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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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修改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按照《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苏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昆山市“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拥有加油站78个,油库2座,油罐车63辆,2010年汽油年消耗量达21万吨以上。汽油挥发性较强,按相关系数折算,全市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0.16万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体健康。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在强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VOCs集聚到一定浓度,遇火极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因此,通过设备将这些挥发的油气回收还原成液态,然后变回汽油再销售,就可以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依据与目标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储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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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苏州市“十二五”蓝天工程方案》(苏府?2011?100号)。

(二)工作目标。

1、2012年底完成全市所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并通过验收。

2、201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须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细。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辖区内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制定方案,建立机构。2011年9月1日-9月10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油气回收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成立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明确任务,开展试点。2011年9月10日-9月30日,在摸底调查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排出治理进度,同时参照上级相关文件,制定油气治理资金补助办法。召集相关经营单位开会布置,下达治理任务,确定试点单位,组织开展试点。

(四)分期实施,扎实推进。2011年10月1日-2012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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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在成功开展试点,建立示范工程基础上,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分期分批推进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

(五)全面总结,巩固提高。2012年12月,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办公室,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及时布置整改,确保达到要求。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对辖区内拥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二)制定昆山市油气回收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并落实专人负责,为油气回收治理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三)根据油气回收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各业主单位按时上报改造治理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四)公安、交通在车辆年检过程中,对完成改造,罐体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但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可提前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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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不予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五)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

(六)在油品经营单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并通过排污监测、防爆电气检测、计量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等技术验收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改造技术指南和检测规范及时组织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

(七)新建油库、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八)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公安部门不予发放行驶证,交通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九)已建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的,环保部门应予以处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发改委不准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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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十)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积极上报政府,制定符合昆山实际的油气回收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以全面推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五、对油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一)实施治理改造要求。

1、各油品经营单位应在收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一站(库/车)一案原则,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及进度计划(包括停业时间,项目峻工、开业时间等内容),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改造。预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纳入下期治理任务。

2、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治理改造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及进度计划,统一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其它社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和非经营性加油站报昆山市环保局备案,

3、位于农村地区,且周边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以及年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回收治理,并预留二次回收管线和接口。

4、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二次回收治理。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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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接口。有条件的加油站可先行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中心城区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吨的加油站,原则要求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其他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有条件的可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

6、油罐车经营单位在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时,应选择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公安、交通部门年审。

7、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8、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9、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10、中石化、中石油要根据系统总体要求,按照相关要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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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或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或方案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

(二)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强化作业现场监管,严格控制用电、动火、清罐、进罐、登高等危险作业,切实落实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危险作业监管监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2、在选择防爆电气改造单位时原则上应选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同时改造单位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3、油库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测、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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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油品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监督管理。

(三)制定经济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油气回收治理经济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全市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内容,动员和引导民众关心、参与、配合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理解,避免改造工程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附:昆山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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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昆山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环保局局长 徐宇斌 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秧林

市环保局副局长 金建芳

成 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翁文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清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国荣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 邰继成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二、昆山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市环保局副局长 金建芳 副主任:市发改委能源科 钱静瑜

市环保局污防科科长 姚亚明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姚大坤

市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姚光明 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副科长 周志良 市质监局计量科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张琦云 市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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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u8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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