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正文(最终版)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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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 2 第三章 行车安全 ·········································································································· 5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5 第二节 作业组织与管理 ······················································································ 7 第三节 放行列车条件 ·························································································· 9 第四节 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 ··································································· 12 第五节 电气化铁路作业 ···················································································· 22 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 ···················································································· 24 第七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 ···················································································· 27 第四章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 ······························································· 30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30 第二节 轨 道 车 ································································································ 31 第三节 大型养路机械 ························································································ 32 第四节 小型养路机械 ························································································ 33 第五节 路用列车 ································································································ 33 第六节 大型工程机械 ························································································ 35 第五章 人身安全 ········································································································ 37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37 第二节 避 车 ································································································ 38 第三节 线路作业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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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桥隧、路基作业 ···················································································· 40 第五节 搬运与装卸作业 ···················································································· 44 第六节 机具使用 ································································································ 45 第六章 工务设备安全 ································································································ 47 第七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 ··································································· 48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48 第二节 防护栅栏 ································································································ 48 第三节 防护栅栏门及救援疏散通道 ······························································· 49 第四节 声 屏 障 ································································································ 50 第五节 限高防护架 ···························································································· 50 第六节 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 ······································································· 51 第七节 周边环境管理 ························································································ 51 第八章 灾害监测系统 ································································································ 54 附录一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 55 附录二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 56 附录三 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使用行车条件 ··········································· 57 附录四 本规则用词说明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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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工务安全生产稳定。

第1.0.3条 铁路公司作为高速铁路工务设备资产所有者,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0.4条 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工务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1.0.5条 对与工务有关的事故或故障,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1.0.6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 km/h及以上铁路和200 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参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执行。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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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2.0.1条 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工务作业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2.0.2条 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凡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都必须纳入天窗,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动车段(所)内线路、与高速铁路相邻的其他线路的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3条 高速铁路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240 min,且宜采用垂直天窗。运营速度为250 km/h及以下铁路,如确需采取V形天窗,V形天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

在维修天窗的基础上,铁路局可根据列车开行情况,临时安排昼间天窗,用于设备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昼间天窗内,不得进行设备修理作业。

第2.0.4条 在线间距不足6.5 m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 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邻线来车时,现场防护员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并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

第2.0.5条 进入路基防护栅栏、桥面和隧道内检查、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负责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熟悉业务并掌握作业情况。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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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条 上道前和跨越线路时应严格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的规定,严禁抢越。铁路局应制订具体落实办法。

第2.0.7条 天窗作业结束后,工务部门应派专业技术人员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状态、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8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并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状态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

第2.0.9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存放在车站、综合维修车间和工区。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作业等原因线路两侧临时摆放的轨料,应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需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人昼夜看守。

第2.0.10条 工务部门应建立铁路局、工务段、车间三级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做好工务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实行24 h值班制度。工务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及时、全面掌握管内安全生产情况。

第2.0.11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常见工务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持抢修机具状态良好、材料备品齐全有效。

第2.0.12条 工务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条件,并尽快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对行车安全和秩序有较大影响时,铁路局应及时向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13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2.0.14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桥面、隧道范围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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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见附录二)。

第3.2.7条 在线路开通后不超过160 km/h的阶梯提速阶段,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安排人员进行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临时申请封锁线路进行检查和整修。

第3.2.8条 路用列车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维修日计划,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并经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未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或内容不全的,禁止进入高速铁路运行。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作业计划,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节 放行列车条件

第3.3.1条 作业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下次天窗点前最高行车速度等级的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工务设备状态符合有关规定。

第3.3.2条 作业完毕,但未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时,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在设备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销记。

