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手册 - 学校卫生分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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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手册——学校卫生分册》
征求意见稿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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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第二章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三章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一节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第二节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三节 学习环境卫生监督
第四节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第五节 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督 第四章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 第五章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附件1: 学校卫生监督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附件2: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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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本手册所指学校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是一个正在生长发育的特殊人群,学校的全部教育过程、建筑设备条件、生活学习环境、膳食营养、体育与劳动锻炼、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措施等均与学生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对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校卫生监督的定义
学校卫生学是保护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科学,是一门包含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等相关内容的边缘学科,与心理学、体育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学校卫生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学生的机体与其学习和生活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出影响学生身心发育和健康的各种内外因素并加以控制,提出保护和增强学生健康的卫生要求和积极的卫生措施,以达到预防疾病,保护健康,增强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成长,为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服务。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生。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1)监测学生健康状况;(2)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3)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4)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学校卫生监督是学校卫生工作内容之一,是实现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主要环节,是学校卫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重要基础。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各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审查评估,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学校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任务,主要包括:(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3)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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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卫生监督的依据
学校卫生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很多(详见附件),其中1990年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为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部正式法规,是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也为学校卫生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更高立法层次上的规定,也为学校卫生法规、规章、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学校卫生监督的目的
1.促使学校履行职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2.通过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学校创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3.通过对学校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4.促进学校对教学条件及设施设备的改善,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 四、学校卫生监管主要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学校卫生工作加强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属辖区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监管的职责主要由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1.与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2.依照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等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和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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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实行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4.对学校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病人救治、事态控制与调查处理等工作。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开展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指导。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开展学生预防保健、健康相关行为监测,学生因病缺课、因病休退学及死亡情况等监测,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监测,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监测等。
7.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以上职责中,第2、第3、第5、第7项内容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的主要监督职责,目前该项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
五、学校卫生监督的基本内容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卫生、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等。卫生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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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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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的选址:包括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污染及灾害发生情况等。 2、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风玫瑰图及说明等。 3、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卫生问题、卫生措施、设施及预期效果等。 (二)选址、设计审查
按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学校选址情况;学校建筑总体布局;学生学习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生活环境(学生食堂、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校内游泳馆、校内公共浴室、学生宿舍、学生图书阅览室、学生厕所、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三)竣工验收
学校建设项目应按《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要求施工,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验收,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
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卫生监督部门在积极开展对学校的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卫生问题及卫生隐患,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一节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一、 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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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
1、是否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 2、是否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4、普通高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保健工作;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是否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是否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3、是否有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5、是否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6、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7、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8、是否对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9、是否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10、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学生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进行及时消毒,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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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学校限期整改。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二节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监督内容 总体监督内容:
1、符合发证条件的学校自建供水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4、涉水产品(包括水箱、供水管材和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和絮凝剂、饮水机、净水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饮用水消毒设备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5、学校饮用水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卫生检验;水质检验采样点、检验频次、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水质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饮用水包括供水和学生饮水。供水类别包括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分散式供水等多种形式,学生饮水类别包括开水、桶装水、净化水、沙滤水、现制现售水等多种方式。应针对学校不同供水类别和饮水方式进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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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督内容: (一)开水
