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行政管理之政治学原理真题答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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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真题补充

(2007年)一、T1、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关于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解释综合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民族自决权的解释以王铁崖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为代表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落脚放在非殖民化的基础上认为“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广义的民族自决权则把适用主体和权利内容都做了扩大化的解释认为“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是指所有民族及其人民都有自己决定自己内部一切事务自主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道路并获取国际社会尊重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并正是基于对民族自决权广义上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任何民族都有权通过自我决定摆脱原有中央政府管理进而建立新的民族国家行使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久经发展而被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反对殖民主义时期起 到了重要作用,当今其地位和内涵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我们应当充分肯定民族自决权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当务之急是要通过不断的努力构建民族自决权的合理框架。

四、T1、我国政治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政治发展实质上是政治文明建设问题。近20年来,中国政治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其实我国政治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原有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也没有完全进行改革。主要就是以下2个方面的问题:

1、政治稳定问题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基础

作为一种状态的政治稳定是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是政治发展研究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就是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问题。国内的主要问题“根据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现代化过程中,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很多。体制对抗、观念冲突、示范误导、政治腐败、政治参与无度和国际形势影响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重要诱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利益分化问题,利益因素是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转型期的中国利益主体多元所导致的权利博弈成为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国际关系和政治稳定之间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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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全球化的今天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国内局部出现问题的时候,国际政治力量就可能会乘虚而入,成为威胁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因此政治稳定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一个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2、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我们遭遇的一个重大挑战和难题就是来自传统政治文化中某些根深蒂固的习惯思维和意识的影响。尤其是当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和特定政治阶层或者团体结合在一起时,势必会阻碍政治发展的进程。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烈的等级尊卑观念、绝对权威和专制思想都是和民主与科学相悖逆的。关键是这些因子还在我们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施加着影响。剔除掉这些传统文化中的不良因素,既需要不断地教育和学习,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批判和反思。从这个层面上讲,民主和科学的成长,法治和民主的进步就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

T2、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色 单一制的国家特征我国都具备: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008年)四、T2、政治社会化的功能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生活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政治系统的正常运作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具体地说,政治社会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 塑造合格公民

政治社会化通过政治体系内的各种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体以一定的方式、渠道向社会成员传播政治知识、政治思想、政治价值观念和政治行为规范等政治文化信息,社会成员则通过一系列的心理行为过程,加工、转化政治信息,充实政治自我、更新政治观念,从而逐步形成特定的 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社会政治观念。连续持久的政治社会化将使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同时,社会成员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而获得的政治知识、政治技能和政治经验等相互关联的多方面知识的掌握和拥有使其政治能力也得以提高。

(2) 促进政治民主

民主政治是社会政治发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尽管不同的政治体制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具有两个基本的操作化要求,这就是由人民产生权力的执掌者和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人民虽然是权力的拥有者,但却不可能由全体人民去直接执掌权力。正如波基斯所说,“在任何民主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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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权力总是归属于多数,并由少数人行使。”可见,民主首先体现为政治权力的执掌者要按照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就需要人民对权力执掌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两个要求的实现都离不开公民

广泛的政治参与,而政治参与是政治社会化的最终表现。 (三) 保持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先决条件。政治社会化的政治稳定功能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文化教化来实现的。“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心理取向。作为深层次的心理价值观念的政治文化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政治文化的凝聚性。它一旦形成就会在一个民族内部形成个体对群体的政治向心力和亲和力,形成一整套关于政治行为的观念和习俗,从而形成包括政治情感、政治态度、政治信念在内的政治认同。二是政治文化的稳定性。民族政治文化一旦形成,即有巨大的稳定性。

它不因尧存,不为桀亡。而政治稳定是指一个国家政治体系的有序性和政治发展的持续性。有序性和持续性是政治稳定的本质特征。可见,政治文化与政治稳定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社会成员的政治文化教化的连续性程度越高,其政治立场和政治行为方式的稳定性程度也就越高,因而,就越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正如阿尔蒙德指出的“如果个人就某个政治对象获得了一组前后连贯的信息,特别是当这些信息涉及他们自己的活动时,他们就可能对该政治对象形成一套坚定不移的信念”。 (四) 推动政治发展