第3.3.3条 设备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作业负责人确定。 第3.3.4条 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如表3.3.4。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使用D型施工便梁时应按“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核查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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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4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项 目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1)两捣一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60 km/h,第三列起限速8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 km/h,第二列限速160 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第二列起限速200 km/h,至第五日1.有砟轨道 (1)连续2根及以上轨枕底道砟破底清筛 (2)成段更换道床 (4)基床换填 (5)平纵断面改造 (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后的线路整修(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7)成组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或岔枕 (8)2根及以上轨枕连续更换、方正 大型养路稳定等作业 (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 机械捣固、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 (2)三捣两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60 km/h,第二列限速80 km/h,第三列起限速12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km/h,第二列限速16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第二列起限速200 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 (3)五捣三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 km/h,第三列起限速16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限速20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 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 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 (1)施工作业期间:当日第一列限速35km/h,第二列起限速45km/h不少于4 h,以后限速60km/h小型养路机械捣固 至下次天窗前。 (2)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安排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按“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办理。 2.无砟轨道 (1)更换无砟道床(含轨道板、道床板、砂浆填充层、底座板、支承层) (2)CRTSⅡ型无砟轨道轨道板间接缝凿除和浇筑 (3)侧向挡块凿除和浇筑 (4)CRTSⅠ型无砟轨道凸型挡台凿除和浇筑 3.路基注浆,挖孔桩、旋喷桩施工,路基降水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必要时可开行综合检测列车确认。 · ·10

续上表

项 目 (1)成段更换钢轨或扣件 (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3)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轨件 (4)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25 mm (1)单根更换钢轨 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2)处理胶接绝缘接头 (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护轨、可动心轨道岔辙叉 (4)焊接钢轨 (5)单根更换、方正轨枕 (6)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10 mm、小于25 mm (7)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捣固作业 (8)成段更换弹条、轨距挡板 施工作业期间,第一列限速80 km/h、第二列箱梁支座调高、拨正、更换 限速160 km/h至下一个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80 km/h、以后限速160 km/h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 km/h至下次天窗前;其他桥梁的支座调高、拨正、更换 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 km/h,第三列限速120 km/h,以后限速160 km/h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 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 (1)翻修、加深隧道内侧沟 (2)翻修、加深隧道中心水沟 施工作业期间,第一列限速45 km/h,以后限速80 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km/h,以后限速按120 km/h、160 km/h各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 新建明洞、棚洞的基础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45 km/h,邻线限速160 km/h;基础施工结束后恢复常速。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120 km/h至下次天窗前;加厚隧道二次衬砌 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120 km/h,以后限速160 km/h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 架空施工中,安装、拆除纵横梁体系的横梁、安装D型便梁的横梁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 km/h。 第一列限速不超过160 km/h,以后恢复常速。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 km/h,第三列限速120 km/h,第四列起限速160 km/h至下次天窗点。 恢复常速前必须经精调整修、检测确认、阶梯提速。 续上表 · ·11

项 目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 km/h;施工结束后,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 线路架空或加固后桥涵顶进 第一列限速45 km/h,以后限速60 km/h、80 km/h、120 km/h、160 km/h各至次日天窗结束后,其后恢复常速。 (1)在线路上安装或拆除轨束梁、工字钢纵梁、D型便梁的纵梁、纵横梁体系的纵梁,拆除D型便梁的横梁 (2)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 (3)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复杂桥隧施工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铁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第四节 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

第3.4.1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第3.4.2条 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佩戴标志,并按表3.4.2要求携带防护信号用品。

表3.4.2 防护信号用品表

数量(每人) 名 称 喇叭 红、黄色信号旗(昼) 信号灯(夜) 短路铜线 手持无线电台 GSM-R手机 单位 作业负责人 个 面 盏 条 台 台 1 1 驻调度所联络员 1 驻站联络员 1 1 现场防护员 1 各1 1 1 1 1 第3.4.3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使用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录音笔,铁路局应制定防护联控录音分析、考核制度。

第3.4.4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及时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作业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后,应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核对调度命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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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认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之间相互通信良好后方准安排上道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或维修)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现场防护员站位和移动路径。现场防护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并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第3.4.5条 高速铁路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本线和邻线均不设置作业标。 第3.4.6条 施工作业防护。

