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事故产生的原因
更新时间:2023-07-18 21: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3 烟花爆竹事故产生的原因
3.1 生产方面
3.1.1 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范
早在1990年,国家就颁布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1993 年,国家发布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此外,各省市还建立了许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近几年来,尽管各地政府部门都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了多次整治,但取得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很多的烟花爆竹企业仍然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的标准,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简陋,操作方法原始。
另外,很多企业对已有的隐患不进行整改,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有的明知厂房离居民区不够安全距离,企业内存在许多不安全隐患,但长期不进行整改。有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不顾国家的禁令,将礼花弹直径越做越大,品种越搞越多,使一些烟花爆竹厂已成为军事意义上的“兵工厂”。
此外,厂房设计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厂区规划、布局不合理,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不单独设置,门窗不向外开启,安全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健全等现象也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增加爆炸事故的次数、加大事故的破坏程度起了直接的推波助澜作用。
3.1.2 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
当前,国内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大多数生产工艺落后,一些危险性大、必须实行遥控隔离操作的工序只靠手工操作,一旦出现失误,极易引发恶性爆炸事故。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检验程序,在生产过程中药物多装、少装、漏装、倒装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业主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迎合一些消费者猎新、猎奇的心理,生产国家命令禁止的大剂量、高感度的烟花爆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都会对烟花鞭炮市场进行检查,合格率仅在50%左右。由于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燃放过程中,爆竹出现了炸筒、冲筒、倒筒现象,烟花出现炸膛、炮口炸、低空炸、落地炸等现象。同时一些烟花爆竹的引信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引线过短或结构松散或受潮、发霉、破损、燃烧极不稳定。
3.1.3 不重视安全培训,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差
烟花爆竹企业的操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民,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大,普遍没有经过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在烟花爆竹企业比较突出。
从业人员素质差。相当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随便招收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风险越大,机会越多”,这是流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年代的口头禅或生意经,每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者都深知风险和机会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们对烟花爆竹业潜伏的巨大危险的认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受物欲的驱使、利润的诱惑,加之生产烟花爆竹工艺简单、国内市场广泛,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置安全于不顾,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抛于脑后,大搞烟花爆竹生产。于是,违反操作规程、雇用童工、老人从事危险工序、使用黑色金属器皿、大剂量大比例配药,性质相抵触的原料同库存放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正是引发爆炸事故的最直接原因,由它们引发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
3.1.4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经营者本身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和标准不甚了解,以致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甚至无章可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
3.1.5 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
所谓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无省乡镇企业局或省二轻工业局的批文、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有前述批文、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户中,农村个体家庭式作坊占了绝大多数。众所周知,鞭炮生产工艺简单,技术条件要求不高,一个家庭、一个小作坊、一点资金,就能够成为一个小的“鞭炮加工厂”。在许多地区,由于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很少会向有关部门办理生产鞭炮的合法手续,而农村又难以像城市那样实行统一监管,发现和取缔这种非法作业。所以,对这些小作坊生产的鞭炮的原料采用、规格监管、质量检验等等,都无法进行控制。并且,这种小作坊机动灵活,能有效利用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条件躲避执法;他们的产品也往往不经市场,直接利用邻居、亲戚关系送给千家万户;这些都给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小作坊在生产鞭炮的过程中,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储藏,也可能给社会安全带来危害,所生产的不合格鞭炮产品流入市场,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十分严重。
此外,部分城市烟花爆竹开禁,导致消费上升,刺激了非法生产。近年来,一些城市在未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执行多年的禁止燃放政策改为允许燃放,刺激了烟花爆竹生产,导致事故上升。
3.1.6 缺乏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烟火药的原材料进厂后应经化验和工艺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也需要有一定的检测手段来保证。实际上,现有的大多数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是乡镇企业,还存在家庭作坊式生产,他们缺乏必要的检测能力,没有严格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烟花爆竹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没有必要的保证措施,必然会导致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过程中燃烧爆炸事故的频繁发生。
3.2 政府监督方面
3.2.1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2.1.1 对市民的宣传力度不够大
有些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存在的难度,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市民不到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而是在无照经营商贩或是地摊上购买劣质产品。