政治社会化具有更新政治文化、变革现存政治体系、推动社会政治发展的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政治共同体根据自身变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即存的社会政治文化基础上,借鉴、吸收当今世界一切先进的政治文化,创造出新的政治文化,并将之持续地传播、灌输给社会成员以获得对政治改革的认同和支持,从而推动既存政治体系的变革和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实践活动中,联系自身的利益和要求,部分或全部地更新社会政治文化,创造出新的政治文化。或者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的政治文化,形成新的政治理念和政 治态度,影响现有政治体系的结构和过程,从而推动政治发展。 (2009年)四、T2、论述政治民主化与公民文化之间的关系 (先分别写二者的含义(笔记上有),再写关系) 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承。

1、公民社会是民主化的新希望:全球化民主化趋势可能会是公民社会,公民文化为民主化提供宽阔的社会空间、政治生态环境,为民主化奠定文化和智识性根基。

2、民主化是公民社会复兴的契机:民主化浪潮的无穷伟力,才使公民社会重拾信心走向复兴之路。 3、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外在和谐:公民文化为民主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精神动力和支持,而实际上,民主政治就是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政治势力和平竞争权力的市场。公民们在互有攻守、相互竞争的政治环境中,逐渐培育出妥协、尊重、信任的精神,养成遵守游戏规则的习惯。所以,从文化角度来讲,要启动民主化过程,必须先培育出一个健康而活泼的公民社会,使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风范,并将其逐渐内化为公民的情感、态度、气质性格、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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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形成公民文化;在民主制度建立后,公民在民主制度下获得民主的经历与体验,经受民主的教育与训练,公民文化愈加发达,也使公民社会进一步走向成熟成为可能。 4、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内在冲突:然而,上述的文化和谐状态并不总是存在的,实际上,在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与民主的内在原则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冲突。正是这种共生共存的状态,使得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存在十分微妙而多变的关联。(1)第一,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的冲突。个人是公民社会理论的灵魂。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在理想的公民社会中,私域的保守,公域的存在,公民社会组织的和谐,公民与国家的距离等思考无不以公民个体为思维原点。所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机构只不过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个人是最高意志的载体,个人本身也是社会制度中至高无上的组成部分,因此,他们被定义为公民。

然而民主却是另一番景象。从现代意义上说,民主是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定程序行使政治决策权的一种政府形式,由公民或公民大会对国家重大问题行使裁定权的,称为直接民主;由公民选举代表或议员决定国家大事的,称为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民主关注的是“多数”或“人民”。多数原则成为民主的一个制度特征就是明证。这实际上一种集体意识的倾向。

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之间的张力在当代政治发展中日益呈显性发展。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一种新形式的集体主义今后有可能压倒传统的个人主义。这种冲突是内在的、持久的、难以回避的。(2)第二,多元化与一体化的冲突。公民社会关注自治和多元,而民主更关注社会凝聚力和公平分配。从某种程度上说,公民社会意味着我行我素和分化制衡,而民主意味着一体化与协调。 公民社会以个人为枢纽,而民主则是以社会为中心。但上述两种冲突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2010年)二、T1(见2007年论述题2) T3、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压力集团活动

压力集团的存在和活动是资本主义国家特有的重要政治现象。利益集团是由各个行业或职业群体中的一些人员对于某些方面的特定问题有共同相关的利益并持有大致共同主张者,为维护其某一时段或某一方面的共同利益,实现其共同主张而组织起来即结合组成的共同行动集团。当某一利益集团,欲达到某种目的,有时需要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的时候和情境下,这种利益集团就被称为压力集团。

活动主要集中在选举、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①压力集团在选举活动中,积极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争取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入选,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任何政党的任何一个候选人如果没有政党再加上压力集团的支持,是不可能在竞选中获胜的。事实上,正是压力集团同政党候选人之间在竞选活动中进行着紧张的幕后交易。压力集团对竞选活动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比政党本身的支持更强劲更深广。②压力集团在立法机关活动,竭力促使议会通过符合其利益的议案,阻挠和反对不符合其利益的议案。压力集团影响立法的方式是多样的,通过院外活动集团进行活动是其主要方式之一。③影响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是资本主义国家压力集团影响政党政治的关键所在。在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不断扩大化,政府成为压力集团活动的焦点,政府公共政策的制订与认行,广泛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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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利益集团,因而成为压力集团活动的中心目标。压力集团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政府的决策、政府计划的实施都十分注意,力图施加影响,使其对自己有利。④压力集团的活动还深入到法院,不仅力图影响法官的任命,而且通过提出诉讼,竭力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观点,影响法院的判决。某个压力集团如果未能在国会阻止不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通过,它就会以各种理由,例如以这项立法不符合宪法原则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⑤压力集团还通过通讯工具,报刊、电视、广播等一切现代技术来影响舆论,以对政府施加压力。 T4、简述列宁的民族自决权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实质:第一,民族自决权要符合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利益,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去殖民化,实现民族解放与独立。民族自决权理论是要把反对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同实现一切民主要求的革命纲领和革命策略结合起来。第二,反对无条件的民族自决要求,不笼统主张国家分裂,与民族主义有本质区别;民族融合才是民族自决的归宿。第三,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压迫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全民公决,脱离压迫民族,成立独立国家。反对外部势力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影响民族自决。第四,联邦制是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