推荐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用水主渠道。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检查开水供应是否足量(单纯供应开水的以4-6个班有一个50kg保温桶为足量)和方便学生饮用。
(二)自建设施供水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2、自建设施供水应设在独立且门窗齐全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泵房”)内。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室内地面应设有集水坑;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供水泵房必须加装防护门窗。
3、对储水设备(清水池)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观察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
4、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三)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加装防护门窗。
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3、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是否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5、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检查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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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
6、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四)分质供水
1、分质供水制水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有排水条件;墙壁是否做到防水、防霉,易冲洗、易消毒;门窗是否严密,采用不变性、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
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
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五)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净水器、沙滤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1、检查桶装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尤其是桶装水桶的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2、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特别是矿泉水长时间阳光直射易长霉菌);
3、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4、饮水机、净水器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是否定期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六)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
1、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
2、周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查出违法行为后可参考下表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地方法规的可按地方法规处罚,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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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1.供水单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位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许可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证擅自供生许可证。 水案 七条 第三项 监督管理办法》第法》第二十六条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监督管理办·处20元以上5000《生活饮用水卫·责令限期改进; (1)直接从事供、管水2.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患有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案 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生活饮用水卫生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一条。 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传染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法》第法》第七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项 《生活饮用水卫3.供水水·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质不符合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国家卫生准 标准案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进; 条例》第三十三·情节严重的,可以条 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条 第四项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法》第二十六条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生监督管理办·处20元以上5000·责令限期改进;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法》第二十五条 元以下的罚款。 生监督管理办·处20元以上1000《生活饮用水卫·责令限期改进; 12
予行政处分。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4. 拒绝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监督员依照《条例》实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施卫生监督 条 行政处分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5、学校饮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用水供应的饮用水 量不足 例》第七条第二款 条 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卫生工作条条例》第三十三·情节严重的,可以《学校卫生工作进; 条例》第三十六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卫生工作·情节严重的,可以建
第三节 学习环境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二、监督内容 1、教室人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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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人均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不少于1.15㎡; 中学不少于1.22㎡;师范、幼师学校标准不少于1.37㎡)。 2、采光
(1)单侧采光教室光线是否从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课桌面最小采光系数不低于1.5%,窗地面积比不低于1:6,后、侧墙反射系数不小于70%。) 3、照明
(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
(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管排列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 m); (4)是否安装黑板灯,黑板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2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4、黑板
(1)黑板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1×4.0平米,小学不小于1×3.6平米);
(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系数不大于20%)。
5、课桌椅
(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 (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
(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是否分别达到80%以上。 6、室内空气质量
(1)教室通风换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教室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是否≤0.15%;
(3)采暖季节教室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7、教室微小气候
冬季采暖期室温是否在16℃~18℃之间。 14
8、环境噪声
(1)教室外环境噪声是否≤50分贝;外环境对普通教室所产生的噪声是否≤50分贝;
(2)教室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两排教室长边间距大于25米;普通教室不受音乐教室、运动场地干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学生学习环境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标准的可参考下表进行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学生学习环境中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学习环境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1)教室人均面积 (2)采光 (3)照明 1. 学习环境(4)黑板 不符合国家卫(5)课桌椅 生标准 (6)室内空气质量 (7)教室微小气候 (8)环境噪声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2.直接责任单学校卫生监督员依位或者个人拒照法规实施卫生监绝或妨碍卫生督 监督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条 第三十六条 下的罚款(或者建议教育行政作条例》第三工作条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学校卫生工《学校卫生予警告 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作条例》第六工作条例》·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教育《学校卫生工《学校卫生·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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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监督内容 (一)校医院
参照《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进行监管。 (二)校医务室、卫生所(室) 1、执业许可证
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员要求
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是否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40平方米,是否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4、设备要求
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止血带、药品柜、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急救箱等。 5、执业行为
参照《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要求。 (三)保健室 1、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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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立保健室,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
2、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 3、设备要求
保健室设备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学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1、未取得《医疗《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 书从事诊疗活动的 2、使用非卫生技(2)诊疗活动超出医师术人员从事医疗注册的执业范围 卫生技术工作案 (3)未经护士注册从事 护士工作的 3、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从事护理活动案 4、超过核准登记诊疗活动超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的 诊疗活动案 第二十七条 四十七条 ·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罚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责令改正 允许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护士条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例》第九条、本医疗机构从事护理活第二十一条 动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警告 第二十八条 ·警告 《护士条例》·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四十八条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款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管理条例》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四十四条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条例》第器械 《医疗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17
