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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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阿署发[2018]4号 【发布部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8.01.08 【实施日期】2018.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18〕4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8年1月8日

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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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盟金融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现就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我盟各类市场主体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越来越活跃,但由于部分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部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增加了行业经营风险和区域经济金融风险,加快建立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通过采取依法适度的监管措施,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落实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活动,多方联动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二、压实地方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具体监管部门对其实施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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