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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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2007〕13号),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支出。

各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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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县级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县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黄冈市区(含黄冈科技开发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暂按照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的费用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市直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全国的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详见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

第十一条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开支不得超过出差地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自行安排住宿或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都应自觉交纳其发生的住宿费用。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领取,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30元,市内(不含黄州区所辖乡镇场)每人每天15元。

因工作需要到黄州区所辖乡镇场(含陈策楼、陶店、路口、南湖、堵城),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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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6元;3个月至6个月5元;6个月以上4元;寒暑假不发。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自行安排伙食的,按补助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否则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因公务需要统一报销了伙食费用的,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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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差旅费的审核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完成出差工作任务回到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并领取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等。

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对出差人员提供的差旅费报销凭证应进行严格审核,报销凭证经单位有关人员和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驻外人员开支

(一)各单位的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助。

(二)市驻黄冈市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黄财文〔199 7〕4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qm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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