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城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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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城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八月

前 言

至2010年底,海南省共有204个乡镇,47个农场(社区)。全省乡镇密度59.8个/百km,村庄密度778.6个/百km,农村人口密度161人/km,城镇化水平达到50%。但是,由于经济、自然、历史等多种因素,城镇化进程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城乡、工农和贫富差异的二元结构困局依然严峻,“三农”问题仍然在二元结构羁绊中难以解套,成为城乡均衡发展的关键问题。

因此,在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下,推行以小城镇建设为轴心的发展模式,探索一条具有国际旅游岛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方式,使小城镇在海南城镇化进程中成为重要的发展极、增长极和稳定极,是加快海南城镇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切入点,促进城乡经济协同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规范和指导,规范小城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在理念、思想与方法的重大突破。

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海南省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借鉴其他有关省的经验编制而成,并在以下方面创新突破:

1、在编制方法上,鼓励“多规合一”和“多层次合一”的规划编制创新模式。并根据海南小城镇规模普遍偏小及农场、城镇并存的实际,提倡将镇域规划与镇区规划并重编制的“全镇域规划区”编制规划模式,以及 “镇场一体”编制规划模式。

2、在规划内容上,强调以培育特色产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支撑,加强设施配套建设和环境保护,强调小城镇特色塑造,注重突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并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提出了特色旅游风情镇(村)的规划重点和慢行交通规划要点。同时,将具有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人口集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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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纳入本导则规划范畴。

3、在成果内容及深度要求上,删繁就简,提出六图(5+1)、一文本、一附件的成果表达形式。将建设用地从《镇规划标准》八大类整合简化为六大类,并主要按大类进行统计计算。

4、在规划管理上,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提出小城镇上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总体规划实施要求,特色旅游风情镇总体规划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以及总体规划实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把关制度。

本导则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镇村体系规划;4镇区总体规划;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6基础设施规划;7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保护;8绿化景观与风貌建设;9公共政策规划;10成果内容及深度;11规划编制与审批;12附则。

本导则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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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1.1 目的与意义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规划层次 ............................................................ 1 1.4 规划内容 ............................................................ 2 1.5 规划期限 ............................................................ 2 1.6 规划重点 ............................................................ 2 1.7 规划协调 ............................................................ 3

2 术语 ......................................................................................... 4 3 镇村体系规划 ........................................................................... 9

3.1 发展战略与目标 ...................................................... 9 3.2 规划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 10 3.3 镇村体系等级结构与职能 ............................................. 11 3.4 镇村体系空间布局 ................................................... 12 3.5 村庄建设 ........................................................... 12 3.6 特色旅游风情镇(村)规划 ........................................... 13 3.7 产业布局 ........................................................... 15 3.8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 15 3.9 基础设施协调规划 ................................................... 19

4 镇区总体规划 ......................................................................... 20

4.1 用地选择 ........................................................... 20 4.2 用地分类 ........................................................... 20 4.3 用地标准 ........................................................... 21 4.4 建设用地结构比例 ................................................... 22 4.5 规划布局一般规定 ................................................... 23 4.6 用地强度控制 ....................................................... 23 4.7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布局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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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特色街区布局 ....................................................... 24 4.9 公共中心布局 ....................................................... 25 4.10 产业用地规划 ...................................................... 25

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27

5.1 一般规定 ........................................................... 27 5.2 分级配置 ........................................................... 27 5.3 教育设施 ........................................................... 28 5.4 医疗卫生设施 ....................................................... 29 5.5 文体科技设施 ....................................................... 30 5.6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31

6 基础设施规划 ......................................................................... 31

6.1 道路交通规划 ....................................................... 31 6.2 给水工程规划 ....................................................... 34 6.3 排水工程规划 ....................................................... 36 6.4 电力工程规划 ....................................................... 36 6.5 通信工程规划 ....................................................... 39 6.6 燃气工程规划 ....................................................... 40 6.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 41 6.8 用地竖向规划 ....................................................... 41 6.9 环境卫生规划 ....................................................... 41 6.10 防灾减灾规划 ...................................................... 42

7 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保护 ......................................... 44

7.1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 44 7.2 自然环境保护与生态保育规划 ......................................... 45 7.3 人文生态环境保护 ................................................... 46

8 绿化景观与风貌建设 .............................................................. 48

8.1 绿化布局 ........................................................... 48 8.2 景观规划 ........................................................... 48 8.3 风貌导引 ........................................................... 49

9 公共政策规划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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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保障政策 ........................................................... 50 9.2 实施措施 ........................................................... 52

10 成果内容及深度 .................................................................... 53

10.1 成果内容 .......................................................... 53 10.2 成果格式 .......................................................... 55 10.3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 55 10.4 规划蓝图 .......................................................... 55

11 规划编制与审批 .................................................................... 56

11.1 组织编制与评审 .................................................... 56 11.2 规划审批 .......................................................... 56 11.3 规划编制资格 ...................................................... 56 11.4 规划实施管理 ...................................................... 57

12 附则 ..................................................................................... 57 本导则用词说明 ........................................................................... 58

附 录 ......................................................................................... 59

A 规划图例与图表 ....................................................... 59

附 件 ......................................................................................... 62

1 海南省乡镇、农场现状规模及分布 ....................................... 62 2 特色旅游风情镇基本情况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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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1.1.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精神,促进全省城乡一体化发展,探索具有国际旅游岛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规范和指导,规范小城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小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1.2.2 位于市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小城镇,编制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分区规划要求执行,同时应增加城乡一体化规划内容。

1.2.3 位于市县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按照上位规划对其定位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期限内仍保持原功能属性的小城镇,应按本导则执行。

1.3 规划层次

1.3.1 本导则将小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层次。

1.3.2 鉴于海南小城镇规模普遍较小的实际,本导则鼓励“多规合一”和“多层次合一”的规划编制创新模式。即:

(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与小城镇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2)将镇域规划与镇区规划并重编制,使小城镇规划编制由侧重于镇区规划转变为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并举,按“全镇域规划区”编制规划,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突出城乡关系的融合与协调。

