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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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关系探析

摘要 行政许可是市场准入制度的载体,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行

政许可的目的,两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共同实现自由竞争与有序市

场。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市场准入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之后达成的《服务

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准入的含义在适用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

的,因为市场准入的范围和程度要经过缔约方政府的允许,受到缔

约方的控制,因而在国内法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是与“管制与开

放”概念联系在一起的。

市场准入一般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秩序,根据本国

经济状况制定的允许市场主体、货物、服务、资本等要素进入某个

国家、地区或领域市场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对市场基本、初始的

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

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与社会根源,表

现为:

1、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要求对进入市场设置必要的门槛。在短

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生产都是为了尽快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

质文化需要,由于供给短缺,难以形成来自市场的进入约束,市场

进入门槛较低甚至不存在。即使有也很难有效的监管和执行,这是

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表现。短缺经济结束之后,有效竞争初步形成,

这对新进入厂商或新投资形成了一定的约束,抬高了进入的门槛。

2、随着技术的进步,对特定行业、产品、服务提出了特殊要求,

必须加强监管,保障消费安全,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秩序。受市场准

入限制较多的特定领域,或是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不强,或是从技

术、安全、环境等角度考虑,均须要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来加强管

理。

3、维护经济公平与公正的需要。它是经济法的精神和最高指导原

则之一。所谓经济上的公平,是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经营主体的经

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经济机会均等,即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有

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

转变,公平和公正的观念也应该有一个转变,即从注重“结果平等”

转向注重“机会均等”。经济平等,指市场竞争条件相同,包括市

场经营主体负担合理,取得受益的条件相同,因而在竞争性的条件

下有必要建立和发展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准入

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

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完善市场准入是建立完

善市场经济,扫除各种壁垒,建立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重要环节。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市场准入是政府对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准入管理

制度,主要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政策,对申请人是否具

备市场主体资格并有能力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及其经营事项和范围给予批准和许可的一系列具体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

我国原有的以审批制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初主要是为国家

掌握税源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建立,市场

主体加入者的多元化和交易方式的复杂化,进入管制的重点逐步偏

重于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保护、对滥用主体资格的行为加以监

管纠正。随着资源及市场开发的不平衡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某

些资源和市场的保护,又被纳入了政府管制者的视野。总之,在一

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

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设立市

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

础性条件,也是千千万万个市场进入者与政府打交道的“第一道门

坎”。从有长期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家来看,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

位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允许申请人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

册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它们多采用程序性审查为主的、

调控能力强的行政许可,而很少使用实质性审查的、管理职能强的

审批制。

市场准入的目的是根据市场的需要控制进入市场主体的数量、资

质和品位,既要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即成为一个理想的可竞争市

场,又要控制竞争秩序,以避免其滑向恶性竞争的深渊。市场准入

制度的执行必须依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职能,作出行

政行为,实现对市场的监控,而行政机关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所依靠

的主要手段就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时应该是一个

冷静的旁观者,分析市场的竞争环境,预测市场竞争的动向,鼓励

市场竞争,而不是亦不该成为市场自由竞争的障碍。

三、行政许可在构建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价值表现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

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行政许可的性质考查,

无论是“解禁说”还是“赋权说”,都意味着当事人获得了某种资

格或权利,而这种地位的获得是其从事特定行为获得利益的前提和

保证。

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调整是最基本的问题。

划分政府经济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经济权利各自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并努力在政府的经济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之间创制一种

可行的平衡,从而既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保证政府有能力及

时纠正市场的失灵,便成为构建市场准入制度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许可是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标尺。

行政许可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构架,既

是一部调节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经济运行、交易秩序的经

济法律,也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尤其是经济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功能,直接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

公权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这三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这三大关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主要的、基础性的关系,它

直接蕴涵着和体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同时又延伸和派生出政府

和社会的关系。因此,把握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理解和把握

行政许可法的关键和要旨。

政府和市场是最重要的资源配置力量,它分别体现了私权的自主

活动、公权管理活动及其双方的互动关系,由此而形成了产权形式、

竞争机制、交易秩序、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体制等等。因此,可以

说行政许可活动及行政许可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双向桥

梁”———既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表达的彰显,又是政府

公共权力对市场实行管理、调节的职能体现。

(二)行政许可法确定了市场准入的宗旨和原则。

法律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要素应当规范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

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wto的根本目标是实现

贸易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这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

要求,包括:增强法律与规则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法律的统一性、

行政行为的效率化和合理化等。行政许可法很好的体现了上述要

求,构筑了市场准入制度的框架。

1、市场准入的公开性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

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外,应当公开。这是透明度原则的体现。透明度原则基本内容是

世贸成员各方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

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国内的市场

准入活动当中,也更应当坚持透明度的要求,凡是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程序、判决等都应当公布,并保证方便可得,

甚至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杜绝暗箱操作。这是增加行为的可预

期性,减少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降低

交易风险和成本,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同时为贯彻这一原则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如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

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于实施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对于有数

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

卖等。

2、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凡是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

市场准入的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平等,权利

平等,机会平等,不因为身份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不同市场主体进

出同一市场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市场准入制度应规定正当

的、公平的法律程序,允许每个成员或企业自由地进出市场,平等

参与市场竞争和退出市场。

3、市场准入的效率性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

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便民只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市场准入制度存在制度

成本,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

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所以市场准入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是经济的,收益要实质地高于成本。同时企业的

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企业市场进入行为的在于追求企业财富增

值。因此,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也应体现经济效率的价

值取向。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效率原则不仅体现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效

率,同时也包括管理机构的效率。因此,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与完

善应体现“效率优先”的取向,应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明确、

统一市场准入标准,简化登记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进入成本。

4、市场准入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

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

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表明了政府

在市场准入方面公正、负责的态度,这些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促进

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集中、

完整的体现,行政许可是市场准入制度的载体,市场准入制度是行

政许可的目的,两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共同实现自由竞争与有序市

场。

参考文献:

[1]王林昌、宣海林.我国市场准入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成 因.经

济参考研究,2002(53).

[2]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4]大卫·弗里德曼(美).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

200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pu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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