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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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第9次会议介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于2005年4月4至8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52个成员国和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分委会主席Z.Alam先生(新加坡)主持了会议。

秘书长致开幕词,其中重点提到:自从2003年BLG8次会议以后,MSC和MEPC对MARPOL附则I和II进行了修订并期望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与MARPOL附则II一同修订的IBC规则也如此),对此,此次BLG9要作很多准备工作;BLG9另外一个重点是审议并尽快批准压载水公约(BWM)的导则。

由于2004年未召开BLG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会议一致选举新加坡代表Z.Alam先生为主席,挪威的S.Oftedal先生为副主席,在BLG9结束前,Z.Alam先生和S.Oftedal先生又分别被推举为06年主席和副主席。

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会议成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和2004年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导则制定3个工作组,还成立了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所有类型液货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对MARPOL73/78附则I关于燃油修正的定义之澄清及经修正的MARPOL73/78附则I要求对FPSOs和FSUs的适用最终导则2个起草组。会议结束后成立了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的新船结构、“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修正、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导则3个通信组。现将会议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IMO其他机构的决定(议题2)

关于新的工作程序方法:根据MSC77会议决定(BLG9/2),应避免对导则制定统一解释,在今后,对于导则中的内容若存在含糊并需要修定,只应修正导则;根据MSC78会议决定(BLG9/2/1),在决定将新议题列入分委会工作计划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同意建议中的技术问题,详细的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制定适当的要求和建议案等工作由相关的分委会考虑。

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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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就该议题成立了工作组,由荷兰的Tiemens女士任主席,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评估清洁剂: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报告格式用于提交清洁剂的评估数据,并进一步修改MARPAL附则Ⅱ。由于没有时间完成,分委会决定将该工作交下届 ESPH工作组会议。 2.对MEPC.2/Circ—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的审议:

①分委会同意,为透明起见,所有植物油和动物脂肪的公认的同义词都应反映在IMO官方文件中,并以一个独立的附录反映在MEPC.2/Cric中。

②对于三方协议中的货品在3年宽限期满后,ESPH工作组不再接受任何的延期。对于在现行的系统下签订的三方协议,其货品清单可以继续使用至2007年1月1日,而到2006年12月17日所有这些货品都将到期,其中有三种物质的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对于这些物质,要求报告国与生产商联系根据经修订的MARPAL附则Ⅱ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分委会同意经委员会批准后,将经修订的IBC规则17、18和19章及MEPC.2/Circ清单1作为经修改的IBC规则的补录出版。

③对于实施经修改的MARPOL附则Ⅱ和IBC特别是在货物操作以及证书方面,分委会同意对于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生效前装载上船并且在生效后才卸载的货物,在装载时的货物分类要求保持合法直到货物被卸载,而随后应满足新的要求。对于证书问题,分委会同意下述方法:

证书类型 现行证书 根据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签发证书,起始日为2007年1月1日,期满日为现行证书的期满日期。 根据经修订的MARPOL将现行证书的有效期延至2007年1月1日。 附则Ⅱ签发一张新证书,自检验日期后5年的有效期 更换现行证书的面页coversheet。将有效期延至2007年1月1日。 根据现行的MARPOL附则Ⅱ签发一张短期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1月1日。 同上 签发一张全期证书,自初次检验后5年的有效期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签发证书 有效期至2007年1月1日以后的证书 在2006年8月1日或以后的换证检验 2006年8月1日或以后的换旗 新造船交船(2006年8月1日) 3.对MARPAL2002年综合文本的附则Ⅱ中涉及的导则的审议 ①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评估导则。 由于时间限制,将在ESPH11会议继续工作。

②A.673(16)决议——近海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 vessels)散装运输和处理有限数量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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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A.673(16)、A.863(20)等IMO文件都涉及到了近海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supply vessels),认为将这些不同要求放在一个单一的IMO文件中比较好;并对该导则附录1作了一些修改,与IBC规则相应内容协调一致。

4.经修改的MARPOL附则Ⅱ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规定

IACS提出要求对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扫舱问题进行澄清,分委会注意到5.3条包含了对气体运输船的等效布置要求,因此并没有要求气体运输船进行扫舱试验或有扫舱程序。而且12.6条也不适用于签发有NLS证书的气体运输船。 5. ESPH11工作组会议在2006年召开。

三、任何类型船舶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人员保护要求(议题4)

1. 审议丹麦提交的“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物质的新建船舶的结构建议案”

该建议案主要对此类新船的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通风要求、防止有毒蒸汽进入起居处所、用于船员清洗和更衣的设施、甲板作业特别是溢流盘的新型设计、货物测量和取样要求以及除气、货舱清洗和扫舱等。