列宁民族自觉权理论的意义: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为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斗争指明了方向,为战后广大殖民地国家走向民族独立,摆脱或推翻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兴起,在民族国家内部出现的民族分离主义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提出了挑战。这不是民族自决权理论本身的问题,而是民族国家内部民族矛盾长期积累,进而激化、走向冲突与分离。

三、T2政治社会化即社会政治化???

四、T1、我国政治发展道路中的维护中央权威问题 (要先回答政治发展和权威的含义) 维护中央权威是指维护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权威地位全国各族人民、各地方自觉地服从中央体现中央权力和威信的统一。中央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行使着国家职能能否有效地运用自己的合法性权威组织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改革和社会整合是一国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中央享有权威也是政治高度发展的一个标志。因此维护中央权威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的需要。只有维护中央权威才能增强社会凝聚力、整合力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延续中华民族的中华文明才能推动生产力发展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最终达到社义目标。维护中央权威绝不是把应赋予地方的权力收上来而是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央、地方的积极性。

然而,有些地方、单位或个人只注重本地本单位或本人的狭隘私利,推崇所谓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或个人主义,对中央搞两手政策,于本地本单位或本人有利的就不遗余力地执行,反之就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就是因为这些地方、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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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目无中央,不能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同时,腐败现象也严重影响了中央的权威和形象。我们要采取大力措施,维护中央权威。 那么,如何维护中央权威呢? 主要途径和方法有:抓教育;抓法制;抓制度建设;抓落实以及树立中央领导集体的崇高威望。一是要切实在全党全国范围内进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为维护中央权威奠定广泛而强大的思想基础。二是要严肃党纪政纪国法,加大惩治力度,以“铁的纪律”和“铁的法律”捍卫中央的权威。我们要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国法,对那些无视中央权威、无视党纪政纪国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T2、论述我国政治参与的内容和形式 (先回答政治参与的含义、特征——孙关宏《政治学概论》P41,吴克昌笔记P39)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依法参与民主选举

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途径,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分为:(1)直接选举(2)间接选举(3)等额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4)差额选举。【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依法参与民主决策 依法实行民主决策,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国家的决策最重要的就是要科学、民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正确决策。

1、间接参与民主决策:它是指公民通过选出的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决策,履行参与决策的重要责任。

2、直接参与民主决策:这是指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 参与决策的形式有:(1)社情民意反映制度(2)专家咨询制度(3)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4)社会听证制度。 (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主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管理工作中的实施。 1、间接参与民主管理:就是通过选出的代表参加管理。

2、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1)村民自治(2)城市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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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参与民主监督

依法实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等来制约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这是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关键。 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方式:

(1)监督机构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直接监督。 (2)公众的直接监督是各种监督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公民可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实施监督。 (3)舆论监督则是公众直接监督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

监督形式有:(1)信访举报制度(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3)舆论监督制度(4)监督听政会(5)民主评议会(6)网上评议政府活动。 (2011年)一、T1代议民主制(联系吴的笔记P15)

代议民主制(英语: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又称间接民主制或议会民主制,是由公民以选举形式选出立法机关的成员,并代表其在议会中行使权力(称为代议),并与直接民主制相反。 除了在选举中外,选民和被选者并无约束关系,即被选者在议会中的行为未必真正反映选民的意愿,但其表现却直接影响下次选举中选民的投票取向。 民主政治可以有许多种分类方式,没有任何一种分类法具有绝对性,赫尔德(David Held)曾顺着历史发展的先后,将民主政治分成九种类型,分别是古典(城邦式)民主、共和主义民主、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民主、竞争式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法治民主、参与式民主及自主式(世界主义)民主等。而最常见的分类方式就是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而直接民主通常不适用于现代大型国家。