3.2.1.2 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审核不严
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的储存、销售资格把关不严,一些储存,经营条件很不理想的单位也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个别单位甚至在销售许可证的掩护下,从非法渠道进货给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收钱买证”成为少数部门敛财的门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第18号令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必须经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才能进行生产。严格作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可以杜绝因生产企业不具备从业条件而存在的事故隐患,这是搞好烟花爆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能严格把好审批发证关,听任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开业,审批发证变成了“收钱买证”,使大量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了合法生产企业的行列。
3.2.1.3 监督执法力度较弱
一些地方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该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活动比较猖獗,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此外,地方公安、安监部门在对各自职责分工的规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根据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生产单位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问题不大,在目前不少地方的私炮、伪劣烟花爆竹冲击市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非法摊点想尽一切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情况下,经营单位也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就显得不实际了。因为,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过去一直是依靠公安部门所特有的监管手段和人力、物力优势,才基本管得住。如果现
在交由安监部门来监管,仅依靠目前安监部门的力量和监管手段,实事求是地说是监管不住的。毕竟烟花爆竹实际上已经是一种爆炸物品,必须用非常手段才能管好,但如果不交给安监部门监管,又有悖于中央编办有关文件精神。
3.2.2 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财产损失和死伤人数逐年增多的现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爆炸事故要迅速依法从严查处,我国《刑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和责任人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其中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现象尤其令人不满意。江西萍乡上栗“3.11”事件发生后,尽管有28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此事,“3.11”事故也许只是业主自己“私”了。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方,一律要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制,对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几年来,依照倒查责任追究制,一些管理、监督失职人员、领导人员的确受到了处分,但这只占应处理数的很小部分,这表明,大量爆炸事故的督办倒查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爆炸事故责任人追究应有责任,除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政策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它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者、监督者、经营者起着一种警示作用。有关管理干部和主管部门为有安全隐患的厂家说情、隐瞒实情,甚至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它带来的危害结果将无法估量。广东江门烟花厂在“6.30”事故发生前,曾连续出现过几次消防事故,4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厂家却迟迟不动。按国家有关规定,该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村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却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理睬。终于,“6.30”悲剧在许多人的预料中残酷地发生了。
3.2.3 少数地方政府“利”字当头,使烟花爆竹行业无序发展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主产区,烟花爆竹既是当地群众的摇钱树,又是当地财政的支柱。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为了脱贫,为了政绩,在不正确的发展观的领导下,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群众安危于不顾,放手搞活烟花爆竹行业,使一个必须由国家严格控制管理控制的行业,变成了只要愿意就可以涉足的普通生产行业,最终导致烟花爆竹行业处于混乱无序,危机四伏的境地。
3.3 燃放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的燃放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只要用明火点燃一下引线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有的人在购买时不辨真伪,买了劣质品;在燃放时,不分地点和场合,乱扔乱放;不懂得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出现引线火星熄灭、哑炮等意外情况时的应急处理办法;由此也酿成了不少悲剧,轻则伤人肢体,重则夺人性命。1999年在杭州举行的国际烟花节期间,某烟花厂厂长因向礼花弹炮口探视而被突然冲出炮口的礼花弹当场炸死;2000年2月份的一个傍晚,哈尔滨一男子燃放大型礼花,点燃后礼花未喷射,他上前查看时,礼花弹突然爆炸,该男子当场被炸死。
4 预防措施
4.1 生产方面
4.1.1 烟花爆竹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地方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规程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同时,要对一些通过实践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进行修订,参考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
4.1.1.1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严禁生产高危产品
军工硝;礼花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拉炮、摔炮、三角炮、超标雷鸣炮等;单个产品药量大于30g的火箭烟花,单个药量大于200g的地面礼花,无翅、无定向装置的旋转升空类烟花。
4.1.1.2 限量生产下列产品
有条件生产亮珠的花炮企业,按其厂房设施情况,核定其生产限量;黑火药生产企业实行定量生产、定量储存,并列入原材料管理范畴,实行凭证购销。
4.1.1.3 限制使用原材料药物
烟花产品严禁使用氯酸钾(烟雾类除外)、砷化合物、磷六氯代笨等禁用药物[16]。鞭炮生产使用氯酸钾单个药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以内。
4.1.1.4 限定仓库存量,严禁超量存放
按照国家标准,逐个企业严格核定黑火药、发射药、亮珠等原材料和成品的库存量,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要求限量存放,并挂牌明确标示仓库贮量。
4.1.1.5 严格烟花组装车间定员
凡装填发射药、烟花效果内筒的每间定员4人,火箭单个药量10g以上的组装车间每间定员2人,人均面积大于或等于3.5 m2;组装含量裸露药的每间定员2人,人均面积大于3.5 m2。
4.1.1.6 严格车间药物限量
结鞭车间药物滞留量人均小于或等于1000g;安引车间药物滞留量人均小于500g;封装车间每人封装流量为1箱;组装车间每人领取药量小于或等于500g。