(3)位于小城镇镇区中,或位于小城镇规划期内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农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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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场场部),应按“镇场一体”编制规划,突出镇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共享,实现镇场“同城”协同发展。

(4)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设计应同时进行,并进行有机合并。

1.3.3 有特殊要求的小城镇,应按照规划层次要求分别编制。

1.4 规划内容

1.4.1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村体系规划、镇区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4.2 主要专项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境卫生、综合防灾、环境保护、园林绿地和景观风貌规划等。

1.4.3 根据小城镇实际情况,可增减上款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旅游小镇(村)总体规划》确定的特色旅游风情镇,应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特色旅游风情镇总体规划。对自然环境独特,人文资源丰富的小城镇及其重要地段,宜单独编制风貌设计。

1.4.4 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设计。

1.5 规划期限

1.5.1 规划期限宜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同时应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前瞻性安排;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3~5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1.5.2 本次(2012年年底前)规划编制,总体规划期限至2020年,近期建设规划至2015年。

1.6 规划重点

1.6.1 注重产业支撑

(1)必须以培育特色产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支撑,应充分依托小城镇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发展的重点和特色,实现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培育的有机结合。

(2)临近城市、大型产业园区的小城镇,鼓励发展为之配套的服务业;位于或临近旅游风景区的小城镇,鼓励发展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业;中部地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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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发展绿色农业;沿海地区小城镇发展蓝色农业;其它小城镇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精准农业、设施农业、观光休闲农业等。

(3)严格禁止在小城镇发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 1.6.2 加强生态保护

(1)必须强调保护优先,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小城镇建设与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走绿色小城镇发展道路。

(2)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低碳生态建设,建设低碳型小城镇。

(3)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应立足文化保护、挖掘与传承,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重点对古镇、古村落、古宅、特色民居、特色街区、传统风貌街区和红色故居等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整治和修复,提升小城镇文化品位,实现人文环境和小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1.6.3 强调特色塑造

(1)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小城镇的基础和特点,深入发掘地方文化资源,重点突出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民俗风情,产业特色,强调多样性。

(2)加强小城镇传统风貌与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保持小城镇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和民俗特色,凸显建筑景观风格,打造类型有别、个性迥异的特色小城镇,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风貌和建设发展模式。 1.6.4 完善设施配套

应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立足长远,合理配置的原则,整合相邻城镇和镇域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发展。 1.6.5 突出政策属性

突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根据国家、省、市(区)、县相关法规、政策,提出小城镇建设的政策保障措施,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维护社会公平,强化镇总体规划的法规地位属性。

1.7 规划协调

1.7.1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省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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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7.2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还应符合上位规划要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旅游小镇(村)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2 术语

2.0.1 小城镇

本导则定义的小城镇,是指位于市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制镇、集镇、农场、林场、工矿区、港口,以及具有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人口集聚的岛屿。 2.0.2 集镇

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是介于乡村和城镇之间的居民点。

2.0.3 基层村、中心村

基层村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一般为村民小组所在地,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村;中心村一般为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基层村相比规模较大,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4 特色镇(村)

特色镇(村)一般是指具有本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特征,具有鲜明和区域代表性的产业特色、地域特色、自然环境特色、文化特色、民俗特色,建筑景观特色的小城镇和村庄。

2.0.5 历史文化名镇(村)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授牌予以确认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意义的镇(村)。 2.0.6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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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能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7 城镇化水平

通常用一定地域内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来表示,用于反映人口向城镇聚集的过程和聚集程度。 2.0.8 原生态文化依托型

依托自然风光和传统文化底蕴,以古村落、古民居、旧遗址保护和人文景观的挖掘传承为载体,结合村庄整治、休闲旅游开发而创建的特色旅游风情镇(村)。 2.0.9 民俗风情展示型

依托浓郁的民风民俗、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民间技艺、民间游戏、婚丧嫁娶仪式,以民间传统、宗教信仰等资源而创建的特色旅游风情镇(村)。 2.0.10 产业带动型

依托自然风光和山水资源,以农业、林业、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传统文化等产业为基础,实现乡村风情与现代科技、都市农业、文化创意相融合而创建的特色旅游风情镇(村)。 2.0.11 大区小镇型

依托城市和风景区,结合自身发展条件而创建的特色旅游风情镇(村)。 2.0.12 主题开发型

依托自然风光和山水资源,围绕一个主题,以大项目带动或利用社会资本,实施镇(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以先进的人居理念和居住文化为主线而创建的特色旅游风情镇(村)。 2.0.13 保护提升型

指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旅游风情镇(村),进一步完善交通、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搞好环境整治、改善旅游小城镇(村)的通达条件和环境条件。 2.0.14 复合型

通过文化建设、历史遗存保护、环境营造、特色经济培育来开发建设的综合性特色旅游风情镇(村)。 2.0.15 “森林氧吧”景区依托模式

依托具有山地资源的景区(点),以绿色健康、修心养生为经营理念,建设颐养身心、健康休闲、舒适度假的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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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休闲农庄”产业依托模式

以农业生产和乡村生活为依托,以农耕文化为核心,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建设为游客提供观光、度假、游憩、娱乐、采果、农作、垂钓、烧烤、食宿、体验农民生活,了解乡土风情的综合性农业区。 2.0.17 民俗文化村模式

以少数民族建筑、服饰、风俗、生活形式、宗教信仰以及生产方式等为依托,开发建设以提供少数民族风情体验为特色的旅游休闲娱乐综合接待场所。 2.0.18 古村聚落模式

以浓厚的古村聚落文化和特色古村聚落建筑为核心,开发建设满足游客对古村历史与文化体验的旅游场所。 2.0.19 乡村俱乐部模式

通过某种农村资源,开发建设能吸引相同兴趣的人进行社会交际、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2.0.20 租赁农园模式

