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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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雷电、雪灾、低温冷害、冻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连阴雨、地质灾害、寒潮、森林草原火灾、其它共1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

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17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省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实时灾情监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灾情综合管理系统中灾情直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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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灾情月报、灾情年报统计分析,重大灾害天气过程预评估,影响评估,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编写,灾害综合管理系统牵头开发及运行维护管理。

公共服务中心负责重大过程服务效益评估牵头组织编写工作。

县级气象部门、地市级气象部门负责本区域气象灾情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省级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本省灾情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负责本省灾情月报、年报上报,大型气象灾害过程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气象灾情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政府和应急办、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及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

(一)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且预估灾情达到小型气象灾害及以上标准时,或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县级、地市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8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报有较大影响的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48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从政府或有关部门获取到最新灾情数据或最终核报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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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24小时的,应该尽快补充填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没有县级气象部门的区县当地灾情由区县所在上级气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地级市区内设立区气象部门的区,当地灾情由该区气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

(二)以县为统计单元的灾情月报、年报:各省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审核灾情数据,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气象灾情月报和年报,于每月5日通过灾情直报系统月、年报界面上报。为保证气象灾情年报实时性,每年1月10日省级气象部门上报上一年的灾情。灾情月报和年报上报内容一致,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2。

对于跨月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过程,上报上月灾情月报时只填写当月的灾情,灾害的结束日期填写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但在下一个月上报时应按完整的灾害过程上报。在最后的灾情年报上报时应注意整理这种跨月的灾情记录,避免灾情数据的重复。

未设县级气象部门的区县,灾情月报、年报由区县所在上级气象部门收集和报送。

(三)省级灾情月报、年报:国家级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第一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和年灾情分析报告并报送减灾司。各省级气象部门需每月5日前完成本省上月内主要气象灾害灾情表,主要收集、汇总、审核、上报以省级为单元的灾情月报、年报,满足现有的月评价、年鉴等业务需求,重点参考本省民政等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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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管部门的数据。

(四)历史灾情上报:为保证气象灾情的质量,各省级气象部门收集、整理、审核上一年的历史气象灾情数据,汇总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历史气象灾情数据,由相关业务人员通过相关系统的录入、审核上报给国家气候中心。各省级气象部门由“历史灾情数据录入系统”上报核实后的气象灾情数据。

(五)国家级负责气象灾情收集、整理的部门建立全国重大灾害性事件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将特大型、大型灾害及时整理入库。

第三章 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

第五条 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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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当地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或委托当地气象信息员、乡镇政府等调查获得具体灾情;当发生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当地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本省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全程气象灾害评估工作。在灾害出现前,根据气象预报预测的灾害强度、影响范围和对象等,对可能造成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对于一些影响时间比较长的灾害,如干旱、台风、连续性暴雨等,应当滚动进行灾中评估。灾害过程结束后,对灾害情况、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做出全面评估。

第八条 调查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灾情及其等级、气象灾害情况及其强度、出现灾害的原因(包括对气象条件的科学估计)、预报服务的效益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的气象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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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灾情档案。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照相或摄像,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大型及以上气象灾情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气象灾情评估报告的规定,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抄送减灾司。

第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有关制度要求,国家气象中心和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通过Notes邮件或Web邮件上报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

(一)时间要求: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0日前,分别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度突发事件报告,分别分析二季度、下半年、四季度和次年一季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二)任务分工:国家气象中心负责整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气象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事件、地点、起因、伤亡损失和处置情况要逐一列出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国家气候中心完成对应时间段灾情统计分析、主要天气气候特点、未来预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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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由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编写。2月底各省级气象部门及中国气象局院内相关单位上报初稿,3月初召开“全国气象灾情核灾会暨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研讨会”,于12月之前出版。

第六章 管理办法及考核

第十二条 灾情上报采取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气象灾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将上述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7日印发的《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气预函〔20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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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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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rm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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