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给排水设计手册-给水培训-赵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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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第二版)给水部分

介绍人:赵锂

1 用水定额 1.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 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 常用水量。

1.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 表1.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1.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 质、规模,采用表1.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1.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 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 面积1.0~3.0L/m2· 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 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规范3.9.17、 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1.1.5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m2· d计算。

1.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 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1.1.7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 水量的10%~15%计。 1.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 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 用水量。 1.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 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 可按表3.1.9确定。 1.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 时变化系数, 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1.1.10确定。

表 1.1.10 序 号 建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筑 物 名 称 单 位 小时变化 最高日生活 使用 系 数 用水定额(L) 时数(h) Kh 100~150 150~200 5~10 50 30~50 3~6 30~50 3~6 24 24 8~10 8~10 8~12 8~12 8~16 3.0~2.5 3.5~3.0 1.2~1.5 1.2~1.5 1.5~1.2 1.5~1.2 1.5~1.2

1

宿舍 I 类、II 类 III 类、IV 类 图书馆 书店 会展中心(博物馆、展览馆)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员工 员工每人每班 每 m2 营业厅 员工每人每班 每 m2 营业厅

13 14 18

注: 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 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 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1.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

,供水水 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1.1.12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 50L/人· 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一般宜采用30~50L/人· 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 1.5~2.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 次, 延续供水时间为1h。

1.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 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 和沾污程度等,按表1.1.13确定。表 1.1.13 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 冲洗方式 轿车 公共汽车 载重汽车 (L/辆·次) 抹车、 微水冲洗 10~15 15~30 蒸汽冲洗 3~5 — 高压水枪冲洗 循环用水冲洗 补水 40~60 80~120 20~30 40~60

注:汽车冲洗设备用水量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1.1.14 节水用水定额 1)住宅生活用水的节约用水定额。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 域条件因素可按表 1.1.14-1 确定。表 1.1.14-1 住宅平均日生活用水节水用水定额 节水用水定额(F/人.d) 住宅类 型 卫生器具设置 标准 特大 城市 Ⅰ 有大便器、洗 涤盆 有大便器、洗 脸盆、洗涤盆 普 通 住 宅 Ⅱ 和洗衣机、热 水器和沐浴设 备 有大便器、洗 脸盆、洗涤盆、 Ⅲ 洗衣机、家用 热水机组或集 中供应和沐浴 设备 有大便器、洗 脸盆、洗涤盆、 洗衣机及其他 别墅 设备(净身器 等) 、家用热水 机组或集中热 水供应和沐浴 设备、洒水栓 150-250 140-200 110-180 100-190 90-150 80-140 90-160 80-110 70-100 140-230 130-180 100-160 90-170 80-130 70-120 80-140 70-100 60-90 120-200 110-150 90-140 80-140 70-110 60-100 70-120 60-90 50-80 100-140 90-110 80-100 70-110 60-80 50-70 60-100 50-70 45-65 一区 大城市 中、小 城市 特大 城市 二区 大城 市 中、 小 城市 特大 城市 三区 大城 市 中、 小 城市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上海、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 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 区。 3、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标准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4、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汽车抹车水。

5、表中用水量为全部用水量,当采用分质供水时,有直饮水系统的, 应扣除直饮水用水定额;有杂用水系统的,应扣除杂用水定额。

2)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的节水用水定额。 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使用要求可按表1.1.14-2确定。

1.1.15 旅馆和医院进行初步设计时,可按表 1.1.15 综合用水量标准选定。 表 1.1.15 旅馆和医院生活综合用水量及小时变化系数 建筑物名称 旅馆 中等标准 高标准(有热水供 应)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100 病床以上 101~500 病床 500 病床以上 每一床位每 日 每一床位每 日 每一床位每 日 500~800 1000~1500 1500~2000 2.0 2.0~1.5 1.8~1.5 每一床位每 日 每一床位每 日 300~400 1000~1200 2.0 2.0~1.5 1、包括除消 防用水及空 调设备补充 水外的其他 部分综合用 水量; 2、医院不包 括水疗、泥 疗等设备用 水。 单位 生活用水量标准 (最高日) (L) 小时变化系数 备 注

1.1.16.体育场、体育馆一场使用时间4h; 二场使用时间6~7h;三场使用时间9~10h。 1.1.17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 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规范3.1.14)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要 求。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 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 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2.水质标准和防水质污染 2.1水质标准 2.1.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2.1.2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 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2.1.3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标准应符合《饮用井 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要求。 2.1.5游泳池的水质标准应符合《游泳池水质标准》 CJJ244-2007的要求。

2.2防水质污染(规范修编的条文)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 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 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 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 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 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

进入水池 (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装设真空破坏器等防虹 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 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 (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 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 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 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 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 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 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 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 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导流防止器: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升华) 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 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 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 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 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可按本规范 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 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 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 水池(箱)分开设置。 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 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 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

h时。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 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 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 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 底板及顶盖。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 (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 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 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 等。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 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 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 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2.2.3为了防止消防贮水成为不流动的死水,可将 由市政自来水供给的空调循环水补水、浇洒绿化 等非饮用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贮一池(该部分 用水要单设系统)。该水池(箱)的非饮用生活 用水出水管应深入消防水位以下(据池、箱底不 小于150mm),但该出水管在消防高水位处需开 ≥25mm的孔径以防消防水被动用。见图2.2.3。

图2.2.3 虹吸破坏管示意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tm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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