农民将土地租给市民作为种植粮食、花草、瓜果、蔬菜等的园地。是一种主要目的为市民体验农业生产过程,享受耕作乐趣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2.0.21 农业教育公园模式

将农田规划成公园式的农业庄园,将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2.0.22 乡野公寓模式

在自然风景优美、气候舒适宜人、生态环境优良的景观地带建成的或利用原有特色民居改造而成,以满足旅游者度假、休闲为主要目的场所的开发建设模式。 2.0.23 小城镇规划区

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镇区建设控制范围,包括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 2.0.24 建设区

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0.25 规划人口

包括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域规划区人口和镇区人口。分近期规划人口和远期规划人口。 2.0.26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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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城镇建设的用地,包括《镇规划标准》确定的八大类用地之和,不含水域和其它用地。 2.0.27 绿地率

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本导则为公共绿地率。

2.0.28 社区服务中心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29 绝对保护区

包括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山洪灾荒敏感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饮用水源水库周边禁建区等区域。 2.0.30 生态控制区

包括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风景区核心景区、海岸带保护区,各种防护林网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等区域。 2.0.31 一般保护区

除上述两类地区和城镇、工业区以外的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地区。 2.0.32 禁建区

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 2.0.33 限建区

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 2.0.34 适建区

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 2.0.35 滨海圈层

包括海口、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乐东、东方、昌江、儋州、临高、澄迈等12个沿海市县。 2.0.36 台地圈层

主要是海南沿海地带与中部山区之间的区域,包括儋州、定安、屯昌等处于广大台地地区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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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 山地圈层

包括白沙、琼中、五指山、保亭等处于广大中部丘陵山区的市县。 2.0.38 旅游业业态

是引进商业业态概念,针对特定消费者的特定需求,按照一定的战略目标,有选择地运用商品经营结构、店铺位置、店铺规模、店铺形态、价格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服务等经营手段,提供销售和服务的类型化服务形态。 2.0.39 绿线

本导则所称的绿线是指各种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40 黄线

本导则所称的黄线是指对城镇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0.41 紫线

本导则所称的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具有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区以及文物古迹和遗址。 2.0.42 蓝线

本导则所称的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0.43 建筑性质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非生产性建筑,又称为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 2.0.44 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0.45 风貌

风貌是是民俗民风、文化传统与地形地貌、地理特征的融合,是依托村镇物质形态而反映出来的精神气质,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统一性和独特性的结合,是地域文化在人居环境上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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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镇村体系规划

3.1 发展战略与目标

3.1.1 主要内容

综合分析小城镇的自然条件、资源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基础、城乡建设条件和发展潜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城乡发展战略、战略目标和阶段性实施目标,确定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指标体系。 3.1.2 目标体系

(1)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建办规[2007]65号),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本导则从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和开放度5大方面选择设置了53项指标,以此反映海南省建设小城镇的目标状况及建设动态。

(2)规划目标指标体系的制定宜符合表3.1.2规定,同时可根据规划小城镇实际情况酌情增减。

表3.1.2 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指标 大类 大类 代码 指标 分类 经济 指标 经济指标 1 经济 结构 指标 人口 指标 医疗 卫生 指标 2 指标名称 GDP总量 人均GDP 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旅游业在GDP的比重 现代农业占一次产业比重 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 人口规模 第三产业劳动力比重 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每万人拥有医疗床位数 每万人拥有医生数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 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半径 教育 指标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劳动力技能普及率 单位 万元 元/人 % % % % 万人 % 岁 床 人 % m/个 % 年 % % 基准值 现状 目标值 近期 远期 指标 类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社会人文指标 9

表3.1.2续

指标 大类 大类 代码 指标 分类 指标名称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生活 指标 社会人文指标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生活用水集中供水率 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面积 体育设施用地面积 公共 服务 指标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用地面积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 人均避难场所用地面积 资源指标 水资源 地区性可利用水资源 指标 万元GDP耗水量 土地资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源指标 农药使用强度 生态 指标 农用地膜回收率 化肥施用强度 镇区人均公共绿地 污水 指标 4 垃圾 指标 镇区污水处理率 一池三改率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垃圾集中处理率 2单位 元/人 元/人 % m/人 m/人 m/人 m/人 m/人 m/人 m/人 万m m/万元 m/人 kg/hm % kg/hm m/人 % % % % % % % 人次/年 个 个 万元 万元 人 人 个 万元 222332222222基准值 现状 目标值 近期 远期 指标 类型 引导型 引导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引导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控制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引导型 2 3 环境指标 大气 空气质量优良率 指标 声环境 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 指标 游客人次数 旅游发景区、景点数 展指标 主办旅游活动数 开放度 指标 5 经济外向 人员交流 项目资金 出口商品价值 出岛商品价值 出外打工人数 外来打工人数 引进项目 引进资金 3.2 规划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3.2.1 分析小城镇人口构成,城镇发展趋势、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选择适当的方法预测规划期内镇域人口发展规模和城镇化水平和预测镇区人口。 3.2.2 城镇化水平计算中的城镇人口包括:镇区常住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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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口)、通勤人口、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及纳入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人口,和在城镇产业园区工作的产业人口。

3.2.3 镇域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同时进行预测。

3.2.4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5的规定计算。

表3.2.5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人口类别 常住人口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户籍人口 户籍在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 寄住人口 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寄宿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学生 按机械增长计算 劳动、学习在镇区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活动的人员 按机械增长计算 根据调查进行估算 通勤人口 流动人口 3.2.5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应根据小城镇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进行预测。

3.3 镇村体系等级结构与职能

3.3.1 等级结构

(1)按国家《镇规划标准》,一般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中心镇三级结构,其中中心镇是镇域的中心。

(2)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旅游镇(村)建设需要,对旅游资源丰富的小城镇,宜设置为特色村、中心村、中心镇。

(3)鉴于海南撤乡并镇的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大,且镇域范围内,除镇政府所在地外,还有其他集镇的小城镇,等级结构宜设置为基层村(特色村)、中心村、副中心、中心镇四级结构。 3.3.2 中心村应按如下的基本原则确定:

