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有关事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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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有关

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06]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6 【实施日期】200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就规范请示报告报送的程序、要求及格式,做如下通知: 一、关于请示报告的报送程序

(一)呈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由报文单位有关人员直接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308房间)统一接收。

(二)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到此类公文一律退回原报文单位, 1 / 2

请其按要求重新报送。

(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定向服务人员原则上不接收送县政府及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二、关于请示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初编撰文号时,“××请字”、“××报字”等不规范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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