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599号 关于加强在蓉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2:25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在蓉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59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100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在蓉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并实施。

二、在蓉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在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包括省属和省外来蓉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蓉执业时必须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登记,并将企业信息、执业人员信息录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有关部门在受理招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确认时,对在蓉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信用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

四、在蓉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五、在蓉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

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执业素质,对所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负责,在出现争议和投诉时,应积极配合造价管理部门调查、协调处理。对管理部门所需要的典型工程造价成果资料,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省外入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在蓉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应达到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的管理,对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串通作假、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严肃处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q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