(1)有适宜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 (3)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

(4)能够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与镇区和其它中心村有合理的间距,服务半径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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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镇村体系空间布局

3.4.1 根据相关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所属镇区为中心,对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并对主要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部署。

3.4.2 明确基层村(特色村)、中心村、中心镇的职能分工、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用地规模。

3.4.3 确定撤并、迁移和新建的村庄方案,及其建设控制、发展策略和实施措施。

3.4.4 确定镇区性质功能,划定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区发展控制范围。

3.5 村庄建设

3.5.1 一般规定

(1)应尊重现有的乡村格局和脉络,延续田园肌理;

(2)应注重当地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应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多元化农村经济发展; (4)应注重生活环境改善,提升农民生活品质; (5)应集约建设,集中布置、少占耕地,交通方便;

(6)应按照人畜分离的原则,牲畜集中饲养,并与农村住房相对分离; (7)应构建合理有序的乡村空间结构,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有利于转移农村人口,推进农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居住。 3.5.2 乡村居民点体系重构模式

综合分析村庄的自然环境、交通区位、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潜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模式建设,重构乡村居民点空间体系。

(1)迁移型村庄。对规模很小,零散的散居户和自然村落,特别是在中部山区、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应进行移民迁建,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居住,或向人口相对密集的村庄聚集,或另行选址。对位于产业园区和项目开发用地内的村庄,应采用开发迁建模式,并在产业园区或在项目建设中,解决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2)保留整合型村庄。对具有一定规模,且已有部分公用设施的村庄,应以“连片创建”和“片区连创”相结合,以改造更新为主,着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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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心村型村庄。对于新建住宅大部分都集中在村庄外围,而村庄内部却存在大量的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空心村,应限制建设用地,严格土地使用管理。对规模小,环境差的空心村进行搬迁,对规模较大的空心村置换闲置的建设用地。

(4)城中和城边型村庄。对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自然村落,应严格按镇区建设规划的规定进行控制、整治和新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区边缘的自然村落,应与城镇接轨,与城镇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乡融合,推进村庄建设转向居住社区建设。

(5)促进发展型村庄。对于村庄规模较大,产业具有规模特色,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结合中心村建设,通过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相结合,形成新农村居民点。

(6)古村落保护性开发与利用型村庄。古村落建设,突出保护优先原则,注重古村落保护和新村建设的协调。对有旅游价值的古村落,要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文化名村,应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和特色旅游村规划。

3.6 特色旅游风情镇(村)规划

3.6.1 一般规定

(1)特色旅游风情镇包括《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纲要(2010-2020)》所确定的除县城以外的小城镇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旅游小镇(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全部小城镇。

(2)特色旅游村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旅游小镇(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全部特色旅游村庄。

3.6.2 特色旅游风情镇(村)规划,除按本导则一般小城镇规划深度要求编制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1)应对特色旅游风情镇(村)旅游资源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分析其旅游客源市场。

(2)确定特色旅游风情镇(村)的开发建设模式。 (3)明确特色旅游风情镇(村)的特色业态开发模式。 (4)制定特色旅游风情镇(村)的产业投资经营管理措施。

(5)增补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救助、投诉、住宿、餐饮、商业、娱乐、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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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机构等设施规划内容。

(6)明确特色旅游风情镇(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营销策略。 (7)制定旅游商品的开发与措施。 3.6.3 特色旅游风情镇(村)开发建设模式

(1)原生态文化依托型:应重点强调小城镇和村庄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原生态文化保护。

(2)民俗风情展示型:应重点强调民俗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3)产业带动型:应突出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特色产业与旅游的协调发展。 (4)大区小镇型:应强调小城镇自身建设与邻近城市和景区的结合,借力发展,互补发展,协同发展措施。

(5)主题开发型:着重于主题性构建,强调特色鲜明。 (6)保护提升型:主要任务为环境提升,旅游产品升级。

(7)复合型:主要制定镇(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产业结构、文化与旅游的协调发展措施。

3.6.4 特色旅游风情镇(村)特色业态开发模式

(1)“森林氧吧”景区依托模式:依托具有山地资源的景区(点),在森林地段可开发森林公寓等修心养生设施,使之成为人们回归自然,休闲、度假、野营和避暑的理想场所。

(2)“休闲农庄”产业依托模式:依托农业资源,将农耕文化与现代休闲体验有机地结合,建设旅游度假设施,发展旅游业,促进村镇农业的转型升级。

(3)民俗文化村模式:在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村镇建设民俗文化村,引导少数民族农民参与旅游开发,举行多种多样的民俗文化活动,以招徕游客观光、度假和休闲。

(4)古村聚落模式:通过对古村落的保护开发,发展旅游。

(5)乡村俱乐部模式:利用水库、湖泊、鱼塘等建立“垂钓俱乐部”;选择适宜的地方建设“乡村高尔夫球俱乐部”;登山为主的“野外探险”俱乐部等形式多样的乡村俱乐部。

(6)租赁农园模式:将土地租给市民作为种植粮食、花草、瓜果、蔬菜等农作物,让市民体验农业生产过程,享受耕作乐趣。

(7)农业教育公园模式:将农田区划为服务区、景观区、农业生产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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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消费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教学区等部分,形成一个公园式的农业庄园。

(8)乡野公寓模式:建筑若为新建的,则建筑规模宜小不宜大,风格应能体现村庄文化底蕴;若是民居改造的,则应保留、突出原有民居的建筑特色和文化精神。

3.6.5 特色旅游风情镇(村)产业投资经营管理模式

(1)特色旅游风情镇(村)的产业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模式,包括传统农家乐、休闲农庄、企业+农户型、政府+投资商+企业+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型、股份制型和投资商主导型等六种管理模式。

