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精讲-增-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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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内容精讲】

第一节 增值税(2017年调整)

增值税基本原理

1.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制) 2.“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 3.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区别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大纲要求】了解 (一)纳税人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小规模非生产型:80万纳税人 元以下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简易征税 ②非企业性单位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一般纳超过小规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执行税款抵扣制 税人 人认定标准 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征税范围(★★★)(2017年调整) 【大纲要求】掌握

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学习提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营改增”后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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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举例:某运输公司发生两项业务:1.承接了某公司年会租车业务,提供车辆及司机;2.提供五一黄金周自驾游车辆出租业务。

业务1: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业务2: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注意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2)邮政特殊服务 (3)其他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2)增值电信服务:短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4.建筑服务(2017年新增)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1】“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 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2】“疏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5.金融服务(2017年新增)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注意1】“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同时“融资租赁”仍需进一步分为“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前者适用17%的税率,后者适用11%的税率。

【注意2】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生产性)(2017年新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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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注意1】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 术服务 【注意2】原本税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技术咨询服务”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信息技术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服务 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文化创意【注意】原此税目下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服务 值税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物流辅助【注意1】原此税目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按“商务辅助服务 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注意2】“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的“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注意1】“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租赁服务 【注意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过闸费)” 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3】将动产、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4】“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1】“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此税目 鉴证咨询【注意2】“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属于此税目 服务 【注意3】原此税目下的“代理记账服务”按 “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服务 【注意】“广告的制作、发布”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商务辅助【注意1】“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均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服务 【注意2】“无运输工具承运”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其他现代除上述八项以外的现代服务 服务

7.生活服务(2017年新增)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8.销售无形资产(2017年新增)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 【注意】“技术转让”属于此税目。 9.销售不动产(2017年新增)

【注意】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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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2017年调整)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五)混合销售与兼营(2017年调整) 行为特征 分类 判定标准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超市销售货货物混合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按销售货物缴纳增物同时提供混产、批发或零售 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销售 送货服务 合既涉及货物又涉销娱乐场所销及服务 服务混合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按提供服务缴纳增售 售烟、酒、饮销售 业 值税 料 纳税人“多元化”增值税不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分别核算分别缴兼商场经营美经营,既涉及货物同税目混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纳;未分别核算“从营 食城 又涉及服务 业经营 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高”适用税率 【简化记忆】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是“同时”;判断兼营的关键是“并”。(适用讲究人出的规矩题)

(六)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了解) 1. 传统范围内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8)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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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范围内的特殊规定

(1)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①服务(不包括不动产租赁)或者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知识点、税率与征收率(★★)(2017年调整)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初级阶段只要求掌握基本计算】 【大纲要求】掌握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增、消合并):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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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提示】收税得讲理,交易中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必须掌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理解】偏低调整是防止少纳增值税;偏高调整是防止出口虚报价格,骗取退税款。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一般货物 白酒、其他酒 啤酒、黄酒 增值税 取得时 × √ × 逾期时 √ × √ 消费税 取得时 × √ × 逾期时 √ × × 【注意1】逾期时指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或者1年以上。 【注意2】与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在“备注栏”注明,不算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同会计处理

【注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③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例外)。 ④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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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还本销售

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学习提示】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

⑥直销(了解) ⑦外币折算(了解)

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该折算率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⑧余额计税——营业税过渡政策(2017年新增)

项目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金融商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品转让 旅游服务 销售不动产 适用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开具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地接费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出让金 适用一般纳税人 客运场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站服务 建筑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费 适用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

2.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链接】烟叶税税率为20%,计税基础为支付给销售方的收购价款+价外补贴,价外补贴为收购价款的10%

计算公式:购进烟叶进项税额=买价×1.1×1.2×13% 例如:收购价款=A

价外补贴=A×10%

烟叶税=(A+A×10%)×20%

进项税=【A+A×10%+(A+A×10%)×20%】×13%

=【A×(1+10%)+A×(1+10%)×20%】×13% =A×1.1×1.2×13%=A×17.16% ④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除外。(2017年新增)

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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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⑥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总结】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7年调整)

①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扣减进项税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①直接转出——知道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举例】某企业上月已认证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月该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10%,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②计算转出——不知道税额,则先算出税额还原成“①” Ⅰ.存货: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转出比例

【举例1】某企业上月外购一批水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已认证抵扣。本月将该批水泥的30%用于建设职工食堂,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7%×30%=5.1(万元)。 Ⅱ.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11%×转出比例

【举例2】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库存原材料毁损30%,材料总成本105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5万元,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5-5)×17%×30%+5×11%×30%=5.265(万元)。 Ⅲ.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3%)×13%×转出比例 【举例3】某企业库存农产品100万,因管理不善,30%腐烂变质,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13%)×13%×30%=4.48(万元)。

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下同):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注意】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举例4】某企业于2014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100万,增值税为17万,2015年12月因管理不善烧毁,烧毁时已计提折旧20万,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20)×17%=13.6(万元)。

③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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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入(2017年新增)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5)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1.“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无任何抵扣 (1)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一般产品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国内销售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减免税规定(★) 【大纲要求】熟悉

问题: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减免税规定? 1.鼓励;2.照顾

【注意】鼓励和照顾都是有限度的。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营改增“境内”服务免税项目(N条)(2017年调整)

【说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过于复杂,试卷中最多考核2分,请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我们有方法亦有口诀应对,同时亦可战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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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殡葬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0.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4. “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5. “个人”转让著作权;

16.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8.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4.销售不动产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免税规定: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5.金融、保险服务免税规定:

(1)符合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 【补充】农户小额贷款、助学贷款、国债、地方债、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等。 (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等财产清偿债务; (5)担保收入,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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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v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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