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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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 7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涉及到股东表决权问题,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按股权一份,不论股权多寡,就有一表决权;另一种理解认为,股东以其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制。对此,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妥当一些,因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法律也授权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计算表决权的方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的权益。第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使股东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这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不能绝对否决该股东的转让其股权的申请。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4.股权转让约定优先原则

《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公司收购股权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继承转让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 (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股权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是否同意,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

2.转让股权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所似,股东转让的股权如果是国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购并使国有股发生转让,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

资产,其价值的被动牲此较大,另外,欲受让出:资的新股东若以上述无形资产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必须进行萍估作价。对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皮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让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敏;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股权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股权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股权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股权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股权发生变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监事。

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股权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股权的全部法定程序。

8、必要时进行转让股权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股权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三、律师在股东股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作为典型的公司法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需要协调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公司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之何大量的关系和活动并需要起草大量的法律文书{整个过程需要法律专家来指导和监督,这为律师提供了次量的服务事项。

1、提供法律和政策信息,提出股权转让的总体安排,协助股东和公司选择当的受让人和中介机构:律师作为股权转让业务的法律顾问,应向股东和公司提供国家现行的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信息,对股权转让的全部过程提。出总体安排,主持各方参加的协调会,并协助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公司选择适当的股权受让人和选聘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规避经营风险。

2、起草和审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指导双方签订各项法律文书。该项业务中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协议、股权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申请书、转让股权公告等。

3.指导和监督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的全过程,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转让过程合法有效。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法规,其过程相当复杂,为确保其过程合法高效,降低转让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曲折和时间浪费,就需要律师来指导和监督,使转让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和政府部门的确认。

4.对办理完股权转让的公司和新股东进行辅导。辅导内容主要是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辅导,使新股东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中正确行使其权利,直至股东结构变化后公司仍能正常运作,确保公司和各股东的利益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具体可对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起草、审核公司各项法律文件等。

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哪些手续?

1. 原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份

2.股份转让协议

3.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选举新的董事,监事 4,新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总经理 5.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法人代表及新股东签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股东信息表(工商局领) 7.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要换法人代表的话) 基本就这些了.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工商登记服务窗口.

国企改制职工量化资产形成股权的法律属性

从2009年夏天接手内蒙鄂尔多斯市一家国企改制引发的股权纠纷案以来,对于国企业改制职工股权纠纷案进行了一些深入的研究,到今天是越发透彻了。该案从2007年进入诉讼程序,经历一二审,均以“该纠纷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而予以驳回。我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二审的错误,认定该纠纷虽然是依改制发生的,但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裁定重审。

进行实体审理以后,矛盾的最大冲突在于,职工股权与一般性投

资入股的股权地位不一样,当时的政策设定了一些条件,最主要的规定是国家体改委1997年发布的一个规章《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这就与1994年公布的《公司法》发生了冲突“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法的规定是,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意即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其处分权在于股权所有人。但是,《指导意见》却规定在某种条件下,股东必须转让股权,这一点,是与公司法冲突的,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属于公民私人财产的股权,一个行政规章是没有权利要求股东必须转让其股份的。这一规定,正是导致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股权纠纷频发的导火索。

《指导意见》第六条确定,“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从这一条规定可知,职工股权是职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

有很多人一直对职工股不理解,认为那是一种福利,因为在国企改制中,职工白白分得了量化资产,然后以量化资产入股变成了企业的股东。

但是,量化资产的确不是国家无偿分给职工个人的财产,不是白白可以得到财产。

国有企业改制的两大核心,一是通过把单一的国有产权性质转换为多元化产权的现代企业组织;二是用经济补偿金将职工由国有制企

业职工置换为非国有合同制员工。

国家体改委1996年《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从上述两个规定可知,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即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由国企固定工变成公司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需要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为国有企业职工和企业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终生就业劳动关系,每个职工就业到国有企业,是一个终生就业,和国有企业形成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企业要管职工的生老病死。国有企业改制是以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终生的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因此要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

该补偿金之所以被称之为“量化资产”,因为补偿金本应由企业予以一次性支付,但为了企业的发展,将所有补偿金转投为新公司的股本,未实际支付给劳动者。量化资产其实质是职工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在经济补偿金变成量化资产转化为股权这个过程中,并未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不管是不是同意当股东,一概“被成为股东”。

这就是职工股权的来源。它完全是职工个人的合法所得。股权形成基于投资行为,是投资人将一定数额合法财产投入到公司,成为股东而享有参与管理及分红权。股权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行使的方式,但处分权仍在于股东本人。所以,《指导意见》就股权的处分规定的条件,现在看来是相当荒唐的。这一规定有相当大的硬伤,既然规定必须转让,那转让的价格双方谈不妥如何处理?

对量化资产进行法律分析,确定它的法律属性,才能对职工的股权性质进行准确地判断。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直接规定,离开企业必须退股,那更是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的不平等条款,应当被直接确定为无效条款。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v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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