语教科书里所讲的“三权分立”,要么就是简单的告诉读者立法、行政和司法,要么就是按照现代人的眼光来解释三权分立理论,而缺少一种历史的视角。就笔者而言,当我第一次读到洛克《政府论》下篇关于三权划分的理论时 ,就感到了困惑。

洛克把一个国家的公权力划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不需要太多的解释;而执行权和对外权,在洛克那里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权力和执行法令的权力,并且洛克并没有把行使这两种权力的机构分开,而是认为有必要由一个机关来执行这两种权力,这就给人一种感觉,似乎在洛克的理论中,没有司法权,或者说司法与行政权是合一的。而在现代人的理解中(或者说,在我的“辞典”中),执行法律的权力和对外权都是行政权,一个是对内的权力、一个是对外的权力,二种共同构成一个政府的完整的行政权力。那么,在孟德斯鸠那里,三权分立又是什么样子呢?因为,他可以说是三权分立理论的最有权威的人物,就如美国在实践三权分立方面是先行者一样。

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然后就是有关三种公权力如何分立以及相互制约的论述,并且以下的段落值得我们牢记和不断的体味。“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

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相比较而言,孟德斯鸠的论述要比洛克严谨,并且其权力的分立也落实到了不同的机关手里。但是,仔细思考一下孟德斯鸠的“三权”,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与现在的行政权力相比较,孟德斯鸠著作中的“行政权”少了一样:对内的控制权。因为他把“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司法权”,由一个独立的法院系统来执行。而我们根据自己的经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政府主动行使的行政权力,比如警察的治安管理权、城管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连公民生孩子、养犬、放鞭炮这样的事情都要管(当然,这是必要的),有时甚至关到了公民的床第之上。这种权力可以列举出一大串,但是,这并不是解决纠纷,有的时候反而在制造纠纷。也就是说,“有关民政法规”可以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判断依据,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而在孟德斯鸠的理论里,行政权仅仅是“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难道法国人的启蒙导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还是有另外的原因?这就涉及到对“行政权”的理解问题,以及行政权和行政权理论在西方的发展历史问题。行政权和行政理论在西方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里,笔者不可能深入到历史中去考察每个细节,只能粗略的谈谈自己的理解。

结合孟德斯鸠写作时的历史背景似乎能够更容易理解这个问题。即18世纪上半期,是自由资本主义开始上升的时期,英国已经完成了光荣革命,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创造了一个现成的模型;在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刚刚结束,基本上完成了封建割据向中央集权的过度,开始了“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统治法兰西民族国家基本上形成。但是,在社会生活方面,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又有多少呢?如果,把国家比喻成一个“大章鱼”(很可怕的一种海洋动物),它的爪子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了么?或者,把一个国家比喻成一个公司,那么它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董事长和经理一肩挑的小公司,还是一个庞大的集团公司呢?孟德斯鸠时代的法国和黑格尔时代的普鲁士可以同日耳语么?笔者认为,很显然,以孟德斯鸠的经验而言,不可能对普鲁士时代的“警察国家”有感性认识,他所面对的可能是一种功能发育还不完整的国家形态。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很小。

或许可以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一个谚语中获得一些启发: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对这个谚语,我的疑问是,政府有能力管理社会而放任不管还是根本没有能力管理社会?或者说,当时的政府管理社会的意识和欲望有多强?国王除

了收税以外,与社会的关系除了解决纠纷以外,还负有其他义务么?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论述,引用上述谚语,并且表示了对那个时代的政府的艳羡。其实,那是时代的政府很可能还没有强烈的意识去控制和管理社会,养猫、养狗的事情还要政府去管么?国民发展实业,只要能够及时向政府和国王完税,政府还去管国民的实业发展的好坏?所以,笔者猜测,在孟德斯鸠年代,政府的公权力中涉及“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只是解决纠纷,而很少“根据”这些民政法规去积极主动的行使某种权力。这让笔者想起了中国古代“天高皇帝远”的谚语。古代社会到底是国家强于社会还是社会包容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律根本没有什么“社会法”、民法,是否说明中国古代的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态度?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里认为,百姓与官府之间唯“纳粮”与“涉讼”两事。哪里像现代的地方政府,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甚至连农民地里种何种庄稼都要进行“指导”?

在西方,行政权力的膨胀开始于经济危机频发的20世纪。政府的功能开始完备,政府开始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所看到的政府形态开始出现。这是私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仅仅依靠自我约束已经可能导致经济的崩溃的情形下,西方的经济理论开始认识到,经济的平稳发展已经必须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正是在这种经济理论的刺激下,欧美国家的政府机构和行政权力开始慢慢的膨胀起来。而另外一个因素则是社会主义理论的兴起,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产生了全面干预社会的、全能型国家形态。在这两种国家形态下,政府的行政权力中,均包括了根据“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积极主动的行政权力,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行政权力。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种理解“反哺”到孟德斯鸠的理论中时,得出的结论就是可以“商榷”的了。 王林敏 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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