4.1.2 不断研究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针对我国目前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落后、基本靠手工操作、危险性大的实际,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改进传统的工艺流程,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代替手工操作;积极促进计算机技术在烟花爆竹生产中的应用,如在一些危险性特别大的场所(或工序),通过计算机技术实行无人操作。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又降低了危险度。
4.1.3 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人员素质
加大对花炮企业法人代表、厂长、技术人员与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力度,尤其必须提高拌药、装药、切引、筛药、仓库保管等工序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把住了这些关键工序的安全关口,重大事故就能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就会明显减少),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的培训,并持证上岗。积极探索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把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与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企业职工的一种精神理念,一种自觉的行为规范。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作业有研磨粉碎、混药筛药、烘药、造粒、装药制引,钻眼插引等工序,所有工序都需要工人操作,每个工序都和烟火药剂打交道,都存在危险性并各有特点。为保证安全生产,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木规程》(GBl1652—89)第八条第一款:对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生产。鉴于一些乡镇企业无视国家规定,对工人不进行认真培训的现象,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编写统一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规定培训时间,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关键,一是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即严防碰撞、打击,隔断明火源、静电放电火花。防止化学能或日光曝晒,防止雷电,从而消除着火源和起爆能;二是控制事故苗,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交接班制、特殊工种管理制、工伤事故报告制等;安全技术规程:包括工艺规程、电气安装运行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设备管理规程、防火防爆制度、动用明火制度、危险工房定员,定量制度和危险品贮运制度等;安全操作守则:包括每个岗位操作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维护方法、异常事态处理方法等。
4.1.5 坚决取缔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企业要下决心整顿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大多数发生在个体非法生产作坊,主要是因为这些作坊条件差,因陋就简,缺乏或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从业人员没有受过认真培训,组织纪律性差,不知或很少懂得烟火药剂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违章操作。作坊主为追求高利润而不注重安全,有的生产作坊就在居民居住集中区,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并使无辜群众受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文规定: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公安机关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坚决取缔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对不听劝阻,继续非法生产的作坊主应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烟花爆竹厂,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填报申请书,说明由谁主管负责,生产的品种和产量,使用的原料及配方等。同时附有厂区布置图,四邻距离和安全设施,在向县(市)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建成后也要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当地县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方能生产。对现有的烟花爆竹厂?特别是乡镇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检查整顿,对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一些问题的企业令其停产整顿,待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再恢复生产。而对那些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则坚决吊销营业许可证,令其停产关厂。必须坚决取缔各类烟花爆竹的家族作坊。要在全行业实行“四严”、“四铁”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即企业安全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检查、严格整改、严格奖惩;处理“三违”及事故做到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坚决管住花炮药料供应,确保不发生地下交易,保证供货质量。要做到真管而不是假管,把每项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每个操作工身上。在严格礼花弹工厂厂房布局和生产规模,严格烟花爆竹尤其是礼花弹、火箭炮操作规程,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半成品及药料的储存、运输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使企业所有员工自觉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14字方针,切实做到“少量、多次、勤运走,轻拿、轻放、轻操作”。与此同时,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的处罚力度。要推行企业法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制度。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车间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危险工序操作工的资格进行全面的审核,不允许外行从事烟花生产。凡是不懂技术,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坚决取消其在烟花爆竹企业从业的资格。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监察员驻厂监督制度。派出经过专业培训,既懂业务又有责任心的人员驻厂监督检查,实行定人、定厂、定责任。对烟花爆竹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依据其感度、威力和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感度高、威力大、危害严重的要设专库专人严密监管。对关闭和停产的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理和转移,确保处置和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4.1.6 烟火药质量保证措施
烟花爆竹所使用的烟火药是产品燃放时产生光、色、音响和运动的物质基础,也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根源。因此,烟火药的质量与安全息息相关,在生产实践中烟火药应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4.1.6.1 烟火药的配方中禁止含有会提高起爆能敏感度,影响化学稳定性和有毒的药品。
例如砷、汞、和铅的化合物、苦味酸、镁粉、六氯苯、磷等等。烟花中禁止使用氯酸盐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较大的爆竹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成份。