1.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线路施工时,如图3.4.6-1。

图3.4.6-1 (长度单位:m)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3.4.6-2。

图3.4.6-2 (长度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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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3.4.6-3。

图3.4.6-3 (长度单位:m)

(4)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如图3.4.6-4。

图3.4.6-4 (长度单位:m)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 m附近(如图3.4.6-1~图3.4.6-3),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 m附近(如图3.4.6-4);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2.在站内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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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当施工线路两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5;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 m时,在该端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6。

图3.4.6-5 (长度单位:m)

图3.4.6-6 (长度单位:m)

(2)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7。

图3.4.6-7 (长度单位:m)

(3)双线区段,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对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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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6-8 (长度单位:m)

3.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9;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图3.4.6-9 (长度单位:m)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10。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邻近道岔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单位:m

图3.4.6-10 (长度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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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少于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11。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图3.4.6-11 (长度单位:m)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12。

图3.4.6-12 (长度单位:m)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上,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处线路上,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3.4.6-13。

图3.4.6-13 (长度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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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对相关道岔应一并防护。

4.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间正线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区间正线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14。

图3.4.6-14 (长度单位:m)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15。

图3.4.6-15 (长度单位:m)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16。

图3.4.6-16 (长度单位:m)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00 m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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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如图3.4.6-17。

图3.4.6-17 (长度单位:m)

注:1. 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

2. 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1 400 m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5.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站内线路或道岔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站内线路或道岔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3.4.6-18,双线设立位置如图3.4.6-19。

图3.4.6-18 (长度单位:m)

图3.4.6-19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

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A取1 400 m;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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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3.4.6-20,双线设立位置如图3.4.6-21。

图3.4.6-20 (长度单位:m)

图3.4.6-21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

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A取1 400 m;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22。

图3.4.6-22 (长度单位:m)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带“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设立位置如图3.4.6-23。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 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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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6-23 (长度单位:m)

第3.4.7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停车手信号。维修作业应在调度所(车站)与作业地点分别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并保持联系。

第3.4.8条 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接到调度命令后,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 (2)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并相互确认后,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作业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非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由作业负责人与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3)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办理开通线路手续。 第3.4.9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停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不得办理作业销记手续;同时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铁路局应制定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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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3.4.10条 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防护。

第3.4.11条 车间、工区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3.4.11规定配备。

表3.4.11 防护信号备品数量

名 称 移动停车信号牌(灯) 带“减速”字移动减速信号牌 带“T”字移动减速信号牌 减速地点标 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喇叭 红、黄色信号旗 信号灯 短路铜线 手持无线电台 单位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面 个 条 台 车间 4 4 4 4 4 6 各6 6 4 5 工区 6 6 6 6 6 6 各6 6 4 8 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不配备 备 注 第五节 电气化铁路作业

第3.5.1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30 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7 mm;一股钢轨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7 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

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限界尺寸线。 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30 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 mm,并不得侵入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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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 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50 mm。

第3.5.2条 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在被换一股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3.5.2-1。作业完毕后方准拆除接地线和导线。

图3.5.2-1

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

2.更换一股钢轨时,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3.6.2-2。

图3.5.2-2

3.更换钢轨需拆装扼流变钢轨引线时,应有电务部门配合,拆装作业由电务人员完成;未设置好分路电缆之前,不得将扼流变钢轨引线从钢轨上拆开;如扼流变吸上线需拆开时,还应有供电人员配合。

4.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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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条 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第3.5.2条第1 款规定办理,施工单位还必须提前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配合;更换完毕必须经供电、电务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撤除临时安全设施。

第3.5.4条 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杆塔与贯通地线连接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形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

第3.5.5条 线路大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拨道或整组更换道岔时,作业单位应先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起道或拨道工作量,调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设备调整或改造,超出规定时派人到场配合和监护,并确认相关设备符合技术要求。

