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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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资源字[2006]696号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单位: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已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执行,对今后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为了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强化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实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经济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本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建材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泥(含水泥粉磨站)企业必须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建筑陶瓷(墙地砖)企业必须持有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持有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证书(有效期内);

(四)企业必须配备配套完好的原、燃材料计量装置,大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配备原、燃材料自动给料计量显示或记录装置,所采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应保证供给,质量稳定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第八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其它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本细则简称省认定的发电企业)由省经委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经委初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以下简称集中审定)。

第十一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发电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企业申请材料,须分别按照本文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进行编写,材料编写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附件齐全。

第十二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按照本文件规定编写的申请材料。各市经委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委。各市经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经委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

(一)资料审查

1、申报企业的产品或工艺、技术所用原料、燃料(包括发电所用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和范围;

2、企业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编写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

(二)现场核查(仅对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发电企业)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现场核查过程中,可随机抽取燃料仓及入炉燃料,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评估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中签署意见。

对由省认定的发电企业的现场核查,省经委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三)材料申报

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和工艺申报材料,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报省经委。其中,发电企业申请材料同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经委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编写规定要求,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完整,或者不符合本文件的编写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经委接到各市经委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材料后,按照笫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和程序是:

(一)资料审查

1、企业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和生产资质审查

申报企业的项目建设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资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工艺、技术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ox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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