4.1.6.2 烟花爆竹配方应经鉴定。
严禁使用不符合下列任何一条的配方生产烟花爆竹:五秒钟延滞期爆发点低于200℃;冲击感度爆炸率大于60%;摩擦感度爆炸率大于60%。
4.1.6.3 烟火药的原料进厂后,应化验证实合格后才能使用。
检验烟火药的质量的为了防止因原料中杂质含量超标,造成烟火药的起爆能敏感度增加或化学稳定性降低。
4.2 政府监督方面
4.2.1 强化烟花爆竹监督管理
4.2.1.1 依靠社会监督、完善监控体系
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活动,并坚决予以取缔。
4.2.1.2 对合法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整顿
现有已取得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仍然存在安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有必要对该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整顿。采用安全评估的方法,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生产工艺、设备、厂房、布局、厂址等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停产整顿。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无法进行安全整改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4.2.1.3 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工人应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范畴
根据《特种企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是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烟花爆竹生产工人的作业符合这一定义,而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数属于乡镇企业,技术力量较薄弱,有相当多的企业经营人安全法制观念淡薄,难以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落实。因此,有必要将烟花爆竹生产工人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围。采取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的方法,取得操作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4.2.1.4 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和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小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于技术条件和经济能力的限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检验体系有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的日常检测检验。
4.2.1.5 严格执法力度,联合进行整治
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特点,采取鼓励群众举报,进行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的力度,从源头上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建立联动机制,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检、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上形成共识。
4.2.2 依法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明确地方政府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要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
原因和责任人,并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4.2.3 构建相对集中的行业管理格局
烟花爆竹存在着广大的消费市场,只要引导得当、管理的好,这个行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它对拉动国内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当地老百姓脱贫致富起到积极的作用。公安机关要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既不能纵容、放任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工作,也不能采取简单的关、停、转的办法限制行业的发展,要大胆探索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新路子。
4.3 燃放安全
烟花爆竹的燃放千家万户,也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一是要加强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烟花爆竹的有关知识和安全燃放的常识,使消费者“会识别、能自觉抵制劣质产品,会正确燃放烟花爆竹”。二是根据全国各地经验,地方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限放规定,规定限放的时间和区域。在大中城市和小城镇,除春节外应禁止燃放;党政机关、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电力设施以及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周围应禁止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到就近的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要购买贴有数码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 要放在家中远离火种或取暖器等火种或发热的地方;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稳放置后燃放;要按说明书正确燃放;要由成年人燃放;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火种引起家中火灾;要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上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理掉,预防可燃物引燃后殃及家中;要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以防火星引燃;要把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
此外,还要注意: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不要过多的购买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更不允许为非法销售提供储存场所;不要在楼上的窗口、阳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下落后引起火灾;不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门窗口燃放,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不要在明文禁止的区域或路段燃放;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合燃放,如棚户区、小弄堂、加油站、变电站、燃气调压站附近、高压线等;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不要将头部伸向烟花爆竹的正上方点火或察看点燃后熄灭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有它的经济和文化背景,要完全禁止生产是不可能的。对于这种高危险性的行业,只要政府有关部门负起责任,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彻底取缔非法生产,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切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合格,杜绝生产过程中能引起烟火药燃烧、爆炸的点火源,采取有效的减轻事故破坏性的措施,烟花爆竹行业的伤亡事故也是可以得到最大限控制的。对于燃放安全,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落实各种预防措施,将现存的隐患及时排除,政府和群众要良性互动,共同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局部失控,把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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