(2)特色旅游小镇(村)产业投资经营管理模式可参照表3.6.5选择。

表3.6.5 产业投资经营管理模式

序号 1 经营管理模式 传统农家乐 特 征 农家乐是一种初级的乡村休闲形式,经营规模小、旅游产品单一,主要由个体经营管理。 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特征。以农业生产大户、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或投资企业与农民合作为经营主体。 表现为“个体农庄”和“集体农庄”等经营的形式。 企业和农户直接合作。投资商和农户共同参与经营与管理,企业对农户进行培训和规范管理,农户负责生产。 政府组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商负责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协调公司与农户关系。提供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 根据资源的产权,界定国家、乡村集体、村民小产权和农户个人产权。由国家、集体和农户个体合作,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 投资商依法获得开发建设权,由投资商主导投资经营管理。 2 休闲农庄 3 企业+农户 政府+投资商+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 股份制 4 5 6 投资商主导型 3.7 产业布局

3.7.1 明确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7.2 统筹规划镇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3.8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3.8.1 空间利用布局。重点划定规划镇区、村落的边界;风景区、保护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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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产业化园区、基本保护农田、山区、林地、农地、水系的空间位置;标明35kV及以上电力线的走向、等级和各级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输油输气管线等,并按照“四线控制”要求各线控制宽度,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1)山区保护与开发。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林下经济、旅游资源开发等措施。

(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重点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措施,对河道、水库、河塘、湖泊等水体环境保护和整治提出措施建议。

(3)林地保育与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生态旅游等设施用地。

(4)农地利用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农业种植项目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重大农业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确定其分布和规模等;提出中低产田改良、农田整治和复垦工程的建议。

(5)村镇建设布局。参见3.4条款。

(6)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划定各类基础设施的用地范围,确定用地规模和各种通道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

3.8.2 各类用地空间可能的开发利用途径、设施建设重点和生态保育要求可参考表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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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2 镇域空间利用导引

用地 类型 山区 分类 植被覆盖 裸岩砾石 河流湖泊 水面 水库坑塘 滩涂 沟渠 园地 林地 林地 开发利用 农林产品种植、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矿藏采掘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 农业灌溉 林果种植、茶叶种植、其它经济林种植(橡胶、可可、咖啡等)、采摘旅游 用材林木、竹林、苗圃、观光旅游 水生农作物种植、观光农业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牲畜养殖、旅游开发 城镇建设 农村居民点建设 设施建设 山林管理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矿产采掘设施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防渗设施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沟渠疏浚、防渗设施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排涝设施、节水灌溉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生态保育 依据生态敏感度评价,实行分级保护 严格保护水面范围 依据生态功能评估,实行较严格保护,园地与林地之间、林地与农田之间可进行一定的转用 水田 农地 水浇地 旱地 草地 牧草地 镇区(乡政府驻地) 村庄 村镇 旅游度假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用地 产业园区与独立工工业开发、矿产采掘 矿区 基础设施设施 - 用地 注:“-”表示空缺。 严格保护田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整理 灌溉渠网、灌溉设施、大棚等严格保护田地范围,保农业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设施 整理 较严格保护,符合规划节水灌溉设施、防旱应急设施、的条件下可转用为建设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 用地、进行土地整理 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超生产设施、防灾抗灾设施 载过牧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设施等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设施等 村镇绿化建设,旅游区生态建设,及矿区复垦旅游服务设施 等 工矿基础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生产通道 -

3.8.3 空间管制

(1)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2)禁建区、限建区的划定参照表3.8.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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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3 镇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

要素 序号 要素大类 具体要素 禁建区 1 2 工程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条件一般及较好地区 地震风险 活动断裂带 25度以上陡坡地区 3 地质 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山前生态保护区 泥石流、砂土液化等危险区 4 地质灾害 地裂缝危害区 崩塌、滑坡、塌陷等危险区 5 地质遗迹与矿产保护 河湖湿地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7 水源保护 地下水源保护区 水系 8 地下水超采 地下水一般超采及未超采区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 9 洪涝调蓄 超标洪水低风险区、相对安全区和洪水泛区 蓄滞洪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绿地 10 绿化保护 森林公园、名胜古迹区林地、纪念林地、绿色通道 生态公益林地 种子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 农地 11 农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田 - ● - - ● 核心区、缓冲区 特级保护区 - 重点生态公益林 ● ● - - - ● - - 实验区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 一般生态公益林 - - -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核心区 - 地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防护区、补给区 严重超采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 矿产资源保护 河湖水体、水滨保护地带 6 所在地 ● - - - 地面沉降危害区 - - - - ● ● ● 危害较大区、危害中等区 两侧500m范围内 - ● ● ● 泥石流危害沟谷 - - - - - ● ● 危害严重、较严重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地区 - 限建区 ● 空间管制分区 18

续表3.8.3

要素 序号 要素大类 具体要素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防护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防护区 集中污水处理厂防护区 环境 13 民用电磁辐射设施防护 变电站防护区 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移动通信基站防护区、微波通道电磁辐射防护区 高压走廊防护区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防护区 高速公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环境 15 噪声污染防护 机场噪声防护区 - 铁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空间管制分区 禁建区 - - 110kv以上变电站 保护区 - 110kv以上输电线路的防护区 安全防护一级区 - - 限建区 ● ● - 控制发展区 ● - 安全防护二级区 两侧各100m范围 两侧各350m范围 沿跑道方向距跑道两端各1~3km,垂直于跑道方向距离跑道两侧边缘各0.5~1km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 ● 12 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防护 14 市政基础设施防护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 文物 16 文物保护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 地下文物埋藏区 文保单位 - - 注:“●”表示该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表示空缺;文字说明表示该项相应内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

3.8.4 “四线”控制

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划定绿地(绿线)控制范围,河湖水系(蓝线)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古迹、遗址(紫线)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黄线)控制范围。

3.9 基础设施协调规划

3.9.1 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与城镇基础设施的配置,优化镇域基础设施配置结构,提出种类设施联建共享的方案和措施,原则确定镇域重大基础设施及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规模。

3.9.2 前款内容可与镇区道路、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合并章节、综合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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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镇区总体规划

