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05 11: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韶关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原则与要求:
(一)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时申请转专业(具体受理时间和程序见第四条规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或经学校认可,学习上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情况,经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体育、音乐、美术等专业原则上不能跨学院转专业。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
(四)转专业学生是否需要降级转入,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以下“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分别简称为“转入学院”和“转出学院”)根据各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要求和转入学生情况等自行决定。
(五)各专业转入和转出学生的计划数均不能超过各专业当年级在校生人数的20%。
(六)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2.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3.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4.上级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监察处、后勤保障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行政工作院领导组成。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转专业办”),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行政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相关系主任、班主任、辅导员等组成。 第四条 转专业的程序与受理时间:
(一)因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或经学校认可,学习上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其申请转专业的程序与时间如下:
1.学生申请(限申请转一个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韶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交转专业办,逾期不予受理。转专业办汇总学生名单后分发到相关的二级学院。
2.审批并公布转出、转入专业计划
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师资力量、设备条件、管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制订学生专业转出、转入计划,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送转专业办审核。转专业办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公布各专业的转出、转入计划。 3.转出学院组织审核
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转出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送转专业办,由转专业办审核汇总后分发到转入学院。
4.转入学院组织考核
经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后,申请转专业学生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考核(学生申请转入数未达到转入计划数的,转入学院可不组织考核)。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送转专业办。 5.审批
转专业办对各转入学院报送的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申请表及其他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学校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 6.办理时间
每年11月开始受理转专业工作,次年2至3月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因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情况,经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其申请转专业的程序与时间如下: 1.学生申请(限申请转一个专业)
申请学生填写《韶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2.转出学院签署意见 3.转入学院签署意见
4.转专业办签署意见(教务处代章) 5.学校意见
6.受理时间视事实发生时间决定
(三)各二级学院教务员收到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
(四)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五)由转专业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
续。
(六)在转专业受理结果发文之前,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按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 第五条 转专业后的教学及收费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转入新专业后,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转专业后如相关课程或实践需认定学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认定。
(三)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 第六条 同一专业内转专业方向的,由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报转专业办备案。转专业方向的开始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学生于次年2月至3月到新的专业方向学习。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10月31日起试行,由转专业办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韶关学院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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