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3-04-30 03: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凌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 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分类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3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4基层应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及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 应急级别的确定
4.2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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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先期处置
4.4应急响应
4.5指挥协调
4.6现场指挥部
4.7处置措施
4.8响应升级
4.9社会动员
4.10信息发布
4.11网络舆论引导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
5.5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通信保障
6.8电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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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其他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监督检查与奖惩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衡量标准
9.2凌云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流程示意图9.3 凌云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机构柜架图9.4凌云县专项与部门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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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认真履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 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实现以下主要目的:
(1)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2)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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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风雪、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泥石流、地面塌陷、滑坡、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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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凌云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6.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6.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6.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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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6.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6.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1.7.1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县人民政府制订、修订和发布实施。
1.7.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1.7.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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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1.7.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7.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自治区、市法律、法规,参照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1.7.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凌云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1.2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应急委主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教育局、县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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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水利电业公司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县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县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1.3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市、自治区、国家部委等有关方面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市、自治区、国家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分析总结年度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挂“凌云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县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指定相关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县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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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领导小组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落实县应急委各项决定;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县应急委设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气象灾害、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自然灾害救助、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矿山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大中型水库防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医疗卫生事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网络安全等专项指挥部。
2.2.2 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2.3 县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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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是县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具体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并负责制订、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3.1 县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并建立专家数据库。
2.3.2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凌云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3.3 县直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4基层应急机构
2.4.1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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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4.2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4.3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市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3.1.3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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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3.1.4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1.5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3.2预警及预警发布
3.2.1 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要责任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3.2.2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县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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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县应急办备案。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预警,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3.2.5 预警期间,各乡(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
3.2.6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3 预警响应
3.3.1 发布三级以下预警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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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3.2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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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4.1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自治区、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级别的确定
4.1.1应急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应急级别由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较大及以上应急级别由县应急委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政府确定。
4.1.2应急分级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流行强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处置。
A.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县政府调度本区域内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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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C.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上出面协调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事件。
D.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很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政府甚至国务院出面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事件。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作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县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县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4.2.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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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4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5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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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事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县、乡镇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有关县级预案视情况启动;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县级预案随着区、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而迅速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需升级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建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可直接提请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请市里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2基本响应程序
4.4.2.1 基本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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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在得到行动指示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置。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市、县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市、县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4.4.2.2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4.2.3 各部门联动。事发地政府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需要迅速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公共事件无法明确划分部门职责时,相关单位和部门,都要服从县应急委的指挥与调动,不能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理由,推诿扯皮。
4.4.2.4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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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4.5指挥协调
4.5.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2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4.5.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5.4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5.5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县应急委或县专项指挥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4.5.6 当市、自治区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要在市、自治区和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现场指挥部
4.6.1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专项指挥部设立,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委设立,县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相关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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