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效率(一)
更新时间:2023-12-29 22: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论经济法的效率(一)
摘要:法律价值是法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经济法以效率和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济法的效率体现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经济法律制度自身等方面。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公平;效率;效率分析 一、经济法的优先价值
在法律哲学中,法律价值一直被认为是核心问题。美国社会法学家R·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时,常常没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损害效率为代价。对于某一具体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要由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任务来决定。
对公平与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罗尔斯、弗里德曼和奥肯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罗尔斯主张公平优先。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要优于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弗里德曼主张效率优先。他主张按产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资源,反对利用国家手段达到结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个社会把平等———即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奥肯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他说:“罗尔斯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中,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个麻烦。在这里,就像在别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3〕奥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漏桶规则”,通过“漏桶”这一收入调节制度,达到既要适当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
我国经济法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观调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以及受到社会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约,经济法的价值必须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效率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效率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即经济法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二是经济法本身的效率问题,即经济法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带来的效率,也即经济法应包含有自身的内在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经济逻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是促进市场主体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即使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达成协议,所以,应有一个第三者迫使他们同意合作。这就是法律的目标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所以,法律设计应该能防止胁迫和消除意见分歧的损害。这就是所谓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通过法律消除私人谈判的障碍。自愿交换对双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谈判会带来一个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规则,克服私人谈判的障碍,促进合作,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来减少合作的成本。这被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经济法应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资源。古典经济学提出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自动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增长。这种假设受到制度主义的尖锐批评。经济人的理性假设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对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虑,不仅对
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对客观的环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对目标,行为及其结果都能给予一个合理的预测。但由于人类所处环境的约束和人类自身计算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知道全部备选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去,也无能精确计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也就是说,经济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对有限理性的定义是:“有达到理性的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个结果就是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这决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经济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行为的基本规范,提供一个对未来预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及其绩效。 三、经济法的效率分析
(一)国家通过经济法干预经济的效率分析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夫灵及市场不及的地方,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制度。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通常市场失灵分为三种情况,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等三种情况。 提供公共物品。一个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产品”,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消费上的竞争性,二是供给上的排他性。市场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产品。另一种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别的任何人对该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国家提供的国防和司法服务,并不妨碍乙也同时享受这种服务。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对一种物品未付费的各个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该物品的好处。例如,不论人们是否对反污染规划作出贡献,每个人都得益于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将不负担某一物品的费用,而他们却能免费获得该物品。灯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灯塔的收益会超过成本,但由于没有办法排斥未付费者分享灯塔的利益,市场也可能不提供灯塔,因此,市场交换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为卖方将不能保证只有偿付这种物品代价的那些人才能获得该物品。三是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或甚至为零,即增加一个人口并不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这三个特征,使得通过市场制度来供给公共物品,会产生供给失效,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国防为例。国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个国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与利益的非占有性特点,其好处已经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各个成员,无法指望每一个社会成员会主动去购卖,相反会出现大量的对这种物品免费使用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交易失败,无人进行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市场机制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与市场供给相比较,政府供给是高效率的。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设计:究竟河种物品在什么程度上为社会所必需,供应这些公共物品的资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将这些公共物品分配给需要的社会部门等。
外部性矫正。外部性,又称外在性或外部效应等,含义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费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产生有利于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性效应,有损于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性效应。前者的例子如植树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社会关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人们普遍认为,市场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矫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大致有三种:当事人直接协商、经济组织创新、明确界定产权。由于外部性隐含了当事人缺乏自我约束力的假设,因而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外部性显然难以成功;经济组织创新在短期内亦非易事,真正有实效的方法其实只有一种,也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资源配置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
都一样。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现实社会中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而且有时交易费用还特别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实际上不可能或不经济,有效率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方法予以干预。
消除垄断。垄断组织的垄断行为从社会整体看是低效率的。(一)垄断企业限制产量以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自由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是价格竞争,即降低价格,薄利多销,这种竞争方式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可以提高社会净福利,但在垄断市场上,垄断企业往往通过限制总产量的方法,抬高价格,这样就有损消费者的利益。(二)抑制竞争,从而降低企业的创新动机。竞争和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机,通过竞争和利润驱动,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整个社会受益。但是垄断组织可以通过垄断市场控制价格来实现垄断高额利润,因而垄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因就相对小得多。(三)垄断者获得超额利润,加剧垄断者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是通过垄断价格来获得的,具体是通过垄断低价和垄断高价来实现的,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剥削非垄断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这样,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加剧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界的矛盾。(四)垄断组织内部的低效率。美国经济学家H·莱宾斯坦于二十世纪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垄断企业的大组织内部,存在着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性。这是因为,垄断企业缺乏纯粹竞争经济中的经营的那种竞争压力。企业不是由一个单纯的群体构成的,而是由实业家、白领和蓝领等集团共同构成的组织。处在竞争性市场上的企业,为了争得生存条件,企业内的诸集团会团结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垄断市场上的企业就不同,它们享有垄断利润,企业不存在着太多外来压力,因此企业内部各集团的行为就会偏离争得企业最大限度利润这一本来目的,而在企业内部各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导致各种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从而导致企业的低效率。(五)过度的广告宣传造成的资源浪费。企业的垄断可以通过扩大产品差别来产生,但事实上,有些产品的差别完全是通过广告宣传人为地形成的。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差别,往往通过扩大产品广告宣传方面的支出;反过来,垄断又使得公司有可能进一部扩大产品的差别,其方式同样是通过广告宣传来实现,这样就导致广告宣传方面支出的攀升。广告宣传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方式,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得不到益处,纯粹是一种交易成本。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发生最优化的作用。它保障企业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的获得与行使,保障企业平等的进入市场的的自由权利,它谴责,打击所有分裂市场、取消、扭曲市场的企业行为、政府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的作用的基点是企业自由,“干预”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消除商事活动中的障碍和向消费者提供便利,不是为了“干预自由”,而是“为了自由而干预”。马歇尔·C·霍华德精辟地阐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只要存在着对竞争的不正当的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卖中合理判断的严重障碍,那么,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这种社会的控制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5〕反垄断法强调市场的总体自由,是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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