经过激烈讨论,分委会同意第一步先制定一个非强制性的导则。分委会认为DE分委会应参与该项工作。分委会决定成立一个会间通信组,由丹麦牵头,审议制定一个关于新船结构建议案的MSC通函,同时向BLG10提交一份报告。

2.MARPOL附则I货物或船用燃料油的安全数据单(MSDS)

分委会同意制定对载运MARPOL附则I货物和船用燃油的船舶使用安全数据单的强制规定。 3.分委会同意将“船上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基本要素指南”提交委员会批准,并请MSC/MEPC人为因素工作组审议有必要涉及结构和操作标准的意见以及与ISM规则相衔接的观点。

四、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议题5)

成立了“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工作组,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在考虑日本的提案(BLG9/5)和韩国的提案(BLG9/5/1)基础上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进行了修订;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修正IBC规则程序。具体如下:

1. SOLAS II-2/10.5.6关于“货船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委会同意该规定同样仅适用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

2. SOLASII-2/4.5.10关于“货泵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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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委会同意该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同意在上述规定中的“烃类气体”(hydrocarbon gases)替换为“可燃蒸气”(flammable vapours);

考虑到SOLAS II-2章4.5.10.1.1和4.5.10.1.4条关于“可燃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的规定,在SOLAS II-2章1.6.7中对现有船要求阶段性的满足,分委会同意对现有化学品船也要求阶段性的满足上述规定,对非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 3. SOLAS II-2/13.3.4和 13.4.3关于“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根据SOLAS II-2章1.2.2规定,分委会同意EEBD的配备适用于所有现有500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 4. IGC、IBC中引用SOLAS II-2的条款

IGC、BCH和GC规则中引用SOLAS II-2章的条款(BLG8/11)的问题,考虑到IBC规则已经被MSC.176(79)决议修正,分委会同意对IGC也应作此修正;由于BCH和GC规则仅适用于现有船,分委会同意对它们基本维持不变,尽管如此,对于被MSC.99(73)决议修正的SOLAS II-2章对“现有船”条款的规定,分委会同意适用于现有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进行追溯),对“现有船”的规定也写入到相应规则中; 5. 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和GC规则

根据BLG9/3/2和BLG8/18(附件10),分委会同意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分委会同意对此起草的MSC通函,并提交MSC81批准; 6. 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

分委会同意工作组拟定的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其中IGC和GC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批准、BCH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和MEPC54批准; 7. 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程序

由于修正的IBC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而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有需要一段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在二者之间需要进行协调。

五、MEPC.2(VI)决议的修订(议题7)

对于MEPC.2(VI)决议“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同意在考虑WHO(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成立通信组(由澳大利亚牵头),准备MEPC.2(VI)决议的修正草案,提交给BLG10。

六、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的制定(议题8)

澳大利亚(BLG9/8)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排放率或排放量,而通过制定一个统一解释予以澄清。该提案得到一些成员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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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支持)则指出,应该给予如最低航速、排放率的限制。 就以上两种意见,分委会要求在议题7成立的通信组一并考虑。

七、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的规定制定(议题9)

在MSC78会议上(MSC78/24/8),作为高优先项目,决定由DE(负责牵头)、BLG和FP“制定气体燃料船国际规则”,完成日期为2007年。

分委会同意成立通信组(由挪威牵头),在分委会权限范围内,准备“气体燃料船导则” 草案,提交给BLG10。同时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DE及相关分委会。

八、OSV(近海供应船)导则的审议(议题10)

对OSV(近海供应船)导则中,分委会同意在现有的导则第7部分后增加第8部分:在OSV运输危险和有毒散装液体物质。分委会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SLF分委会;

根据此次ESPH工作组的报告,分委会同意对对LHNS导则进行的修改,分委会请秘书处就此通知DSC10。

九、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议题11)

本议题是本次会议上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会议成立了工作组。

压载水公约自2004年2月13日通过以来,目前已有四个国家(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叙利亚共和国)签署了该公约,还有一些国家表示他们将在不久将来批准该文件。

由于G8和G9导则在MEPC52会议基本批准,并交DE48作了审议后,直接提交MEPC53供通过,所以本次会议主要对其余11个导则进行审议和制定,并将G4—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指南以及G6—压载水置换导则作为本次会议的优先项目,定稿并制定MEPC决议草案以期在MEPC53会议通过。由于G7、G10、G13(挪威牵头制定)没有最新文本提交,分委会决定将3个导则交MEPC53审议,同时涉及这3个导则的本次会议提案(新加坡BLG9/11/12、巴西BLG9/11/9)也交MEPC53审议。