代议民主制是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形式上的控制机构和实际的控制机构不符,人民形式上拥有的权力与实际有限的权力不符,议员的承诺与实际表现也常常不相一致。

二、T1、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是近代时期(文艺复兴至18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不是第一个提出主权概念的人,但通过对前人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升华,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思想深入人心。

在吸收前人的成果中,卢梭的主权理论仍是以公意作为基础提出的,对于“公意”的概念,他认为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的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是社会幸福的代表,遇有客观性,它是永远公正的、稳固不变的。它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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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的意志,自然包含了个人的意志,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

同时,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主权是代表人民利益,代表公共幸福,反映公意的权力。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完全绝对、神圣的。它不同于霍布斯的君主主权论,也不同于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有着自己的特点。

人民主权的特点(也是人民主权的原则)

第一,主权不可转移。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不可转移,所以主权永不可以转让,只能由人民掌握

第二,主权不可分割。因为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不成其为公意。因此卢梭反对分权学说

第三,主权不能被代表。因为公意不可被代表。所以卢梭主张由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由此直接民主制就是最理想的制度,而代议民主制并不能真正的反映公意。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认为既然公意是永恒的、不可摧毁的,主权就是受公意所指导而建立起来的以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是政治体的灵魂,因此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和动摇它。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对后人研究主权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基础,但同样存在缺陷,比如:卢梭的公意说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与现实的距离是难以消除的:他所主张的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直接民主缺乏实际操作性等等。 T2、简述阿尔蒙德所概括的政治文化的类型。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有 3种大的类型:①蒙昧型政治文化,其特点是,公民既不向政府表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也不关心政府的政策和法令。②服从型政治文化,其特点是,公民尊重并执行政府所作的权威性决策,但缺乏参与政治、向政府表达利益要求的意识。③参与型政治文化,它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使公民抱有不过分的参与热情,对合法的权威亦有充分的尊重。

2012-2013东华行管真题答案(补充)

2012行政管理学

一、1.政党分账制(补充):就是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很明确的,首选它是对本党干部做出贡献的赏赐,否则党务人员将没有动力为政党服务。其次,政党通过让本党主要领导成员占据主要行政职位,达到了控制行政体系和国家机关的目的。最后,本党干部占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在政党执政期间,极大地加强了本党的各方面实力,更加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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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了政党的合法统治地位。又称政党分肥制。

它最早出现在美国,具体是在纽约州。从政治理论的观点考虑,政党分肥制就在于把所有被赋予执行法律权利的官员,主管的或从属的,委任的或选任的,都置于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承担承担协调政治与行政功能任务的团体---政党的控制之下!他有两个缺陷,其一:他被运用与政府委任的官员时,他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其二:“政党分赃制”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弊端就是导致权力腐败。在两党制“轮流坐庄”的政治格局下,执政党一上台便尽力利用掌握的权力攫取资源,以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在“政党分赃制”之下,不仅执政党要谋一党之私,各级官员个人的腐败更是变本加厉。即使把他用于选举的官员,除了出与维持政党组织的需要以外,他没有任何理论上的正当理由。他有助于政党机器的形成,而这种机器的组成与其说是为了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表达,不如说是为了保证政党执政。因此,他有助于使政党成为一种目的,而非一种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政党分肥制,党逐渐不在象他应该作的那样,全力履行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表达的功能。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他都成为一种障碍,而不是一种帮助!

4.委任制(补充):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优点在于:程序简单,便于操作;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统一,行动迅速,利于治事和用人的统一,效率高、省时间。缺点是:容易因领导个人的好恶,而出现“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用人现象,也容易使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带有个人色彩,形成宗派主义;或因领导本身的视野与精力的限制,而造成在没有全面了解下属的情况下错误委任的现象。另外,对不胜任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弊病。

(补充: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聘任制,可以克服委任制的不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合理流动和新陈代谢,疏通出口, 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四、2(影响因素—补充)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长期受轻视法律否认法治的“左”的思想的影响