4.1 用地选择

4.1.1 应避让地震断裂带,滑坡区,洪水、泥石流淹没区等灾害隐患区。 4.1.2 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域。邻近上述区域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其的干扰。

4.1.3 应避开国家、省、市(区)、县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类应当避让的区域。 4.1.4 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田,严禁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进行建设。

4.1.5 应避让市政基础设施通道、易燃易爆等危险区、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区等。 4.1.6 严格禁止在不良地质地带上,布局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

4.2 用地分类

4.2.1 本导则用地分类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结合海南小城镇建设实际,将建设用地从《镇规划标准》八大类整合简化为六大类,即生活居住综合用地、产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化用地。

(1)生活居住综合用地(RC):包括居住、配套商业(娱乐)、社区服务等,该类用地可复合使用,互为兼容。

(2)产业用地(CMW):包括工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手工业、市场、农业产业化项目和仓储物流用地等。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文体科技、社会保障等用地。

(4)基础设施用地(TU):包括对外交通用地、公用工程用地、环卫设施用地、防灾设施用地等。

(5)道路广场用地(S):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停车场用地等。 (6)公共绿化用地(G1):仅为公共绿化用地。 4.2.2 用地统计宜按照大类计算。

4.2.3 用地统计应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用地计算表应符合表4.2.3-1、表4.2.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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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3-1 现状用地分类统计表

序 号 1 2 3 4 5 6 代码 RC C TU CMW S G1 小计 合计 用地名称类别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 产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化用地 现状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总用地 面积(hm) 2比例(%) 人均用地面积2(m/人) 备注 注:现状人口 人。水域和其他用地包括镇区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各类防护绿地。

表4.2.3-2 规划用地统计表

序 号 1 2 3 4 5 6 代码 RC C TU CMW S G1 小计 合计 用地名称类别 生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 产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总用地 面积(hm) 2比例(%) 人均用地面积2(m/人) 备注 注:规划人口 人,水域和其他用地包括镇区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各类防护绿地。

4.2.4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3 用地标准

4.3.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1)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大于80 m2且小于1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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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4.3.1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表4.3.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A(m/人) 80 < A ≤ 100 100 < A ≤ 120 120 < A ≤ 140 A > 140 2规划调整幅度(m/人) 增加或减少0~10 减少0~10 减少0~15 减至140以内 2

24.3.2 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m。 4.3.3 旅游资源丰富的小城镇可适度放宽人均综合建设用地标准。

4.3.4 在镇区外开发的旅游房产项目,产业园区项目等建设用地,应纳入镇区统一进行平衡计算。

4.4 建设用地结构比例

4.4.1 镇区规划中的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建设用地比例

占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镇 区 RC C S G1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四类用地之和 35~45 10~15 9~15 8~12 62~87 4.4.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城镇,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可选择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4.3 旅游小城镇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表4.4.1中的规定。

4.4.4 产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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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规划布局的一般规定

4.5.1 注重小城镇特色塑造,重点突出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产业特征,布局结构的个性风格,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

4.5.2 尊重风俗习惯,规划布局应尊重群众意愿,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应避免把城市规划布局方法简单运用到小城镇。 4.5.3 突出小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相融性,布局应结合地形、植被、水体等自然特色,“显山露水”,顺应自然,延续田园肌理,形成有别与城市的小城镇田园风貌,乡野情调。

4.5.4 延续小城镇传统肌理及空间格局,布局应充分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传统布局模式。

4.5.5 布局紧凑、节约土地,应尽量保持自然地形,顺应地形地貌。不宜大规模平整土地、切削山体。避免对山水等自然风貌的遮挡和建设性破坏。 4.5.6 强化保护,应对古建(构)筑物、山体、古树名木、特色街道、水塘水系加强保护,严禁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进行建设。

4.6 用地强度控制

4.6.1 镇区各地块建筑容量必须符合所编制的本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地块开发强度要求。

4.6.2 用地控制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4.6.3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6.4 控制内容可根据小城镇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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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布局

4.7.1 一般规定

(1)生活居住综合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导则4.4.1的规定。 (2)生活居住综合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且不相互干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小城镇,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3)生活居住综合用地的规划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 4.7.2 生活居住综合用地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居住环境、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

4.7.3 传统街区的改建规划,应体现传统特色和延续传统空间布局,重点加强道路交通、公用工程、服务设施和环境绿化建设。 4.7.4 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应注重特色小城镇建设要求,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

(2)应符合省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3)建设地块平面规划中,配套设施必须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4)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7.5 建筑设计

(1)建筑立面设计应突出建筑性质特征,符合小城镇风貌要求。 (2)提倡建筑立体绿化,鼓励推广智能化、生态型节能建筑。 (3)旧区改建,应体现传统特色,新建建筑应与保留建筑风格协调。

4.8 特色街区布局

4.8.1 每个小城镇尤其是特色旅游风情镇,应有一至两条特色街道,集中展现小城镇特色风貌。各镇可结合自身优势资源,打造商业、餐饮、旅馆、旅游商品、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和滨水、古街、步行街等多种空间形态的特色街区。 4.8.2 特色街道宜布置在支路小巷;特别是文化古镇,宜利用传统街巷建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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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街。

4.8.3 特色街区应注重街道景观特色塑造和适宜的公共活动空间建设。

4.9 公共中心布局

4.9.1 宜将行政办公、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商业等公共建筑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小城镇的公共中心。

4.9.2 宜结合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娱乐等设施布局小城镇的公共中心。

4.9.3 小城镇的公共中心应完善环卫设施、休闲设施、停车场等建设。 4.9.4 小城镇的公共中心应强化环境和景观标志建设,形成小城镇的特色街区和小城镇标志性区域。

4.10 产业用地布局

4.1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沿街布置可采用“前店后厂”的布局形式。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3)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类别集中分类布置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实行产业园区化发展。园区建筑应紧凑布置,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并宜共建共享。

(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特色旅游风情镇、历史文化名镇应严格限制二类、三类工业项目。

