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15天通知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10-15 04: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未提前15天通知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一、公司章程关于通知的规定 (一)公司通知

公司通知是公司对其成员、雇员等特定受信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以让特定对象知道或执行的信息载体。公司通知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两大类,其中书面通知包括信函、传真、文字性电子邮件、登报公告等,口头通知包括当面口述,电话口述、录音口述等。

由于公司通知主要用于将特别事项或重要信息正式告知他人,故一般限于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一是便于接收者全面了解通知所要传达的信息,利于正确作出分析判断,二是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取证。 (二)公司通知的发出方式

通知发出的方式,也就是将有关信息转达至特定接收对象的图途径。发出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专人送达、信函快递、电子邮件、局域网站公告、登报公告等。实践中,除上市公司外,较少采用公告方式。 (三)公司通知的期限及送达时间

对于会议通知,《公司法》一般规定应于会议召开的一定期限之前通知全体会议参加人。如《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如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一个合理的通知期限。

对于通知的送达时间,《公司法》没有明确,公司章程可规定一个合理的送达时间。

二、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会议召集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股东或董事,可能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被撤销。

不过,如果会议召集人虽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但股东或董事均出席了会议并进行表决,由于该通知的瑕疵对公司实体决议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不宜以此否定该决议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A(40%)、B(15%)、C(20%)、D(25%)四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M公司,其中A是公司监事,D是公司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后由于股东A与D产生矛盾,于是,在2015年3月5日,A联合B和C召开了一次临时股东会,并经过表决,以75%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了D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D对此不满,在2015年4月2日以临时股东会程序不合法,未提前15天通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A召集的这次临时股东会只提前一个星期通知,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提前15天通知。 案情分析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我国《公司法》第102条之“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规定,表明公司2/3的股东发起的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作出决议的形式过程包括程序与内容两个方面,只有在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反之,如果决议在程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团体意思表示,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同时,公司法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公司章程则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本案中,A联合B和C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未在规定的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D,而作出了罢免D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违反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也不符合M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团体意思的表示。股东D在六十日内即法定撤销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合法合理,故此,法院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评价。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依法撤销M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qi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