主要求政府以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其最高准则。人民既然是主人,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它就必须遵守和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一个民主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是党的政策,它也只通过法定程序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以后,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至上地位。如果最高权力机关不是人民代表机关而是个人,至上的普遍行为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个人指示,那么,国家的民主政体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在行政领域不说完全无法可依,即使有法,也不依法,在行使职权中往往依言不依法,以领导人的指示而不是以法律作为办事的依据。有的执法人员在没有领导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甚至看领导人的眼色行事,凭猜测揣摩领导人的意向行事,这样,在行政领域,自1957年以后,有法可依向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甚至向完全不依法而只依政策,依指示办事转化。时至虽然,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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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立法和法制监督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仍大量存在,受历史影响颇深,民间有句俗语“民不跟官斗”意思表达就是“官”就是法,他说“对”就“对”,他说“错”就“错”,或者为“官”大于“法”你是告不倒他的,在我国,很多为官者,往往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位“拟人化”。在闲谈中,能经常听到某些“官”这样说:在╳╳地方,我说了算,没有办不了的事,╳╳不听话,我撤了他等等,简单讲,这和我国人事任免机制有很大关系,监督的要听被监督,监督的是受被监督任命和领导。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大大制约了依法监督的行使。 二、人为因素人的文化素质

“万事皆旧人操纵”人的文化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只你对法律的认识、理解程度,只有充分地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才能认清那些是该作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哪些是自己的权力;哪些是自己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权力范围内的事;哪些是越权了,才能认清我能怎样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督别人。我国人大政协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代表的文化素质决定着能否真正承担得起法律赋予你的监督职责。代表文化层次较低一直是制约我国依法监督行政权力的障碍,使其监督作用成为了摆设,老百姓流传着“人到老,当代表,人大、政协管养老”的顺口溜,足以证明其监督作用发挥的程度。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关键阶段,各种问题、矛盾层出不穷,人民对滥用、胡用行政权力深恶痛绝,因此,加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尤其重要,代表的素质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提高,特别是基层人大、政协的代表们,他们贴近人民,了解人民生活,如何反映群众呼声,如何监督基层行政权力的行使,作好监督工作是他们的职责。最近,我听了一场关于基层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全都是个人的工作成绩,对其监督工作只是一笔代过,由此可见,其对“代表”的理解。亲情因素: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注重礼节、注重亲情。中国社会也被称之为关系社会。亲朋好友、战友、同学、老乡等等各种关系,在社会各部门、各阶层错综复杂,因此,在处理监督事件中,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立法的影响

从监督方面来看,没有完备的监督制度是无法实现法治的。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性决定了对行政监督的重要性、多元性、繁重性和难度大。与人大和司法机关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即拥有执法权又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理、强制、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行政执法程序简便、迅速等等这些特性,一方面适应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存在容易违法之机。我国目前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国家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备,尤其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威力效力较弱特别是在公开制度方面,虽然近几年,随着依法行政脚步的加快,有些地方正在对政府某些领域实行行政公开化,比如上海前期出台的政府公开化条例,政府文件全部公开化,大大加强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但还不够,须建立《公开法》规范公开,规定那些必须允许公开公示,该公开的不公开的罚则以及责任追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更法制化。

2012政治学原理

一、1.《利维坦》:《利维坦》是英国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代表著作。书中强调指出,统治者的权力是不受契约限制的,国家权力不可分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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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这种君主专制主义学说具有反民主的性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问题,具有反封建的意义。《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腐朽 ,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主要谈及自然法、社会契约和国家的产生以及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自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看徐大同笔记)

2.地缘政治学:地缘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地理学中创立较早、影响较大的核心理论。它历经兴衰,至今仍通行于西方世界,成为各国制定国防和外交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缘政治学”一词最早由瑞典政治地理学家哲伦(1864— 1922)在所著《论国家》(1917)一书中提出。他将地缘政治学定义为“把国家作为地理的有机体或一个空间现象来认识的科学”,着重研究国家形成、发展和衰亡的规律。

地缘政治学实际上是地理和政治的结合体,故又称地理政治学。它把地理因素(如地理位置、国土面积、人口、民族、资源、经济实力及战略军备等)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对外政治决策的一个基本因素;并依据这些地理因素和政治格局的地域形成,分析预测世界或地区范围的战略形势及有关国家的政治行为。 地缘政治的研究对象,目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_ 地缘政治的研究对象是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及其相互关系.

