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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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管理人员考试的安全知识复习题

一、填空题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局煤矿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防范矿井重特大事故,矿务局安委会决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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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2011年全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活动指导思想是:

以全面贯彻落实第四届三次职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安全发展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坚持“预警、预防、整治、培训”

为主线,严格“三三制”和“九个化”管理为重点,继续深

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技术保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责任落实;以安全班组标准化建设为重要内容,全面深化安全文化建设,努力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 “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3、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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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九)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4、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局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规定。 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局所有煤炭生产单位(公司)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生产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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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局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求:

(1)、全面加强全员安全风险思想意识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风险思想意识,为企业预警机制的建立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2)、各矿监控中心对井下安全生产实行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矿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指标信息采集、预警分析、信息发布等。预警信息分级发布到局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及右江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劳动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自治区安监局、广西煤监局,启动局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实施救援工作。

(三)各矿每月要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每周由各分管矿领导组织开展一次“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采煤、掘进、水文地质等系统风险评估预警,对评估出来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档跟踪治理。矿务局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收到的预警信息跟踪督查。

(四)以广西矿山救援大队百色中队为依托,建立完善“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臵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着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臵能力,为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实行挂牌建档管理,严格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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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号)的有关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六)各矿每半年要结合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事故的应急演练,认真分析总结演练工作,进一步提高矿井的安全预警应急能力,增强职工的安全预警思想意识。

(七)广西矿山救援大队百色中队要加强日常训练管理,经常深入各矿井下生产现场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同时加强组织对广西百色矿务局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努力提高救援队伍的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5、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6、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月”。

7、安全检查“三全三查”管理办法是:

“三全”是“全局、全员、全面”简称,即全局所有单位、部门都开展安全检查;在职所有人员都要参加;检查覆盖所有的岗位。“三查”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的简称。查思想即查员工思想上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安全第一还是生产第一;查制度即查每个岗位是否都建立有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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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汇报处理。否则,一经检查发现,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派驻工地管理人员1000~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各公司加强零星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每项工程都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由于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施工过程中破坏管线或发生伤害事故的,所有损失由施工方负责,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五)加强高空作业、深井作业、脚手架、边坡、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员工培训等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在隐患的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从严追究其责任。并处200~1000元/人.次的罚款,严重时给予责任单位3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于2日内向安全环保监察局提供事故调查报告书。否则,推迟一天罚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公司办公室主任)100元;内容不齐、不真实,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公司办公室主任)300元/次。

(4)、环境保护安全

(一)各公司、厂、矿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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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环保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生活条件。

(二)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原则,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制度。

(三)各公司必须将生产工作与环保工作结合起来。实行清洁生产,建设“花园式”单位。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实行污水零排放、矸石综合利用。教育引导员工及家属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家园的理念,从工作、生活点滴入手,倡导环保绿色、低炭生活,从我做起,养成节水、节电、垃圾分类存放等好习惯。

(四)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垃圾按要求处理,发生污染事故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并视情节给予3000~10000元罚款。

(五)各生产建设单位加强作业场所环境保护,加强粉尘、噪声、水质、空气温度湿度、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测检验,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生产作业场所环境和生产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凡检测的有害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或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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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300~2000元罚款。

(六)发生环保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于2日内向安全环保监察局提供事故调查报告书。否则,推迟一天罚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责任人100元;内容不齐、不真实,罚分管安全责任人300元/次。

(5)、安全培训管理

(一)各矿党总支书记、各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和综合安全素质。

(二)各矿必须按照国家和矿务局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绞车工(主提升机、调度绞车)、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凡检查发现煤矿未依照国家和矿务局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关中队工资总额1万元、中队长2000元罚款。同一个矿,第1次发现的,对矿党支部书记、当事人进行警告;第2次发现,每人次给予矿党支部书记、当事人2000元罚款;第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的,每人次给予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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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3000元罚款,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三)各公司必须按照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各单位加强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的培训工作。煤矿新工人要经过四个月的以老带新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五)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考勤制度,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给予培训中心负责人500元罚款。

14、煤矿雨季“三防”的内容

煤矿雨季“三防”主要是防排水、防雷电、防地质灾害。

15、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目标及流程

1、目标:实时预报,适时预警,及时预控。

2、流程:辩识警兆 探寻警源 报告警情 确定警级 发布警戒 排防警患

16、煤矿雨季“三防”安全预警等级有:

1、一级预警(绿色):矿井安全现状处于正常状态。 2、二级预警(黄色):矿井安全现状处于危险不正常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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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3、三级预警(橙色):矿井安全现状处于失控状态。 4、四级预警(红色):矿井安全现状处于失控、无序状态。

17、安全绩效考核将矿井分为哪三个等级?

