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29 17: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项目建设
1)厂址选择
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条件,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3、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上风方向。
2)厂区总平面布置
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2、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3、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4、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宜归类分区布置,各项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
1)施工组织
1、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
2、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2、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
3、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5、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6、设备(槽罐、塔、釜、炉膛、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进入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8、起重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 三、工艺操作 1)运行
1、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2、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 8、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2)开车
1、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医疗卫生部门到场。
5、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6、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3)停车 1、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4)紧急处理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先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四、防火、防爆
1)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2)动火、用火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
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实行目标管理。
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9、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8、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五、化学危险品储存
1、化工危险品储存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2、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4、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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