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学校卫生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5.拒绝卫生监督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案 卫生监督 二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条例》工作条例》第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卫生·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人给予警告。
第五节 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 《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学生用品
1、对学生用品(铅笔、教科书、课桌椅等)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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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学生用品卫生安全性进行监督。 3、对学生用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抽检。 (二)公共浴室
1、对外经营公共浴室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是否设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是否保持良好通风。 4、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是否一客一洗一消毒。 5、浴室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淋浴喷头间距是否大于0.9米。
6、是否在明显处悬挂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患者禁浴的标志。
7、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制度。 (三)游泳场所
1、对外经营游泳场所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是否有强制通过式的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4、池水净化、消毒设施及运转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是否公示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指标。 6、是否有传染病病人禁游标志。 7、是否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8、泳池水水质检测是否合格。
9、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制度。 (四)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是否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是否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大于3.0平方米。 3.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上铺防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宿舍是否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是否设有换气窗。
5.冬季采暖季节采用烧煤碳取暖的宿舍,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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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生宿舍是否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 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五)学生厕所
1.新建教学楼是否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是否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是否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是否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是否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是否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学校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违法行为 供学生使用的文1.学生用品具、娱乐用品、保不符合国家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卫生标准的 以上的罚款 (1)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2.学校卫生厕所和洗手设施 设施不符合(2)寄宿制学校未卫生要求案 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款 第七条第一例》第三十三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教育行政《学校卫生·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七条 工作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警告 处罚 2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3.未取得公未取得公共场所卫共场所卫生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卫生管理条许可证擅自 营业案 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 (1)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即上岗直接为顾客管理条例》第十四服务的 (2)从业人员未按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违反健康管理制度案 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1、2目 工作岗位的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5. 拒绝卫生监督案 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告 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卫生工作·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于二百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200-800元;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公共场所条第一款第(二)卫生管理条项 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公共场所则》第二十三条第卫生管理条(一)项第2目、 例实施细第(二)项第1、3则》第五条 目、第(三)项第务的工作岗位的,罚款100-400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者,罚款100-400元 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罚款100-400元 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警告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 例》第八条 生管理条例实施·吊销卫生许可证 项;《公共场所卫·停业整顿 《公共场所条第一款第(四)·罚款200-800元; ·警告 第四章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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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应对原则
1.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传染病暴发的疫情处理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2.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或控制决定,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法立案调查。
二、 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对原则
1.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理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依法对学校的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设施、水源的卫生安全防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运行情况、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使用情况等影响水质卫生的因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作现场监督笔录。
2.对被污染的水源、水质异常的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因饮用水净化消毒或者卫生管理不规范导致水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法立案调查。
3.属于工业污染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人为投毒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三、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异常反应应对原则
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异常反应处理任务后,对预防接种、预防性服药的组织实施单位、个人资质、接种的疫苗或预防性服药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学生的异常反应症状及程度进行调查了解,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于引起异常反应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四、学生群体心因性反应应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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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学生群体心因性反应处理任务后,对事件的起因和经过进行调查,在排除确定的危害学生健康因素后,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加强卫生知识宣传,解除学生的认识、理解误区,可建议学校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第五章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卫生监督档案,是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质量抽检)、卫生行政稽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宣教、科研培训及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历史记录。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一、档案管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二、档案管理范围与形式
基层单位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按监督对象实行分户档案和综合性业务档案管理。
学校卫生分户档案范围包括学校基本情况、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等相关资料,分户档案是以一个学校为单位进行归档,实行一校一档动态管理。
综合性业务档案范围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专项工作资料、卫生行政处罚、各类学校卫生报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卫生行政稽查等相关资料。综合性业务档案按一案一档的形式进行归档,其中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档案应在分户档案中做简明扼要的记载,以便于工作查阅。
三、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分户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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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类型;
(3)、学校用地情况: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运动场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等;
(4)、教职员工及学生人数,学生宿舍、教室数;
(5)、校内辅助设施数,包含食堂、小餐饮、超市及各类公共场所等; (6)、校医院、医务室、保健室等设置情况; (7)、学校饮用水供应情况; (8)、学生体检及健康档案情况等。 2.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
新、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3、经常性卫生监督资料
(1)卫生许可: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注销等相关材料。 (2)日常卫生监督: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卫生、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等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相关检查记录和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材料分专业按形成时间依次排列归档。