1、优秀等级矿井,本周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率、“三违”查处率达 98%(含)以上;

2、良好等级矿井,本周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率、“三违”查处率达96%(含)以上;

3、不合格等级矿井,本周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隐患整改率、“三违”查处率达不到96%,或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现有特别工种不持证上岗的。

18、矿井安全管理实行三级监管是

(一)三级监管状态,就是日常管理。设7道安全管理防线:矿领导值班跟班,队领导带班,安监员分片巡查,驻矿安全巡察员重点督察,局、公司、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要动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共设有五条安全管理防线,安全生产基本达标。矿务局每月主持2次安全大检查,矿每月主持3次安全大检查,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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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日常管理要求。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出现“三违”或发生安全生事故的,按照现行安全管理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处罚。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6%以上。

(二)二级监管状态,是指自治区和百色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矿井安全管理出现明显滑坡时,启动二级监管状态。即局领导和公司领导值班,矿领导跟班。从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管、矿领导、队干到驻矿安监员、驻矿安全巡察员全部到点到位,对矿井生产的所有工作地点进行安全监督,对要害场所、关键工序进行重点布控。矿务局、矿在“三级”状态规定的开展安全大检查次数的基础上,分别每月再增加一次以上大安检活动。进入二级监管状态后,发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出现“三违”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现行安全管理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并双倍罚款。安全隐患整改率要达到97%以上。

(三)一级监管状态,是指国家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局长认为应该启动一级监管状态的。从局领导、矿领导、公司领导及公司安全员、队干班干、当班安全值班队员和“结对”一方到驻矿安监员、驻矿安全巡察员全部到点到位,对矿井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实施“人盯人”全程监控,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在排除所有的安全隐患,即现场达到有安全保障的状态下才可以组织生产,保证安全万无一失,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矿务局、矿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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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状态规定的每月安全大检查次数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一次以上的大安检活动。进入一级监管状态后,发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出现“三违”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现行安全管理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并处3倍罚款。安全隐患整改率要达到98%以上。

19、我局安全生产管理“三三”制管理办法是:

1、安全监管实行“三级”监管制; 2、安全绩效考核实行“三级”考核制; 3、安全管理实行“三级”责任制。

20、我局安全生产的理念是:

“人本、发展、安全、和谐”

21、我们需履行的职能是:

服务、协调、保证、监督、参与

22、我局“十二五”发展规划:

以广西百色矿业有限公司资产为主体组建广西百色矿业集团公司,按照“236”构架体系,通过银行融资、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等方式,最大限度做强做大煤炭主业,向煤、煤化工(深加工)、煤炭物流、煤矿机械、非煤矿山等延伸产业链,适度参与电力、铝业(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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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产业附加值。到2013年,最迟在“十二五”末,集团公司自主原煤产量1000万吨,调控过境煤炭物流500万吨以上,再创集团公司“111”工程新辉煌,即产值或营业额达到100亿元,利润突破10亿元,上缴税金突破10亿元以上。

23、我局2011年的主要任务

继续按照“一个中心任务,两个资本运作,三项重点工作”总体要求,打好项目建设攻坚战,完成项目投资8.75亿元,完成矿业集团化组建,确定运作上市的方案和路径,并取得较好开局,全速转型,全面升级,搭好大企业强企业的新框架。

(一)安全生产、高效经营这一中心任务的基础地位不动

(二)煤炭资源扩充和企业资产扩张这两个资本运作有新成效。

(三)紧抓“项目建设、企业品牌、运作上市”三项重点工作不松懈。

24、我局2011年的主要措施 (一)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二)认真按照?公司法?规定,实现由广西百色矿务局向广西百色矿业有限公司的体制转轨,构建符合现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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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求,适应企业做强做大发展的组织机构、职能结构,做到职能转型,责任升级;组织转型,效率升级;企业转型,规模升级。

(三)更加牢固地构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扩大开放合作战略,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并举

(五)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夯实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七)着力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切实提高管理上水平。 (八)更加关注民生,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十)开展切实有效的建矿55周年建局16周年活动,提升企业文化品质,树立全新的“百矿”形象。

25、2011年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指导思想

以“坚持安全发展、创建和谐矿区”为指导,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和法制教育,坚持月月有活动,活动有主题,主题紧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6、2011年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活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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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负责管理,全过程控制管理,全方位系统管理

27、2011年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继续深化我局“三三三”管理和“九化”管理的安全机制建设,提高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构建“理念引领,制度保证,技术支撑,投入强基,监管严格,救援有力”防控体系,实现“全员负责管理,全过程控制管理,全方位系统管理”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8、安全事故隐患定义是:

1、安全事故隐患系统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9、安全事故隐患分类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或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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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隐患排查治理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总经理)对矿井(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长(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电科负责机电、运输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生产技术科负责顶板、放炮、水害的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火灾和其它隐患排查治理,安监站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发现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隐患的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从严追究其责任。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严重时给予责任单位3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3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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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

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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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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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臵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七)、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八)、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33、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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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4、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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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6、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7、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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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38、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9、本部门岗位安全职责:

三、煤矿职业危害试题

40、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4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是: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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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按照什么要求开展工作? 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4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是: 各矿井(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4、各矿、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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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5、各矿、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为多少?

各矿、各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6、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是: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在岗人员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岩尘(以岩尘为主) 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煤尘(以煤尘为主)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2年1次 每年1次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各矿、各公司所属公司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如何列取?

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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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各矿、各公司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9、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岩尘 水泥尘 ≤5 5~10 10~30 30~50 ≥50 <10 5.0 2.5 1.0 0.5 0.2 1.5

50、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臵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臵 回采工作面 掘进工作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回风侧10~15m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在回风侧3~5m处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30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转载(岩)点及翻罐笼 点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井下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其他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场所 人作业 露天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煤矿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地面作业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场所 面 在工人作业地点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回风侧5~10m处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下风侧3~5m处 司机室内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1、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采、掘(剥)工作面 其他地点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52、采煤机、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对粉尘防治的要求: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臵,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臵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臵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臵,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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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喷雾装臵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5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多少道风流净化水幕?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54、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55、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5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规定: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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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57、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办法: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58、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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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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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q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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