第3.5.6条 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锚等设施的稳定。

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

第3.6.1条 发生钢轨折断、道岔故障、检查车(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车)检测出现Ⅳ级偏差等故障或自然灾害时,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6.2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当线路连续出现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应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或封锁线路,并尽快组织处理。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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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胀轨跑道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4.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对胀轨跑道情况按规定内容做好记录。 第3.6.3条 钢轨重伤处理。

探伤检查发现钢轨重伤时,应及时切除重伤部分,实施焊复。探伤检查发现焊缝重伤时,应及时组织加固处理或实施焊复。

第3.6.4条 钢轨折断处理。

发现钢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处理、临时处理或永久处理。

1.紧急处理

当断缝不大于30 mm时,可在断缝处上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加固,拧紧断缝前后各50 m范围内的扣件,并派专人看守,按不超过45 km/h速度放行列车,且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

2.临时处理

当钢轨折损严重、断缝超过30 mm或紧急处理后不能及时焊复时,应切除伤损部分,在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安装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拧紧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的扣件,按不超过160 km/h速度放行列车。

3.永久处理

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宜于当日天窗内或在轨温适宜时临时要点进行焊复。

第3.6.5条 道岔内钢轨折断处理。

发现道岔尖轨、基本轨、可动心轨、翼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1.紧急处理

(1)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且能加固时,处理办法和放行列车条件同钢轨折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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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不能加固或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内,且直股或曲股之一可单独放行列车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道岔开向,工务紧固,电务部门确认道岔尖轨及心轨密贴状态,道岔应现场加锁或控制台单锁(具体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视道岔型号和状态确定放行列车速度,但最高不得超过60 km/h,并派人看守,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直股和曲股均不能放行列车时,应进行永久处理。

2.永久处理

更换尖轨、基本轨或辙叉并焊接,焊接作业要求同钢轨折断永久处理。 第3.6.6条 道岔内钢轨重伤比照道岔内钢轨折断进行处理。道岔的辙叉、尖轨及钢轨伤损更换后不能焊接时,应临时处理并限速(速度不超过160km/h),并尽快恢复原结构。

第3.6.7条 胶接绝缘接头拉开时,应立即复紧两端各50 m线路的扣件,限速不超过160 km/h,并及时进行永久处理。发现绝缘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临时处理并在温度适宜时进行永久处理。

第3.6.8条 道岔发生故障时,工务、电务部门应联合对道岔故障进行检查,根据道岔故障检查情况,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3.6.9条 检测车检查发现Ⅳ级偏差处所,或Ⅲ级偏差且车辆动力学指标超限处所,应根据偏差超限值立即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处理程序及办法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6.10条 发现无砟轨道上拱或下沉,路基沉降、边坡溜坍、崩塌落石,桥涵沉降、墩台倾斜、车船撞击,隧道衬砌混凝土出现开裂有脱落危险、隧道掉块或其他病害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封锁线路,经检查、整修后视情况开通线路,必要时派人看守。

第3.6.11条 在路基冻胀发生、回落期以及冬季气温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加强线路动、静态检测,采取以动态检测为主,动、静态检测相结合方式,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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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害变化。因路基冻胀或回落引起轨道几何尺寸变化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整修线路,逐级提速。

第七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

第3.7.1条 材料、工具装载应制定专门的装载方案,确保装载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零散材料和工具应装箱运输。装载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7.2条 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配备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2.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预先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

4.列车出发前,向装卸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多个车辆卸车时,每辆车上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

6.卸车时,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信号、供电、5T、超偏载、客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限界检查仪等行车设备。

7.对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枕、整包整捆材料等)严禁边走边卸(长钢轨运输列车卸轨除外)。停车卸料时,车轮附近的材料应指定专人及时清理。每次卸车后开车前应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限界,方准通知司机(车长)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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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用长钢轨运输车在无砟轨道区段卸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无砟轨道结构和应答器、电磁感应器、过道电缆、补偿电容等行车设备。

第3.7.3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卸车:

1.有可能损坏线桥、信号、供电、超偏载和限界检查仪、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处所。