4、不良行为在分户档案中以《行政处罚登记表》进行记录。 (二)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具体内容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立案、证据、案件裁量、听证、执行、结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材料。按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档案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档案内容
包括事件责任单位、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病情、事件原因、结论及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学校卫生报表档案
1.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4表) 2.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15表) 3.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10) 4.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1) 四、归档要求及保管期限
见《卫生监督员手册》——总论分册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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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学校卫生监督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主要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主要法规
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7.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8 《护士条例》 三、主要规章
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4. 《消毒管理办法》 四、主要规范性文件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
3.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4.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5.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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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6.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7.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9.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五、主要学校卫生标准
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
2.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 3. 《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GB 8771) 4.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 8772) 5. 《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1533)
6.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 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8.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9.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993) 10.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4) 11.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 12.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 13.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9668)
14.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 15.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 18205)
16.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 17225) 17.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 17226) 18. 《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标准》(GB/T 17227) 19. 《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规范》(GB/T 18206) 20. 《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 16134) 21.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 3976) 22.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WS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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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儿童青少年矫正眼镜卫生标准》(WS 219) 24. 《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 100) 25. 《学生营养午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T 103) 26.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2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学校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14表)。
(二)报告范围
小学及小学以上的学校。 (三)样卡
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表 号:卫统14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2012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学生总数□□□□□□ 其中:男生□□□□□□ 女生□□□□□□ 住宿学生数□□□□□□ 教职员工数□□□□□ 二、学校类别
1.初等教育□ 2.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4.其他教育□ 三、办学性质
1.公办□ 2.民办□ 3.其他□ 四、校内辅助设施数
1.学生集体食堂□□ 2.学生宿舍(间)□□□□ 3.洗浴场所□□ 4.学生厕所(蹲位)□□□ 5.游泳场所□□ 6.体育馆□□ 7.图书馆(阅览室)□□ 五、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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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式供水□ 2.二次供水□ 3.分质供水□ 4.分散式供水□ 5.其他□ 六、健康管理 1.校医院(室)、卫生室数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 □□□□ 保健室数□□□ 保健教师数 □□□□ 2.学生体检数 □□□□□□ 3.学生健康档案:有□ 无□
4.学生常见病防治:开展□ 部分开展□ 未开展□ 5.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开展□ 未开展□ 6.开设健康教育课:是□ 否□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 无□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四)相关说明
1.学生总数:指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学校在册的学生人数。
2.教职员工数:指学校在职在岗的各类聘任人员。 3.学校类别:参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定进行分类。
(1)初等教育:指小学教育。
(2)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脱产学习并参加国家文凭考试、自学考试的民办高等教育。
(4)其他教育:指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 4.办学性质:“其他”一栏主要指港、澳、台投资和国外投资的办学。 5.校内辅助设施数:指校园内配套的有关设施,以及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园内应纳入卫生监管范围的各行业单位数,包括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单位。
6.饮用水:指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同一学校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填报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1)集中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2)二次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
(3)分质供水:主要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
(4)分散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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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卫生室、保健室: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8.学生体检数:指学生总数中,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接受了健康检查的学生人数。学生体检数≤学生总数。
9.学生常见病防治:指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开展近视眼、龋齿、营养不良、肥胖等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情况。开展了四项及以上学生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填“开展”一栏,开展了1~3项的填“部分开展”。
(五)注意事项
1.本卡应在完成首次学校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2.同一学校有两个以上办学地点的,应填两份以上信息卡。
3.对已建卡的学校,信息卡内容有变动的,必须进行修正或补充填报。 (六)参考资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二、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案件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5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
(三)样卡
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被查处单位(个人):
表 号:卫统15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被查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查处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2012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学校类别
1.初等教育□ 2.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4.其他教育□ 三、办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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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 2.民办□ 3.其他□ 四、案件查处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 (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3)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4)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5)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使学生健康受到伤害□ (6)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当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7)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8)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 (9)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行政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或编号: (1)警告□ (2)其他□
6.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可多选)(1)责令限期改进□ (2)其他□
7.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9.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未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五、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四)相关说明
1.学校类别:同《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4表)。 2.办学性质:同《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4表)。 3.违法事实:
