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6)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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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评价机制,推进学生艺术素质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第三条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活动实践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

第四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成绩。小学生测评成绩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发展报告书;初中及以上学校学生测评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第五条 中小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工作纳入本级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第八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工作,对认真开展测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及分值组合

附件

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及分值组合

注:

1.“接受艺术教育的课时及态度”指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音乐、美术、综合艺术以及艺术类校本课程的记录。

2.“参加艺术实践活动经历”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兴趣小组、艺术社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记录。

3.“艺术自学经历”指学生校外艺术学习的经历。

4.“音乐/美术基本能力”指学生通过艺术课程学习,掌握课程标准规定应会的基本能力。

5.“音乐/美术基础知识”指学生通过艺术课程学习,掌握课

程标准规定应知的基础知识。

6.“艺术表现”指学生在学校现场测评中所展现的某一艺术领域(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书法、绘画等)所达到的水平。此项为加分指标。

7.本测评指标有三种不同的分值组合,组合一适用条件较好的学校,组合二适用一般学校,组合三适用条件较差的乡镇及以下学校。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中小学校所适用的分值组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wh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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