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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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简称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系指本行和本行外包的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采集、记录、存储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系指与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相匹配,用以存储、查询现金冠字号码信息的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

(一)能记录、存储、查询对外支付现金的冠字号码;

(二)能存储现金冠字号码图像、冠字号码文本;

(三)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钞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

(四)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第四条各单位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及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本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二)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业务需求、测试、上线等工作;

(三)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自助存取款设备冠字号码功能的业务需求、测试、上线等工作;

(二)负责自助存取款设备关于冠字号码的机具升级改造及后续维护工作。

第八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开发、运行及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行系统网络设备及系统运行环境的设置,保证本行系统安全;

(三)负责配合做好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的接入工作;

(四)负责冠字号码系统数据的存储、备份及恢复工作。

第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二)负责支行对外支付现金冠字号码的再查询工作。

第十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所辖机构自助存取款设备的接入工作;

(二)负责协助所辖机构做好自助存取款设备冠字号码信息查询工作。

第十一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支行对外支付人民币冠字号码的存储及管理;

(二)负责做好点钞机、清分机等设备的接入工作;

(三)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工作;

(四)负责冠字号码涉假查询处置工作。

第三章人民币冠字号码的记录与存储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外支付100元、50元人民币纸币(以下称现金)时,必须通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采集、记录、存储其冠字号码。新增冠字号码记录设备须及时接入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第十三条以下来源的现金,应将收到现金实物与对应批次的冠字号码录入本单位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如无法导入系统,应对现金再次进行清分记录冠字号码。

(一)本单位收入,在本单位清分的现金;

(二)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他行清分的现金;

(三)相互取现业务中从他行调入的已清分现金;

(四)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人民银行清分的现金。

第十四条各单位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包含以下要素:网点编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取款)、机具

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事件、版别、券别、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十五条本行的冠字号码文本信息及图像信息由总行统一集中存储,冠字号码文本信息及图像信息应在现金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人民币冠字号码的查询

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在本行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可向本行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本行付出:

(一)对支取的现金真伪存在争议,经过鉴别确认是假币的;

(二)经其他金融机构鉴别为假币,并予没收的;

(三)经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假币的。

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以下简称查询人)对支取的现金存在异议的,可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向本行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超过申请时效的,本行可不予受理查询。

第十八条支行负责本支行对外付出现金的冠字号码查询;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的冠字号码查询。

第十九条查询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存在异议的现金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1),申请查询。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以下简称代理查询人),代理查询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及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在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查询申请人或代理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查询申请,各单位应当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二十一条每笔冠字号码查询都必须在系统中使用“查询登记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后系统打印《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经客户签字后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受理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客户。如遇客户不予签字的情况,应在签字栏写明原因并登记客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各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精确查询系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现钞的查询方式。

各单位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持有异议现金实物申请查询的,各单位应当场对查询现金进行真伪鉴别,鉴别是假币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保管,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假币印章,待查询工作结束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定时打印《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并按年装订。

第五章人民币冠字号码的查询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根据查询结果认定所查询假币为本行付出的,予以全额赔付。有假币实物的,收缴假币并按要求保管;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根据查询结果认定为非本单位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各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收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六条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七条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责任人审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八条查询人对再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取款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最终查询。人民银行查询结果为最终结果。查询人对最终查询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非本单位付出的假币,应向查询人出具查询结果通知书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其假币来源。

第六章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组织做好对外公示工作,在行式自助存取款设备、支行柜台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对外支付现金可查询冠字号码及查询的受理时限;离行式自助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对外公示对外支付现金可查询冠字号码、查询受理途径及受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归档,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安排专人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打印上月度全行汇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各查询受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受理客户查询机在查询申请,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办结查询。

第三十四条经过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为本单位对外支付假币,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调查工作。

第七章数据信息丢失预案

第三十五条冠字号查询系统应建立数据丢失预案,预防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

第三十六条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时,应启动冠字号查询系统数据丢失预案,防止冠字号数据丢失: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或其某一节点的崩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重影响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操作运行。

(三)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第三十七条数据备份措施

冠字号码查询系统数据信息应采用设备/存储硬盘、系统双备份存储,其中A类点钞机冠字号码信息数据应通过现钞处理设备自带存储进行再次备份,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

第三十八条预防数据丢失措施

可选用以下方式防止数据丢失:

(一)在清分环节,对每批次清分的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系统记录的条数进行校验(可在后台清分使用)。

(二)清分机具开机时进行测试,并规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抽查频率(可在后台清分使用)。

(三)柜员机加钞后取出若干张(数量可斟酌)纸币后登录系统查询验证(在离行式和在行式柜员机均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数据信息丢失预案

(一)故障报告。各单位发现故障时要及时与总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联系,报告系统故障情况。

(二)保护故障现场。发生故障时,各单位必须保护好故障现场,故障现场包括以下两方面:

1.用户操作信息:通过日志,记录发生故障时,系统中用户的操作信息(包含输入数据、点击按钮等)。

2.运行错误信息:记录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应用服务器、网络传输、数据库服务器、应用系统等故障异常及错误,系统生成详细错误日志,以文本文件方式保存到服务器中,日志记录错误发生时间,错误发生时访问的页面、错误发生时执行的用户操作、用户提交的数据、执行的SQL语句、用户名称、客户端IP等信息。系统返回信息提示当前用户有系统错误发生,但并不会将错误详细情况发送给用户。

(三)故障处理。信息科技部门根据故障信息对故障进行分析诊断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恢复系统。

第四十条系统维护措施

信息科技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系统维护责任制,加强系统维护,并不断完善系统检查、监督和报告制度,尽可能避免突发事件发生。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v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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