1.G4审议:(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

工作组逐段审议了G4文本,对文本作了修改并最终定稿,其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向港口国提交报告的要求,一些代表团认为公约中并没有要求向港口国提交报告,应与公约要求一致。分委会同意删除报告要求,而只规定“如果港口国要求压载水作业的信息,应提交相关文件给港口国”。

②关于沉积物管理要求中,在海上清除沉积物是否要求在“距最近陆地200nmile和水深200m”或“由B.4.1和B.1.2规定的距离和水深要求”的适当区域才能进行,工作组没有达成一致,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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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括号中由MEPC53审议。工作组已完成G4定稿并准备了MEPC决议草案供MEPC53通过。 2.G6审议:(压载水置换)

工作组主要讨论了涉及压载水交换的安全问题,并对涉及操作方面的规定作了文字修改。工作组完成G6定稿并准备了MEPC决议草案供MEPC53通过。 3.G3审议:(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

工作组根据英国对G3导则的意见(BLG9/11/14)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形成了一个新的文本在工作组讨论。主要在原文本基础上增加压载水排放、沉积物控制的要求,以及“同一位置”(same location)的解释。工作组完成G3定稿并准备了MEPC决议草案供MEPC53通过。 4.G1审议:(沉积物接收设施)

工作组对导则的目的以及缔约国提供一定类型的沉积物接收设施的义务上进行了讨论,同意缔约国有自己的灵活性决定接收设施的性质。将请FSI分委会审议并向下次MEPC会议提交最终文本。

5.G5审议:(压载水接收设施)

工作组对导则的目的、接收到岸上接收设施的压载水再重新排放到水域环境中的要求进行了讨论,同意压载水接收设施接收水重新排放回水域环境时,排放水应到达D-2的标准。将请FSI分委会审议并向下次MEPC会议提交最终文本。 6.G12审议:(船上沉积物控制导则)

工作组对G12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导则的目的、内容、涉及安全方面的船舶设计要求等方面,对G12文本进行了大面积修改,最后工作组同意将该导则的目的仅限于船舶的设计和构造要求,删除操作方面的要求,操作方面的要求放在G4中。 将请DE分委会审议并向下次MEPC会议提交最终文本。 7.G2审议:(取样导则)

工作组对导则的原则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 导则是否要包括样品分析?导则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取样?

因为D-1是压载水置换标准而不是生物排放标准,如何取样分析?应与D-2的取样分析分别对待。

② 取样是否应制定强制要求?

因为公约中要求取样应按照IMO制定的导则进行,但可能会包括一些非强制性的内容。 ③ D-2标准是一个平均值还是一个瞬时标准?

④ 对于说明取样要有一个“明显的理由”问题(clear ground)。 通过讨论,工作组同意:

① 该导则仅涉及用于检测符合公约要求的取样目的,但取样应用于评估D-1和D-2的符

合情况;

② 制定取样的强制性要求,可能包含一些非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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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D-2标准应是一个瞬时标准而不是整个排放的平均值,工作组同意根据这个解释进一步

制定导则;

④ 工作组决定该问题应由A.787决议—港口国控制予以考虑。 德国将根据上述原则问题准备一个新的文本,提交MEPC53会议。 8.G11审议 (船舶设计)

工作组还审议了G11,但认识到仍需要大量的工作,将在以后的会议中继续讨论。

十、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中“燃油”定义的澄清(议题12)

分委会同意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提案(BLG9/12):修订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21.2.2条(现行MARPOLI/13H(2)(b)条),将“燃油”改成“除原油以外的油类”,以避免在现行13H实施后(2005年4月5日)在单壳油船装载错误类型的重油。

分委会同意对此成立了起草组,对:现有的MARPOL附则I中13H(2)作统一解释;经修订的附则I进行修正(适用于21.2条)。

十一、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要求适用于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设施(FPSOs)和浮式储存设施(FSUs)的导则(议题13)

分委会同意澳大利亚关于经修订的MARPOL73/78附则I/21/22和23条要求均不适用于FPSOs/FSUs。

分委会同意了经修订的MARPOL73/78附则I要求适用于FPSOs/FSUs的导则草案,将提交MEPC53通过。

十二、BLG10次会议的工作计划和议题(议题14)

分委会审议并准备BLG10会议的工作计划和临时议程并请MEPC和MSC批准。

在BLG10会议将成立以下3个工作组:

1).化学品安全和污染危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 2).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 3).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规定的制定。

并成立一个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排放率标准的起草组。 下次会议临时定在2006年4月3日至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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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事宜(议题16)

分委会审议了由DSC9会议修订并更新的“港区内安全运输危险货物及相关活动的建议案”,认为不必作任何修正,请秘书处通报给DSC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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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t7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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