第(1)~(5)项的主要查处依据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6)项的主要查处依据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7)项的主要查处依据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8)项的主要查处依据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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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填报。
2.对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后再次进行填报。
3.对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执行结果”一栏按最终有效行政行为进行填报。
(六)参考资料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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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时限: 单位: 所
学生数(人) 办学性质 校内辅助设施数(个) 饮用水 健康管理 学生常卫教职学校 学校类别 数 员工合男女住宿公民其学生集学生宿洗浴场所 学生厕所(蹲位) 游泳场所 体育馆 图书馆、阅览室 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生专校医院他 卫生室业术员 (人) 保健室数(个) (室)、技数(个) 人二次供水 分质供水 保健教师数 (人) 学生体检数 (人) 有学生健康档案 开设健康教育课 开展 部分开展 见病防治 开展急慢性传染地方病防控 (1) 总计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教育 a b c d e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有突发公共卫生件应急预案 (32) 学数 计 生 生 办 办 他 体舍 生(人食(间数 ) 堂 ) 病、事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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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填报说明
根据《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4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小学及小学以上学校的基本信息及卫生管理相关情况。填报说明如下:
一、学校类别:参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定,将学校分为4类。①“初等教育” 指小学教育;②“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③“高等教育”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脱产学习并参加国家文凭考试、自学考试的民办高等教育;④“其他教育”指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
二、学校数:指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辖区内的学校总数。同一学校有两个以上办学地点的,应分别填报。
三、教职员工数:指学校在职在岗的各类聘任人员总数。
四、学生数:指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辖区内学校在册的学生总数。 五、办学性质:“其他”一栏主要指港、澳、台投资和国外投资的办学。
六、校内辅助设施数:指校园内配套的有关设施,以及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园内应纳入卫生监管范围的各行业单位数,包括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单位。
七、饮用水:指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同一学校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填报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八、学生体检数:指学生数中,在统计时限内接受了健康体检的学生人数。 九、有学生健康档案、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常见病防治、开展急慢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有相应的学校数。
十、学生常见病防治:指在上一年度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开展近视眼、龋齿、营养不良、肥胖等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情况。开展了四项及以上学生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填入“开展”一栏。
十一、逻辑关系:
列:(1)=(7)+(8)+(9)=(17)+(18)+(19)+(20)+(21);
(1)分别≥(27)、(28)、(31)、(32); (1)≥(29)+(30); (3)=(4)+(5); (3)分别≥(6)、(26); (1)为0,(2)~(32)均为0; (1)>0,(2)、(3)分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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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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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时限: 单位: 件
违法事实* 查处案件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数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进 (11) 处罚程序 结案案件数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2) 强制执行 (23) 结案情况 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24) 不完全履行 (25) 未履行 (26) 不作行政处罚 (27) 学校类别 其他 行政处罚案件数 简易程序 (15) 一其般中:程听序 证 (16) 警告 其他 (1) 总计 a (2) (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 (17) (18) (19) (20) (21) 初等教育 b 中等教育 c 高等教育 d 其他教育 e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章):
注:违法事实:①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②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③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④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⑤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使学生健康受到伤害;⑥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当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⑦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⑧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⑨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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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填报说明
根据《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15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实施的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填报说明如下:
一、学校类别:参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定,将学校分为4类。①“初等教育” 指小学教育;②“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③“高等教育”指普通高等教育;④“其他教育”指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
二、查处案件数:指统计时限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实施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所有案件数。(包括统计时限内送达处罚决定书且未结案的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不包括统计时限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结案案件。)
三、违法事实:指“查处案件数”中,查实认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列入①~⑧项的归入“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指“查处案件数”中,作出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等相应处理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
五、行政处罚案件数:指“查处案件数”中,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数。(不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
六、结案案件数:指结案日期在统计时限内的所有查处案件数。(包括统计时限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结案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不包括统计时限内送达处罚决定书且未结案的案件。)
七、处罚程序:指“结案案件数”中,按《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分类;“其中:听证”一栏按实际举行了听证的案件数填报。
八、行政处罚决定:指“结案案件数”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罚决定内容。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结案案件数”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十、结案情况:填报案件的执行方式、执行结果,以及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数。 十一、逻辑关系: 列:(1)分别≥(2)、(3)、(4)??(11)、(12);(2)+(3)+(4)??+(9)+(10)≥(13);
(14)=(15)+(16);(16)≥(17); (14)分别≥(18)、(19)、(20)、(21); (14)=(24)+(25)+(26)+(27);(13)+(27)=(1);
(18)+(19)+(27)≥(14);
(24)+(25)+(26)≥(22)+(23)≥(24)+(25)≥(22) 行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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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填报说明
根据《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15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实施的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填报说明如下:
一、学校类别:参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定,将学校分为4类。①“初等教育” 指小学教育;②“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③“高等教育”指普通高等教育;④“其他教育”指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
二、查处案件数:指统计时限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实施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所有案件数。(包括统计时限内送达处罚决定书且未结案的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不包括统计时限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结案案件。)
三、违法事实:指“查处案件数”中,查实认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列入①~⑧项的归入“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指“查处案件数”中,作出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等相应处理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
五、行政处罚案件数:指“查处案件数”中,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数。(不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
六、结案案件数:指结案日期在统计时限内的所有查处案件数。(包括统计时限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结案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不包括统计时限内送达处罚决定书且未结案的案件。)
七、处罚程序:指“结案案件数”中,按《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分类;“其中:听证”一栏按实际举行了听证的案件数填报。
八、行政处罚决定:指“结案案件数”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罚决定内容。
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结案案件数”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十、结案情况:填报案件的执行方式、执行结果,以及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数。 十一、逻辑关系: 列:(1)分别≥(2)、(3)、(4)??(11)、(12);(2)+(3)+(4)??+(9)+(10)≥(13);
(14)=(15)+(16);(16)≥(17); (14)分别≥(18)、(19)、(20)、(21); (14)=(24)+(25)+(26)+(27);(13)+(27)=(1);
(18)+(19)+(27)≥(14);
(24)+(25)+(26)≥(22)+(23)≥(24)+(25)≥(22) 行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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