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2016真题-卷三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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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24 题,每题 1 分,共 24 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①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甲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②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悬赏广告从性质上讲属于单方允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

③C选项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又可称为好意施惠或情谊关系,民法不予规范和调整.

④D选项错误。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因为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切记: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此选项并没有交代在帮工中发生了侵权,所以推定为没有侵权)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 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 50 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 20 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 15 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B 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D选项错误。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 5000 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①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惯”:

(一 )在 交易行 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 交易 对方订 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惯做法。

对于交易**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应属于在交易行为当地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即属于交易**惯,所以损益自负.(交易**惯这一考点虽然比较偏,但在2016年冲刺阶段第54题已经预测到)

②B选项错误。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而通过A选项的解析可知是有法律规定的,所以不适用公平原则.

③C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交易**惯,并没有发生重大误解。

④D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 用优 势或 者 利用 对方 没 有经 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赌石”(不同于赌博,法律并没有禁止),有输有赢,并没有显失公平,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试想如果是劣石,潘某花 5000 元买了一块石头,潘某亏了,这也是潘某缔约之初就应该预见到的商业风险。

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 200 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 100 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此题在司法部异议区中排名第二。

①A 选项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题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须具有两个行为,而本题只有一个行为。

②B 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 56 条第 3 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虽然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但是甲公司依然需要向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所以唐某不是”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不是无权代理,而是有权代理。

③C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通过题干可知代理人唐某并没有受欺诈。

④D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由于代理人唐某和第三人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所以应该由唐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附:2016年冲刺阶段第三题,应该算是原题重现吧!

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 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 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解析:①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继承物权,无需登记,就可发生物权变动,此乃登记发生物权变动之例外。所以蔡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②B选项错误.根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③C选项错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规定为概括继承规则即蔡永继承房屋需负担蔡花对该房屋的借用权.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蔡永有权要求蔡花搬出,但应当给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D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蔡永要求蔡花搬出时,蔡花相对于蔡永而言属于无权占有,所以可以对该房屋行使物权请求权。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 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30条.人 民法 院指 定 失踪 人的 财 产代 管 人,应当 根 据有 利于 保 护失 踪人财 产的 原则 指定 。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即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必须以为被宣告失踪人利益进行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否则如果处分,即构成无权处分。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

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根据(四)可知丙是恶意的,所以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新增必考)即C.D选项的后半句也都是错误的。

②C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知(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所以需取得一致意见,即不构成家事代理.(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才享有”钥匙权”)

③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

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 100 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解析:①A选项错误。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甲的借用权消灭,所以甲是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1)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2)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承人;(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4)占有被侵夺.由于是甲交由丙来修理的,所以不是侵夺,所以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其也不是物权人,所以也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②B 选项错误.甲没有同意的权利。

③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8.甲、乙二人按照 3︰7 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 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 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按份共有物对外负连带债务。一旦债权人放弃人身连带之债中的一个债务人的,则连带变性为按份了,剩余人相应免责。

②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规定的财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用货车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应该是丁优于戊受偿.

③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④D 选项正确。《担保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9.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 2015 年 10 月1 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解析:

本题难度较大,首次考察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本题中甲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合法占有;乙应该提出反证,乙不提供反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回到现实生活中,如果甲要不回来,那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借用关系都是无法物归原主的,出借人压根无法证明对物的所有权,只能证明对物的占有。而借用人不能证明对物的占有,借用人当然要还给出借人!

附:举证的对抗性。

①由于甲是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所以应该先有甲举证。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乙需要提出反证。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 108 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方提出了反证,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反证,则不能适用此法条。

“乙则拒绝提供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可知乙没有提出反证,所以应支持甲胜诉。

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不受民法上的调整。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请客吃饭或郊游。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即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D选项错误。(2) 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所以C选项错误。

11.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①A选项错误。艺术馆没有署名权。“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特别注意:扫描,是复制,不是创作行为。

②B选项错误。艺术馆对此古代名家绘画压根没有权利,更谈不上权利管理信息,所以郑某没有实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有点类似于”我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实际上自己就是侵权人,完全是贼喊捉贼。)

③C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所以古代名家绘画中著作财产权已经过了法律保护期,唐某复制发行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但是题干中明确交代 “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所以唐某构成违约。

④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艺术馆没有著作财产权,也和电商网站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没有权利要求电商网站承担赔偿责任。

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解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多重买卖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出卖人认为后买受人支付的价格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避免问题复杂化,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拟定本项时,不再考量支付价款的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先后为准。”

所以A选项正确.

13.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解析:

①A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此选项不是误解,是误差。

②B选项正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③C.D选项错误。《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即:135平米X0.03=4.05平米(此部分买房人需补足差价) ,150平米-(135平米+4.05平米)=10.95平米(此部分有开发商承担)

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解析:

从做题技巧角度分析:根据不告不理原则,由于题干明确交代”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并没有要求支付使用费,所以B.C.D错误.

①A选项正确。《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惯的相关证据。

②B.D选项错误。根据A选项规定,甲可以继续使用,而且无需再支付费用.