2,_ 地缘政治的研究目的是判断一国在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中所处的战略态势,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制定外交政策. 3,_ 地缘政治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1,实力的地理基础; 第2,实力的地理结构; 第3,实力间的利益关系. 4,--地缘政治的主要特征:

第1,国际性:指地缘政治主要研究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的地理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正如斯派克曼所言:\地缘政治学的专门范围在对外政策方面.\

第2,整体性:指国际社会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任何或加或地区实力的变化必然影响到整个区域乃至全球力量平衡;

第3,动态性:指\地缘政治区域并不是由恒定不变的地形所规定的地理区域,而是一方面由地理所决定,另一方面由实力中心的动态的转移所决定的一些区域.——斯派克曼\

第4,政治性:指地缘政治是为一定阶级,国家以及政治集团服务的,是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因而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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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对党:反对党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与执政党相对应的政党。反对党一词已为两党制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与执政党相对应的政党。在多数国家在野党就是反对党。但在英国等实行两党制的内阁制国家,反对党是指在议会竞选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又称法定反对党。18世纪上半叶,英国形成了由议会下院多数党议员出任内阁大臣,其领袖担任内阁首相的制度,于是议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为争取执政相互攻讦,开创了在野党反对执政党的先例。1826年K.霍布豪斯创“英王陛下的反对党”一词。1830~1840年,在野的托利党激烈地反对执政的辉格党,被人们称为“忠诚的反对党”。反对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它反对的只是执政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不反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它的存在有利于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党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障其共同利益不受损害。1937年英国内阁阁员薪给法规定,反对党领袖可以得到相当于内阁成员的高薪,这实际上承认了反对党的法律地位。反对党一词已为两党制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

反对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政党的行为,同时也为在将来的选举中获胜从而成为执政党积累政治资本。

三 辨析、1. 国家的消亡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加强和扩大实现的。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消灭国家,也就是消灭任何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消灭任何加在人们头上的暴力。我们并不期待一个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社会制度。但是,我们在向往社会主义的同时,深信社会主义将发展为共产主义,而到那个时候就没有任何必要对人们使用暴力,没有任何必要使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使一部分居民服从另一部分居民,因为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码条件,而不需要暴力和服从”。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消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阶级的消灭。所谓“阶级的消灭”,就是不仅要消灭剥削阶级,而且要消灭一切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一切根源。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展了,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了,阶级差别才能最终消失,国家也才能真正消亡。 国家的消亡不仅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国家消亡的途径也有一定规律性。

根据列宁的论断,指国家的消亡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职能之后的必然归宿。也就是说,国家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列宁根据恩格斯1875年3月28日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关于“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以及“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和消失。既然国家只是在斗争中、在革命中用来对敌人实行暴力镇压的一种暂时的机关,那末,说自由的人民国家,就纯粹是无稽之谈了: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此,我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Gemeinwesen》?公团?,这是一个很好的德文古字,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972年5月第1版第30页)的理论,对“国家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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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作了如下的表述: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阶级已经不存在(即社会各个成员在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没有任何禁止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民主才开始消亡,道理很简单: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制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卑鄙的现象,也就会逐渐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

?国家消亡?这句话说得非常恰当,它既表明了过程的渐进性,又表明了过程的自发性。只有习惯才能够而且一定会发生这样的作用,因为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剥削,如果没有某种令人气愤、引起抗议和起义并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末人们是多么容易习惯于遵守他们所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

4. 亨廷顿:“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首要问题在于保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权威。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国家,政府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就无法完成国家权威合理化的改革任务。因此,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公平正义的公共秩序是自由的保证,但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平正义,那么就没有权威可言,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就失去意义,人们就不会去遵循,这样必然会造成混乱,无法可依,无法律来保障正当合理的社会生活。所以秩序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秩序的结果。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西方学者亨廷顿在比较自由和秩序不能兼得时曾说过:“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问题是很清楚的,即对于一个政权而言,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所以问题不是要不要民主和自由,而是要在稳定和秩序中推进民主和自由。

他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他又指出,怎样去设计一个有最大权力和权威的政治体系,美国人没有现成的答案。其基本公式就是政府应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之上。但亨廷顿认为,问题不在举行选举,而在建立组织,等等。证诸近些年来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实际,难道不正证明了亨氏是正确的吗?又如在改革与政治变迁问题上,他指出改革者的道路是艰难的。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比革命者更为困难。原因有三。首先,改革者必须两线作战,同时面对来自保守和革命两方面的反对。其次,改革者不但要比革命者更善于操纵各种社会力量,而且在对社会变革的控制上也必须更加老练。第三,如何处理各种形式改革的轻重缓急问题,对改革者来说比对革命者要尖锐得多。不能不承认,亨廷顿的这些见解是十分深刻的,而这种富有穿透力的见解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可以说俯拾皆是。