2.站台处靠站台一侧。

3.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所。 4.V形天窗地段,卸料有可能侵入邻线限界的地段。 5.邻线来车时,靠邻线的一侧。

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应经铁路局审批。 第3.7.4条 成段更换钢轨时,新、旧长钢轨在线路上存放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25m及以下钢轨的更换与回收应于当日完成。

第3.7.5条 桥上整孔梁换铺轨枕或换铺轨排等作业需在桥梁钢支架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时,必须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当检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作业。在任何情况下,人行道上的竖向静活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值。

混凝土桥梁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轨枕或桥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3 m长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混凝土枕或混凝土桥枕不得超过1根、木枕或木桥枕不得超过2根;

(2)轨枕或桥枕必须紧靠挡砟墙顺桥向放置,且支撑轨枕或桥枕的钢支架不少于2个。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钢轨。

桥上维修作业或大修施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有效控制钢支架人行道堆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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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条 需多日连续在隧道内作业时,大型机具材料可不撤出隧道,但必须撤出限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加固措施。防护加固方案由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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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1.1条 工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GSM-R手持终端及防护备品,并应配备起复设备、铁鞋(止轮器)、灭火器等。

第4.1.2条 每日出车前应对工务机械车和车载电务设备(GYK、CIR)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试验,确认状态完好,预先输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每日收车后,应对工务机械车进行检查保养,并按相关规定转储运行数据、及时分析。GYK、CIR状态不良时严禁上线运行。

第4.1.3条 工务机械车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并实行司机双岗值乘;多机驱动时,应确保各机械车操纵同步;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第4.1.4条 工务机械车调车、运行时,值乘司机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

第4.1.5条 工务机械车应凭调度命令进出封锁区间。调度命令下达后,司机应对其进行核对。进出封锁区间前,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行车凭证、进路无误后方准开车。

第4.1.6条 严禁关闭或变相关闭GYK运行。当GYK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司机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第4.1.7条 工务机械车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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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挡溜放。

第4.1.8条 工务机械车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做好防溜,值乘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4.1.9条 工务机械车在车站或施工车辆停留线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进行驻车制动,设置止轮器并加锁,并关闭电源、车窗,锁好车门后,车上人员方准离开。

第4.1.10条 应建立工务机械车车上配备的工具器材和装载物料的登记、管理制度。需在车上使用的工具、器材应加贴反光标记。

第4.1.11条 发现工务机械车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故障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4.1.12条 工务机械车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运行和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

第4.1.13条 工务机械车检修需到车顶上部检查、保养时,应将车辆调至无电区或通知供电部门停电配合。

第4.1.14条 工务机械车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不得顺坡连挂,连挂作业应统一指挥。

第二节 轨 道 车

第4.2.1条 轨道车作业前应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

第4.2.2条 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用牢固的包装箱(袋)。

第4.2.3条 轨道车运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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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 m以上的距离;

2.装卸钢轨、轨枕时,应避开接触网支柱、接线及线路标志、电务、供电设备等。

3.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必须安装使用起重机构高度和水平限位装置,并保持状态完好。车辆作业移动时,随车吊臂必须恢复到原位。

第4.2.4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应指派专人指挥和防护。

第三节 大型养路机械

第4.3.1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掌握施工作业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对机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4.3.2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作业时,应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应连接好风管,试风试闸,锁定工作装置,确认正常后方准运行,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的能力,并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各车之间应保持10 m以上的安全间距,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应准确到位,安排专人确认;打磨车宜在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进行收放工作装置,打磨车、清筛机、配砟整形车及物料运输车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在多线地段应与现场防护员联系,当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 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侧犁禁止作业;线间距不足4.9 m时,边坡清筛机靠邻线一侧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

第4.3.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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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养路机械多车进出封锁地段应连挂运行,并在指定地点分解和连挂。 2.各机械车在封锁区段分解后,如需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 m,速度不得超过40 km/h,各车之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并应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3.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应通知电务、供电、车辆等单位配合拆移相关设备,作业中应安排专人防护,防止工作装置刮碰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设施。

