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救济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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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救济有哪些步骤

1.公证书的复查。为及时纠正公证工作中的失误和违法行为、提高公证质量、监督公

证机构,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

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

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

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

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谓“公证书有错误”应当

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例如,公证的事项现实中并不存在;公证的事项被不恰当地夸大、缩小或遗漏;申请

公证的文书签名、印鉴系当事人伪造或变造的;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是在当事人受胁迫或

者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以给付为内容等。二

是公证书的制作不规范,表述不恰当。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承办公证

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提出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复查,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

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

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

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必须注意的是,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而且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

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

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10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

存入原公证案卷。

1、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

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

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

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

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4、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

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

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

当予以更正。

3.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

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另外,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人

的权利外观,别无他法。若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受

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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