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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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衡政[2006]47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衡政〔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冀政〔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意义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特别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 1 / 3

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构建城乡救助体系,

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衡水发展新跨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个人自救与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在不断增强困难群众“造血”功能,全面提高其自救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必要的救助资金,并广泛动员和有效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制度配套、形成合力。要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构建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运 2 / 3

转协调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既确保各单项救助制度之间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充

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功能,又使社会救助体系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构建社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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