4.桥上道砟厚度不足150 mm时,严禁捣固车捣固作业。

5.桥梁上进行稳定作业时,稳定装置应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的作业参数。桥梁状态不良时,严禁进行稳定作业。

6.钢轨打磨列车作业停留时,应及时对钢轨打磨列车进行除渣工作,同时清理洒落在轨面和轨道上的残留物。过道岔时应确认道岔内无磨屑块掉落。道岔打磨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滑床板上的残留物。

7.大型养路机械到达作业地点,在放下工作装置并开始作业前,应关闭GYK大机防溜功能。作业结束收起工作装置后,应立即开启大机防溜功能。

第四节 小型养路机械

第4.4.1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应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并在天窗点内使用。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应专管专用,专人负责上道登记和下道清点。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或状态不良、未贴加反光标记的,严禁上道使用。

第4.4.2条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作业中如发生故障,应停机下道进行检修。采用成组机械作业时,应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送、断电工作。

第五节 路用列车

第4.5.1条 长钢轨列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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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钢轨列车如有附挂车辆应挂在尾部。

2.重车情况下,在经过300~500 m曲线半径时,限速45 km/h,在经过300 m以下曲线半径或侧向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限速25 km/h。如在连续同向曲线间运行,应注意内外侧钢轨是否前后串动,视情况适当降速。

卸长钢轨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5km/h、收长钢轨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3.长钢轨装车时,轨端应平齐,伸出承轨横梁0.5~1.0m,短轨不得装在外侧。长轨未加固、锁定,不得开车。

第4.5.2条 使用风动卸砟车卸道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对风动卸砟车经常检查维修,使风动管路、杆件传动系统及塞门手柄等经常保持正确位置,性能良好。有较大故障时应摘车交由车辆段修理。

2.除卸砟时间外,操作室内各进风塞门(包括储风箱的放风塞门)应处于关闭状态,操纵阀手柄应放在中立位。

3.卸砟前,各车辆风量应充足。风压不足400 kPa时,应用手动装置配合操作。卸车应由列车前部向尾部逐辆完成,卸车时不得推进运行、突然停车或后退。卸车人员应掌握好车门开启角度,严禁单侧卸砟,避免道砟成堆或车辆偏载。卸砟完工后,用料单位应及时清理道床。

4.卸砟运行速度应控制在8~15km/h。 5.下列情况严禁卸砟: (1)照明不足。

(2)一人同时卸两节车。

第4.5.3条 路用列车进入区间封锁施工地段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出封锁区间应按调度命令执行。

2.施工单位应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路用列车或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再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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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区间推进运行时,必须安装简易紧急制动阀,施工单位指定胜任人员登乘列车前端,认真瞭望,及时与司机联系,必要时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停车或通知司机停车。

4.同一封锁区间原则上每端只开行一列路用列车,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有多台作业车进入同一区间时,作业车辆应组成综合作业车列合并运行,共用一个调度命令进入区间、返回车站或到达前方站。作业车及车列由车站开往区间后,由主体作业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划分各列作业车的作业范围及分界点。各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

5.区间内摘开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指派专人显示调车手信号,在来车方向停止车组不少于50 m处设置防护信号,移动车组以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运行至防护信号前停车。

6.机组连挂时,应在被挂车10 m前停车一次,并在2 m处一度停车,按照显示调车手信号进行连挂作业。连挂后应先试拉才能连接风管,并打开折角塞门。不宜重车挂轻车、多车挂少车,禁止两个车同时挂一个车。

7.路用列车在封锁区间内停车或装卸、作业完毕后,作业负责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线路状态良好,车辆不偏载,卸下的材料及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未侵入限界,车门已关好,工作装置锁定良好,列车无异状后方准动车。

8.在封锁区间内停留车辆的司机不得离岗。

9.路用列车需由封锁区间返回站内时,司机需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的同意后,方可进站。

