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票据融资业务持证上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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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票据融资业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行人力资源部下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岗位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各条线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我行票据融资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票据融资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防范票据融资业务风险,保证票据融资业务的顺利、健康发展,提高服务和操作质效,实现员工发展与业务发展的和谐统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票据融资从业人员包括省行资金业务部票据交易员、公司业务部票据贴现业务经理、二级分行(含直属机构)及以下机构票据管理部门负有票据管理职能的产品经理/助理产品经理和公司业务部门(业务发展部门)的对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等。

第三条 省行资金业务部票据交易员和二级分行(含直属机构)票据管理部门负有票据管理职能的产品经理/助理产品经理(以下简称票据管理人员)等需取得票据融资业务管理资格;公司业务部(业务发展部门)的对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票据营销人员)需取得票据融资业务营销资格。

第四条 票据融资职位纳入省行任职资格管理体系。按照“先有任职资格、后上岗”的原则,所有票据融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资格认证才能上岗。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目前从事该职位但没有获得任职资格的员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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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内可以继续从事该职位,但要在省行规定期限内获得任职资格,规定期限内未获资格的,按省行人力资源部有关调整岗位和薪酬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行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共同负责对全省票据融资从业人员的职位标准、业务培训、资格认证和资格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标准和培训管理

第六条 票据融资岗位的职位标准包括基本的银行专业知识、岗位操作流程、管理基础知识、基本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的素质等,达到职位标准基本水平以上的,才能获得资格认证。

第七条 票据融资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全省人力资源发展培训计划,并列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常规措施予以实施。

第八条 票据融资业务培训的内容应以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及规程为主,以具体的实务操作和典型案例为辅,也包括各系统、器具的使用、维护等。

第九条 票据融资业务培训的师资主要来自总行、省行、二级分行的业务经理级以上的业务骨干,或者外聘教师,所有授课教师应保证必须的授课课时或时间,课件质量须经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认可。

第十条 票据融资业务培训之后,皆需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要求组织正式的考试,参训人员的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水平,方可授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业务培训的命题、考试、评卷等具体事宜,由省行资金业务部按人力资源部的规定牵头负责承办,人力资源部、监察部等部门协助。

第十二条 票据融资业务培训及题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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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指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中国银行员工守则》、《中国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业务违规问责制度》等。

第三章 资格认证管理

第十三条 全辖票据融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获得准入资格,才能持证上岗。票据融资业务资格认证包括票据融资业务管理资格认证和票据融资业务营销资格认证二类。

第十四条 申报票据融资业务管理证书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票据业务的职业操守,乐于从事票据融资业务。

2、具备票据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票据业务的基本流程,具有票据业务实务操作的经历(经原从业人员的传帮带)。

3、参加过省行以上机构组织的票据真伪鉴别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达到辨别票据真伪的基本要求,具备辨别票据真伪的基本技能。

4、参加过省行以上机构组织的票据鉴别仪器使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达到基本正确使用的要求,具备借助仪器辨别票据真伪的能力。

5、参加过省行以上机构组织的票据业务管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达到应有的基本管理水平,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

6、对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培训、指导到位,年内外检、内检部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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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皆符合制度要求。

7、能够掌握票据市场动态,主动对票据市场进行分析,使票据业务取得较高收益。

第十五条 申报票据融资业务营销证书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票据业务的职业操守,乐于从事票据融资业务。

2、具备票据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票据业务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具有票据业务实务操作的经历(经原从业人员的传帮带)。

3、参加过省行以上机构组织的票据真伪鉴别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达到辨别票据真伪的要求,具备辨别票据真伪的技能。

4、参加过省行以上机构组织的票据鉴别仪器使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达到基本正确使用的要求,具备借助仪器辨别票据真伪的能力。

5、具有适应票据业务发展要求的营销知识和技能,能够维系本行的重点客户和同业客户,对票据业务指导落实到位,使票据业务合规发展。

第十六条 省行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对取得票据从业资格认证的人员进行备案,作为票据融资从业人员岗位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省行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对票据融资业务资格认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格要求或丧失资格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直至取消其资格认证。

每年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要对已取得得资格证书的票据融资从业人员进行审核,“年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者。

1、具有票据融资从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当年考核为C级以下的,做资格注销处理。

2、票据融资从业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出现重大差错,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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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造成损失的,资格予以注销。

3、票据融资从业人员违反其他行规行纪的,根据我行有关处罚规定,经省行认定做资格注销。

4、具有票据融资从业资格认证的人员连续两年以上时间未从事票据业务的,做资格注销处理。若再从事票据业务的,应按规定重新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票据融资业务资格认证由省行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负责统一制作与发放。

第四章 在岗管理及问责

第十九条 所有票据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若调整持证在岗人员,需提前安排新调整人员的培训、考试、实习等事宜,待新调整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正式岗位交接。

第二十条 取得票据融资资格认证的人员被调整工作应事先报备省行人力资源部和资金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安排未取得票据业务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违者将被停办票据业务,并上追两级进行问责。责任追究将按照《中国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业务违规问责制度》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机构和人员,省行还将按照有关票据业务违规处理制度进行处置。处置时将按责任性质及顺序,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

1、明知本人未取得票据业务资格认证而从事票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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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未取得票据业务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票据业务的部门领导; 3、安排未取得票据业务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票据业务的机构领导。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资金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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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rw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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