4.10.2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2)养殖类的生产园区应布局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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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3)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4.10.4 旅游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色旅游风情镇(村)应设置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商服娱乐设施。

(2)旅游接待设施应分级设置,一级旅游接待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设在县城,二级商业服务设施设在镇区;三级商业设施设置在村庄和风景区相应位置。

(3)主要娱乐设施结合旅游宾馆建设综合设置。在相应景区适当功能区安排如民俗表演及游客参与性强的等露天特色娱乐活动。

(4)特色旅游风情镇(村)根据各自需要建设二星级以上酒店、乡野度假村、乡村旅舍、农家乐、房车宿营地、野营帐篷等住宿方式满足游客的住宿需求。其中,星级酒店床位数约占总量的15%,度假村床位数约占总量的30%,乡村旅舍床位数约占总量的30%,农家乐床位数约占总量的20%,房车宿营和野营帐篷床位数占5%。

(5)旅游住宿设施规模(床位数)预测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E = N×P×L/(T×K)

式中:E-床位数;N-年游客量;P-住宿游人比;L-平均住宿天数;T-全年可游天数;K-床位平均利用率。 4.10.5 集贸市场用地

(1)集贸市场用地布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小城镇主干路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以及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地段。

(2)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城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3)根据小城镇产业特色,每镇至少规划1个农副产品产地型批发市场。 (4)临近城市的小城镇,宜设置为城市服务的家私市场、建材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工业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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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镇宜规划1个农资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

(6)逐步取消马路菜市场,镇区菜市场按120m2/千人为控制指标,服务半径不大于800m,占地面积为2500~3000m2,建筑面积为2000~2500m2。

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1 一般规定

5.1.1 本导则的公共服务设施含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五大类。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导则表4.4.1的规定。

5.1.2 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5.1.3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5.1.4 应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的公共建筑。

5.1.5 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5.1.6 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小城镇景观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小城镇景观。

5.2 分级配置

5.2.1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特色村)三级。部分小城镇的镇村体系结构为四级,次中心集镇可参考本导则根据情况配置。

5.2.2 各级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5.2.2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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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 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一览表

类别 行 政 管 理 项 目 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 C13、建设、市场、土地等管理机构 C14、经济、中介机构 C21、幼儿园、托儿所 教 育 机 构 C22、小学 C23、初级中学 C24、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 C25、职教、成教、培训、专科院校 文 体 科 技 医 疗 保 健 社 会 保 障 C31、文化娱乐设施 C32、体育设施 C33、图书科技设施 C34、文物、纪念、宗教类设施 C41、医疗保健设施 C42、防疫与计生设施 C43、疗养设施 C71、残障人康复设施 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 C73、养老服务站 中心镇 ● ● ● ● ● ● ● ○ ○ ● ● ● ○ ● ● ○ ● ● ● 中心村 ● / / ○ ● ● / / / ● ○ ○ ○ ● / ○ / ○ ○ 基层村 ● / / / ● ○ / / / ○ ○ ○ ○ ● / ○ / / / 注:“●”——应建的设施;“○”——有条件可建的设施;“/”——般不建的设施。

5.3 教育设施

5.3.1 本导则教育设施仅为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不含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

(1)一般应在镇区设中学,中心村设小学,基层村设学前教育设施。距中心村小学较远的基层村,可设小学教学班,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

(2)镇区必须设置中心幼儿园,居住小区幼儿园按服务半径500m配置,并以辐射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设置班级。

(3)镇区初中、小学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

(4)非寄宿学校按小学服务半径小于500m、初中小于1000m配置,并按《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配置班级,小型城镇不宜设高中。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选址,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架空高压输电线不得穿越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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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小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7)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 5.3.2 教育设施建设应参照表5.3.2进行建设。

表5.3.2 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舍建设标准

一般规模 名 称 建筑用地面积 面积 22(m) (m)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标准 最佳服务建筑 用地半径 面积 面积 2(m) (m/生) (m2/生) 7.5 7 500 6.5 6.0 8.5 1000 8 7.5 9 8 500 18班 3150 3600 1.6~2.4 7 8 14 13 17 16 15 10 9 ≥20m直道 17 16 建筑限高 运动场 200m环 250m环 250m环 300m环 250m环 250m环 300m环 备 注 186100 班 247560 小 班 学 308775 班 369720 班 187650 班 24初9600 班 中 3011250 班 9班 12班 2025 2400 14580 ≤1.2 1.2~1.6 1.6~18900 2.0 2.0~21060 2.5 17280 15300 ≤2.7 19200 22500 2250 2700 2.7~3.6 3.6~4.5 0.8~1.2 1.2~1.6 4层普通教室层高≥3.6m 5层普通教室层高≥3.8m 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小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外活2动场地满足8m/生。 初中宜设24班或30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2面积按1.5m/生。2绿地面积按2m/生。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2小于60m。 幼儿园 5.4 医疗卫生设施

5.4.1 小城镇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社区(中心村)卫生服务中心两级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500m,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不能覆盖的居住区域,可增设社区和基层村卫生服务站。

5.4.2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处理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5.4.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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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城镇宜设置2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

(2)中、小型城镇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计算床位在100床以下的按100床建设。

(3)社区(中心村)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 5.4.3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应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要求,并符合表5.4.3规定。

表5.4.3 小城镇(村)医疗卫生设施配建表

一般规模(m/处) 建筑 面积 综合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村卫生室(所) 60~160 120~250 0.05~0.6 全村 医院 15000 用地 面积 20000 2类别 项目 名称 服务 规模 (万人) 3~5 服务 半径 (m) 乡镇及周边地区 用地面积115m/床,建筑面积80m/床。 用地面积115m/床,222配置标准 备 注 综合医院总规模按4床/千人标准计算。 乡镇 卫生院 ≥400 ≥1400 3~6 全乡镇 建筑面积不小于48m/床(100床以下)。 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等。 2按2床/千人标准计算。 人口0.6万以上的中心村可突破以上指标。 5.5 文体科技设施