10.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确认施工作业车全部返回车站后,方可申请办理开通。

第六节 大型工程机械

第4.6.1条 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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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时,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邻近营业线施工手续,并经电务、通信等部门确认电缆埋设位置,且派人现场配合,方准施工。

第4.6.2条 大型工程机械施工时应按一机一人设置专人防护,列车接近前应停止作业。停工时机械停放安全地点后,防护员方准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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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5.1.1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从业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相应岗位的《高速铁路岗位培训规范》和《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组织培训。

第5.1.2条 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及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5.1.3条 进行接触粉尘及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使用电器、机械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5.1.4条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5.1.5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5.1.6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必须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 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 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长轨列车必须安装屏蔽装置,轨道吊必须安装限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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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第5.1.7条 高压水清洗钢梁,使用限界架检查限界,以及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 m或距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不足1 m进行作业时必须停电,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由供电部门采取停电防护措施后方准施工。

第5.1.8条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 m的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应加强监护,确保人员、机具、材料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小于2 m。

第5.1.9条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 m以外。

第5.1.10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 m范围以内的金属结构物均必须接地,在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若未装设接地线或接地线已损坏时,严禁人员与之接触。

第5.1.11条 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各种机械与车辆不得用水冲洗;施工用的水管不得跨越接触网,不得用射水方式进行圬工养生。

第5.1.12条 严禁向接触网抛掷物品。

第5.1.13条 清除危石、危树、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人身安全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先停电后作业。

第二节 避 车

第5.2.1条 作业人员应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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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瞭望和其他警示信号,来车时及时下道避车。

第5.2.2条 正线作业人员避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 m。 二、本线来车避车: 1.不得在两线间避车。

2.垂直天窗邻线开行路用列车或V形天窗,应在本线一侧的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避车。

3.垂直天窗邻线不开行路用列车,可在本线一侧的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或邻线避车。

4.下道距离不小于800 m。

三、本线封锁,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时本线可不下道。 第5.2.3条 站内其他线路作业人员避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 m;

2.在站内其他线路检查或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 m; 3.与本线相邻的正线来车时,检查或作业人员避车下道距离不小于800 m;与本线相邻的其他站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第5.2.4条 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伤人。

第5.2.5条 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 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放置机具、材料。

第5.2.6条 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严禁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 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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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线路作业

第5.3.1条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和机具使用人员应对机具进行检查,机具状态不良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机具严禁上道使用。

第5.3.2条 作业必须在符合规定的作业负责人领导下进行。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人员、作业项目、天气等情况,具体布置安全事项。不得指派单人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作业。

第5.3.3条 在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注意:

1.多人同时在一起作业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工具碰撞伤人。

2.多组捣固机械同时捣固时(小型液压捣固机),前后距离应不少于3 m,走行应保持同步。

第四节 桥隧、路基作业

第5.4.1条 在地面2 m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安全带、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设备管理单位每半年对安全带、安全绳做一次检测,其方法为:

静荷载试验:用静荷载3000N的力拉5min不断;

冲击试验:固定安全带(绳)一端,用800N重物由3m高处自由坠落悬空而不断。

第5.4.2条 临边作业应设置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安全桩(即护桩)的埋深一般不少于0.75 m,土质山坡不少于1.0 m,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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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陡坡边缘不得少于3 m。在悬岩陡壁处工作,必要时应打两个安全桩(即护桩)。每次施工前安全桩必须有专人检查,施工中应派人看守,以防安全桩松动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5 m。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并拴绑牢固,安全桩应一桩一绳。安全绳应一绳一人,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一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上拴挂几个人。

第5.4.3条 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牢固、满足安全的要求。应有专人负责搭拆脚手架安全和日常检查整修工作。搭拆脚手架时,脚手架下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一般动力线2 m以上,照明线1 m以上);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脚手架应搭设牢固,脚手板外伸悬臂,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动。