这句话就是给独裁强权做粉饰。这一句话是相当狭隘的,完全从集体的角度来探讨人类的制度,而完全忽略了人的个性。之所以这样的观念被政府所支持,只是因其在统治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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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社会中的人,作为个体而单独存在的人是没有的,由人际关系构建而成的人类社会必然要产生维护内部稳定的规范,这就是秩序。相对于个体的自由而言,秩序就是支配人的社会异己力量。从哲学的高度来看,自由与秩序是辨证统一的。在客观世界中的自由必然是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的。没有秩序,自由也无从谈起。同样,秩序也是相对于自由而存在的,没有对自由的规范和约束,秩序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打个形象的比喻,自由与秩序正如火车与铁轨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互为存在前提的。

2013行政管理学

一、1.恩赐官爵制(补充):封建君主制度下的一种任官现象。亦称恩赐官职制或封建委任制。君主和贵族将官职赏赐给下属的任官制度。它是封建君主制度下普遍存在的一种任官现象。在君主制度下,官职、爵位是君主的私产,君主掌握着任用官职的权力,可以凭自己的主观好恶任用下属官吏。

西方国家,如英国,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实行恩赐制。在等级君主制下,国王以恩赐的方式分封大小诸侯,君主和各诸侯以恩赐的方式任命自己的下属官吏。在君主专制制下,国王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政府各级官吏由国王及其枢密大臣亲自任免。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王及其枢密大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仍保有任免政府官吏的实权,即所谓“恩赐官职”权。18世纪80年代后,虽然规定文官录用要先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高级官员推荐,再由国王、首相任命,但最后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国王和首相手里。直至19世纪中叶实行文官制度之后,恩赐制才被废除。

中国历史上也长期存在恩赐制。从先秦时期起,重要官吏由君主直接任命。进入封建社会后,这种现象一直存在着,如在秦汉时期宰相、将军以下的官职,由皇帝随时任命;在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考试制度下,皇帝和大臣仍有例外的赏赐。在恩赐制下,用人唯亲,卖官鬻爵,吏治腐败,效率低下的现象十分普遍。

3.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

因此,今日社会中,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类型:(1)动员资源型:非营利组织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随着这种社会功能日益发展和成熟,动员资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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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非营利组织身上会逐渐专业化,出现一些以动员资源为核心功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一些专业筹款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开展资助活动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招募、培训和派遣志愿者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公益服务型: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公益慈善、救灾救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农村和城市的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许多领域。它们与各级政府和相关各个领域的政府公共服务相辅相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

(3)社会协调型: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成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实现价值最为广泛和直接的形式,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在数量上急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这种社会功能的发展,推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 (4)政策倡导型:非营利组织不仅积极参与各级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各种努力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与普惠性,而且往往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通过积极的倡导活动影响政策过程。 作用:

(1)社会服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中介服务和直接服务。(如出国留学的咨询服务和各种养老院、民办学校)

(2)社会沟通。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充当桥梁。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协助政府作好宣传、指导、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如各种行业协会)

(3)社会评价。对生产、消费品作出公正的评价(如各种调查机构)。 (4)社会裁断。调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基本的政治作用:

(1)政府合法性的资源供给者,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们的地位的承诺和对其命令的服从。

(2)政府权力的监督者。非赢利组织为人们的自由结社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公众的公共意识,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

(3)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正确的参政观。

四、1.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程序规控方法的薄弱

中国法制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新兴的行政法受其影响颇深。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行政权力几乎充斥了社会的每个角落行政程序虚无主义盛行。我国大力推进市场经济和倡导依法治国以来,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的单行行政法律,这些法律中都有大量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而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在推动我国几十年来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也同样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的正当程序理念缺失。正当程序原则已经在理论上获得了认可,个别法律中也把该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认,但是我国宪法中缺少这一根本性原则。如果不能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根本性的原则,那么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是缺少根基的,行政程序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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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虽然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存在大量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零乱、分散,没有科学的体系,这既不便于行政程序规则的操作,也不利于发挥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约束功能。

最后,行政程序制度化进程缓慢。在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许多浸润着现代正当程序理念的行政程序制度,可是仍然有许多彰显正当程序理念,适合在我国应用的行政程序制度得不到我国法律的确认,即使是已确认的一些制度,仍然存在诸如适用范围狭小等这样或那样的弊病。 2.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