特别注意: 如果偷来的不是专利,而是技术秘密去卖,买方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该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不同的原因:专利公开了,“偷”起来容易,所以,侧重保护一下善意购买人;而技术秘密没公开,“偷”起来相对而言不容易,所以必须侧重保护一下技术的主人。)

《技术解释》第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技术解释》第十三条,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③C选项错误.因为甲是不知情的,所以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故意共同侵权,故甲不承担连带责任。

15.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解析:

①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控制他人的使用行为,仅控制他人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

②C选项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陶某的行为属于同一商品使用他人相同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③D选项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车行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16.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解析:

①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经乙公司许可进口到中国,乙公司在L国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平行进口)。

②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经甲公司许可,故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用尽。

③C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未经许可,侵犯了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专利产品(发动机)。这不能启动科学实验不侵权的抗辩。因为科学实验仅是在对专利产品本身进行实验,才不构成侵权。本题是将专利产品作为实验工具,构成侵权。

④D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侵犯了乙在L国的专利权,但没侵犯甲在中国的专利权。

1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解析:

①A选项正确。《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附:【《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②B.C选项错误。《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一,B“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有轮胎两个字,属于通用名称,是无法获得注册的,营盘是地名也是不可以的。但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当然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法律并没有禁止不能代理。

第二,C“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这是通用商品的图形,是无法获得注册的。但法律也没有禁止不能代理。

③D选项错误。《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商标代理机构,生存之道是代理,而不是成为卖商标的黄牛党!

18.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解析:

①A选项正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②B选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③C选项正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④D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附:2016年冲刺阶段第23题C选项,应该算是原题重现吧!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与丙在外同居且沉迷于赌博而不能自拔,乙提起离婚诉讼,甲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心怀愧疚,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一年有余,乙发现甲在离婚前将一笔存款私自存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并要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B.乙可以要求丙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因为丙破坏了其家庭

C.请求分割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乙发现甲的隐匿存款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就该笔存款,法院应当判决均属于乙所有

19.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解析:

①A.B选项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②C选项正确。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家暴,我出轨。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所以双方不启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是来自王宝强案对司法考试的影响,所以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咱们在考前冲刺阶段也已经预测到会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法条.

20.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法条已经废除,但当事人可以约定)

21.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解析:

①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才可以修改,不得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修改.

②B选项正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若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那么白发人立的遗嘱就等同于没立,,此时将转化为法定继承。 ③C选项错误。因为爷爷贡某的10万元,原来是公证遗嘱,后来转化为法定继承,所以这10万元应该一分为二,孙子贡小文5万(代位继承),次子贡武有5万。

④D选项错误。贡某遗产启动法定继承。贡文1半,贡武1半。所以,不再执行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了。贡文从贡某继承的1半+贡文自己遗产=贡小文可以继承的遗产。

2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3.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

①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知医疗损害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③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④D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是来自魏则西案(即莆田系)对司法考试的影响,所以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咱们在考前冲刺阶段也已经预测到会考医疗损害侵权.

24.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

①A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小飞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②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③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题干中没有说明小区物业是否有过错,所以认定为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声明: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

④D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解析: ①A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继承意见》第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②B选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③C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36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④D选项错误。《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由于题干中并没有交代甲的死亡是运输导致的死亡,所以不能适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解析:

①A.B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要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否则行为无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要想构成无因管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本身就是一个法定义务,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④D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欺诈可以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消极欺诈也可行使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而且受1年除斥时间的限制.

②B.C选项正确。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为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

缔约过失赔偿的责任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咨询费等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是指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即交易机会的丧失所产生的损失。因此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而产生的损失是固有利益的损失,不以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为限度。

当信赖利益的损害超过履行利益的损害时,赔偿责任应当以履行利益额为限,原因在于即使合同因当事人合意而成立,受损害方所得到的利益也不会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那么,当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能够请求的赔偿更应当不能超过履行利益,才算合理。

③D 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60.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甲和次承租人丙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③C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甲是物权人,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的过错行为侵害了物权人甲的利益,所以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④D 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向 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61.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 1800 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 1800 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解析: ①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虽然电脑的所有权人是周某,但是由于吴某对电脑享有期待权,所以周某仍属于无权处分,王某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脑。

②B选项错误。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

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已经支付了前四个月的价款即80%,所以周某不能行使取回权。 ③C、D 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2.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Y 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B.Z 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

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

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 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

解析: ①A 选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②B 选项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③C 选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④D 选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63.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 10 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解析: ①A 选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春风来》作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②B 选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由于甲重新填词,加之自己之前做的曲子并改名《秋风起》,实际上又形成了一个新的作品。并没有侵害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③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由于《秋风起》作品著作权归甲,与乙无关。所以《秋风起》的报酬归许可人甲个人所有。

64.2010 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 2014 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 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

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 1 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②B 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 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③C 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④D 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65.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 解析: ①A 选项正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②B 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不是义务。 ③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66.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解析: ①A 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②B 选项错误。是“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不是“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③C 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④D 选项正确。《继承法》第 10 条第 5 款,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为女婴保留的份额,女婴后来是活人。故这个份额应该是女婴遗产的一部分。由女婴法定继承人,即她妈妈杨某继承。小强是她的继兄,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存在继承关系。

67.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 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B.D 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 2 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C 选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通》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86—100 题,每题 2 分,共 30 分。

(一)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

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请回答第 86—88 题。

86.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题干中明确交代是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压根没有合伙企业。

②B 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45条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

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民诉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③C 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47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④D 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 租人 应当 按 照约 定支 付 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能要求出卖人付租金,出租人与出卖人只是买卖合同关系。

87.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 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

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 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解析:

①A.C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52条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 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 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D 选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53条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88.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②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③C 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④D 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请回答第 89—91 题。

89.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 203 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

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②C 选项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条可知:债权额度增加,保证人保证责任不会增加。 ③D 选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90.甲在 2013 年 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解析:

①A、B 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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