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作业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 700 N,脚手杆间距不应大于1.5 m(经检算许可者除外)。

制作脚手架的材料必须坚韧耐用,尺寸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木杆不得小于70 mm,竹竿不得小于80 mm。 2.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木杆不得小于80 mm,主要横杆不得小于90 mm。 3.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 mm,两端必须固定在横杆上;斜铺脚手板铺设坡度不得陡于1∶3,并钉防滑木条。脚手板接头应设置在撑杆上,不得悬空。高度在3 m以上的脚手架,其工作边外侧及斜道两侧应安设挡脚板和1 m高的防护栏杆。

4.采用圆钢弯制成脚手架时,双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2 mm,单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5 mm,钢材不得有裂纹、锈蚀等缺陷,并应按规定检查钢钩质量。

5.钉脚手板铁钉的长度不得小于100 mm;拆下的护木脚手板及模型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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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平。

第5.4.4条 进行钢梁喷砂除锈、喷漆、喷铝,圬工梁灌化学浆液时应戴防护面具或口罩、护目眼镜及手套。喷砂嘴或喷射嘴不得对着人、车、船;不得带风、带砂修理喷砂设备和更换零件。

第5.4.5条 使用升降车(平台)作业,每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四人。升降车(平台)应状态良好并按规定检定。在升降车(平台)上作业应符合升降车(平台)技术要求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第5.4.6条 使用移动作业架时,特别是移动作业架钩挂在桥梁钢支架人行道栏杆上时,应详细检查人行道、托架U形螺栓和作业架,同时应对人行道控制部位强度和梁体倾覆稳定性进行检算。未经检查或检算及检算结果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不得上架作业。人员攀登时应扶牢踩稳。

未设置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作业。

第5.4.7条 桥面上通过的风、水管必须捆牢,不得侵入限界。

第5.4.8条 在天窗点内进行隧道作业,除按规定防护外,还应编好作业组,进出隧道由小组负责人清点人数;施工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方准开通线路。

第5.4.9条 在隧道内组织多项目、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必须互相通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自行机械应低速运行,防止互相刮碰。

第5.4.10条 灌筑混凝土作业或其他起重作业时,严禁用手拨动钢丝绳或起重索。

第5.4.11条 土石方工程开挖作业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电缆、管道)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5.4.12条 开挖建筑物基坑或刷坡时应注意:

1.开挖基坑时,边坡的坡度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按放好的边线从上向下开挖,不得任意放陡坡度,严禁掏底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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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有滑层、裂缝、浸水等情况,必须支撑、加固基坑壁或改缓边坡。 3.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和施工材料堆放位置应距坑边不少于1 m,高度不宜超过1.5 m,且基坑周边的施工材料、土石方、设施、车辆等引起的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

4.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线上,不得上下同时开工,在上层挖土时下层不得运土。 5.圬工凿除或人工打眼两人配合作业时,应配戴防护眼镜,严禁面对面或戴手套打锤,掌钎时应配戴防护手套。

6.在隧道内处理松动衬砌及翻修衬砌时,必须有预防塌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7.拆除开挖坑支撑应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拆除高度视坑壁土质而定。

8.下穿框构顶进挖土作业时,严禁超挖,工作面坡度符合规定,过车时严禁开挖,工作面下严禁站人。

第5.4.13条 路堑或山体边坡刷方、清石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天开工前应检查坡面是否有无裂缝及可能坍塌的迹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净。凡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作业负责人报告进行妥善处理。

2.开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严禁挖悬空土。

3.多人同时在坡面上开挖作业时,应大致在同一高度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重叠作业。开挖人相互间距不应小于2 m。

4.撬石作业,施工人员站立点必须稳固,不得站在活动的石块上工作。多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对于可能损坏行车设备、危及行人的石块应分解放下,必须在天窗点内施工并按规定做好防护。

5.在路堑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

6.作业过程中,严禁在危岩边上和边坡脚下休息,严禁将工具任意抛置和放在危岩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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