198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终确立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然而历时20载之后,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便会发现它的种种内在缺陷,种种与现代行政发展相悖的弊端,种种与WTO规则相冲突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司法救济的范围上看,大量本应为司法审查之行为没有被纳入救济范围,得不到司法权的最终裁判,如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部分终局性行政行为就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如果说这些规定的出现是因为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院审判经验不足及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完备的情况,那么在我国加入WTO和现代公共行政积极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调整,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

其次,从司法救济的力度上看,人民法院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常显得无能为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认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而合理性审查原则只是例外。在合理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只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进行合理性审查,对于滥用职权的合理性审查是明显不足的。这样就导致适用范围本已很狭小的合理性审查原则虽然作为一项例外原则被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并未取得相应的地位和实际的效果,从而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游离于司法审查的边缘,有了大量逃避法律规控的机会。 3.行政赔偿制度的乏力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托的,大量的制度性规定都体现在该法中,该法的颁布使相对人获得了向政府索赔的权利,政府也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买单,将政府和普通百姓置于平等的平台。但是该法实施14年来,出现了许多与新时期行政法治建设不相适应的情况,甚至有学者称其为“国家不赔法”。

首先,行政赔偿范围狭小。我国仅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赔偿,空白地带过大,同时,只进行物质损害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则不给予赔偿。 其次,行政赔偿标准过低。我国目前采用的赔偿标准是抚慰性标准,只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抚慰,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充分赔偿,比如对财产损失,就只对直接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而间接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程序复杂。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赔偿确认程序和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行政赔偿确认程序是指如果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要求该被诉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先向有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这些制度设计过于复杂繁琐,不利于受害人索赔,而且欠缺具体规定,赔偿主体的操作随意性大。 4.人民法治理念浅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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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的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知道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的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先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标也就无法实现。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体系。我国人民法治理念相对比较浅薄,所以我们应该努力的弘扬法治理念。

5. 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健全

在我国,对行政的监督,直接有效的是行政监察和行政诉讼。行政监察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正,裁判员兼运动员,一来难以取信于人,二来难以形成真正的监督。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之一,但是,从目前各地法院的设置来看,行政庭是最少的,间接说明行政案件比较少。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案件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同样使得司法监督即行政诉讼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中的作用是很小的。

2.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障碍。

我们国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成效显著,但按照十八大的要求,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我想这些问题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滞后。表现在:对政府职能的定位不够全面不够准确;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仍然比较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仍然比较薄弱,我们生产的公共物品质次价高,公共服务覆盖不高;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某些职能界定不够明确。

第二个问题,政府组织结构不够合理。横向比较,现实分析,机构数量仍然比较多;在政府机构设置中,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所占比例比较大,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所占比例比较小;某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政府机构序列中没有被置于应有的地位;某些领域职责分散、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某些政府机构序列的设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调整。

第三个问题就是,公共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城乡、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公共服务失衡比较严重。

第四,公共服务投入仍然偏低,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尚不健全。

第五,某些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公共服务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甚至产生严重的腐败现象。

【1.政府对于服务型政府含义的理解不全面深刻。2.政府机构较多,一些部门职能交叉,工作效率不高。3. 政府错误的角色定位,包揽事务过多,“全能政府”现象严重。4.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部门存在利益集团化倾向。近些年,我国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力度日益加大,但目前制约监督机制仍不健全。依法行政的统一和透明度不高,一些部门存在利益倾向,有的部门要收费权,许可权、处罚权,把执法异化成了创收。有的部门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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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的重视程度、自身兴趣甚至利益,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要求,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或者乱执行。】

2013政治学原理

二、3.简述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前四个是我国和西方国家共有的)

(1)普遍选举原则,指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除了由于某些疾病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因素受到限制的公民外,所有公民均应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政治特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指议会的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投票选举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当前,由于我国人民还缺少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交通不便,不熟悉较远地区的代表的情况,因此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与议员是脱节的,选民无权监督议员也很难行使罢免权或撤换权,虽然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上也有规定,但出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罢免权、撤换权也只能按照资产阶级的意志行使,不会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使。

(4)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c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资产阶级国家选举用的一切经费,大都由候选人或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负担,选举用的工具及设备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用。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到处皆是,很少受到法律制裁。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三、4. “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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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末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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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wm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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