5.5.1 每个小城镇应至少建设一个灯光篮球场和一个戏台。

5.5.2 居住组团体育设施场地服务规模为0.09~0.30万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2m2/千人,用地面积为50m2/千人;其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m2。

5.5.3 有条件的小城镇宜在镇区广场、公园配置群众健身器材。

5.5.4 镇区宜设置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50m/千人、建筑面积120m2/千人,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m2。

5.5.5 镇文化中心服务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50m2/千人、建筑面积120m2/千人,用地面积不小于700m2。

5.5.6 镇科技站,农技站用地面积不小于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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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5.6.1 小城镇应建设福利院或老年公寓,按照6床/千人标准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20m2/床,用地面积按照25~30m2/床设置。

5.6.2 小城镇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建设应符合表5.6.2规定。

表5.6.2 小城镇社会保障设施配建表

一般规模 2(m/处)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服务 服务 规模 半径 (万人) (m) 项目类别 名称 配置标准 备 注 老年社会保障设施 敬老院 老年公寓 托老所 儿童福利院 ≥3000 ≥6000 3~10 ≥1500 ≥2000 3~6 1500 建筑面积 2≥30m/床, 占地面积 240~50m/床 建筑面积 2≥40m/床, 占地面积 250~70m/床 建筑面积 220m/床, 占地面积 225m/床 建筑面积 250m/千人, 占地面积 260m/千人 ≥500 — 0.45~1.5 400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千人2个床位配建,100床以上/所。室内活动场22所1000m,室外活动场所2000m。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千人2个床位2配建。室内活动场所600m,室外活2动场所1000m。 为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顾、精神慰籍、医疗康复等服务。托老所每所设置床位5~10床。室2内活动场所300m,室外活动场所2500m。 社会救助设施 ≥5000 ≥6000 10~30 6 基础设施规划

6.1 道路交通规划

6.1.1 本导则道路交通系统由对外交通、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镇区内道路交通和慢行交通组成。 6.1.2 对外交通规划一般规定

(1)坚持交通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按照新建、改建并举,城乡兼顾,先镇乡后村组的原则,着重建设连接国道、省干线公路、高铁等对外出口公路建设。

(2)加强资源开发、旅游开发、村镇连片建设地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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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3)加快农村道路建设,科学规划路网结构。

(4)具备条件的乡镇、中心村、基层村(特色村),应逐步开通公共交通线路。

(5)过境交通穿越镇区的小城镇,宜将过境交通引到镇区外侧。规划期内继续保留过境道路穿越镇区的小城镇,应强化规划措施,控制过境道路两侧的交通流,保证交通畅通和人身安全。

(6)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6.1.3 镇区道路规划一般规定

(1)应充分尊重小城镇传统道路格局,严格保护传统小巷肌理的完整性和传统街区的空间格局。

(2)应根据道路系统,结合不同功能需求进行规划,充分考虑道路功能与街道景观结合。

(3)路网结构应遵循高密度、窄路幅的原则,小城镇主要道路车行道宽度宜控制在14m以内。

(4)应延续小城镇的乡野田园格局,小城镇不宜建设城镇外环道路,保证城镇与外围自然环境的“软对接”,使镇区内部道路与外部田间道路自然衔接。

(5)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宜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6)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7)应进行盲道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8)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导则表4.4.1的规定。 6.1.4 镇区道路分级

(1)镇区规划道路宜分为主干路、干路、巷路三级。主干路是镇区主要交通通道;干路是连接主干路与巷道的通道;巷道是街坊内的联系道路。

(2)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表6.1.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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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4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 计算行车速(km/h) 道路红线宽度(m) 车行道宽度(m) 每侧人行道宽度(m) 道路间距(m) 道 路 级 别 主干路 30 16~24 10~14 3~5 250~500 干路 20 10~14 6~7 0~3 120~300 巷路 ―― 4~6 3.5 0 60~150 注:山区或历史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6.1.5 交通设施

(1)镇区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并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设施。

(2)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160m。

(3)每镇必须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各建设地块内必须按地块控制性要求设置配套停车位。

(4)商业街道宜设置在与主干道垂直方向的干道或小巷中。 6.1.6 道路断面及线形

(1)道路断面设计主要控制车行道宽度,根据道路功能、地形环境等灵活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2)可采用不等高、不对称的断面形式,可考虑设置路面停车,提倡一块板混合断面。

(3)市政管线宜设置在人行道或两侧绿带内。

(4)道路线形应结合地形、植被、水系等,提倡景观化、生态化的设计。 6.1.7 慢行交通

(1)慢行道分类:根据慢行道的使用功能主要分为人行道、骑游道、人行与自行车骑行兼容的综合慢行道三种类型。

(2)景观多样性:慢行道的线路应结合镇域内的风景区、景点、村落、文物古迹、特色产业园区、河流水系、林地、田园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体现出特色多样原则。

(3)通达性:实现慢行道的全线贯通,并提供与慢行道相适应的综合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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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体系,与对外交通系统衔接,满足市民、游客的进出方便、快捷。

(4)安全性:采用与行人、非机动车空间分隔或绕行改道等方式,确保慢行道的安全。

(5)规划布局

1) 明确主题,特色鲜明。结合自然环境,景观特色,总体布局不同主

题,不同特色的慢行道系统。

2) 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城乡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3) 应有利于与市(区)、县域慢行道系统的衔接。 4) 应与道路交通有便捷的转乘。 5) 应有完善的服务配套设施。 6) 应有完善标识指引系统。

(6)慢行道设置标准应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 慢行绿道设置标准

类型 人行 自行车 综合 宽度 1.5 1.5~2.0 2.5~3 纵坡度 3%~8% <8% 3%~8% 6.2 给水工程规划

6.2.1 一般规定

(1)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

(2)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3)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6.2.2 镇区综合用水量宜按表6.2.2的规定进行综合预测,并将临近由镇区给水的村庄用水量纳入镇区给水系统统一考虑。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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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s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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