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滥用侵权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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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滥用侵权警告

导读

在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制造者才是侵权的源头。但权利人常常以批量式、撒网式发送侵权警告。从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的目的来看,在于希望让被警告者知悉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事实,自行停止侵权或与权利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纠纷,权利人无需再提起侵权之诉寻求公力救济,但是权利人不可滥用权力。

基本案情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股份公司)因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冀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双环股份公司、本田株式会社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本田株式会社辩称,本田株式会社向双环股份公司及销售商发送警告信不存在恶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田株式会社在警告信中关于双环股份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等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赔偿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含合理维权费用)”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赔偿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评析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权人针对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向被诉侵权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也可以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维护权益。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于在法院侵权判决之前专利权人自行维护其权益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但是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并不是无所限制的,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存在打击竞争对手的,应当对赔偿被警告人的损失。

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发送侵权警告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正当,是符合公平的竞争秩序,不存在打击竞争对手的恶意。

其次,考虑上述的因素有其警告所涉信息应当详细、充分,如披露请求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涉嫌侵权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与认定侵权和停止侵权相关的必要信息。

在本案中,本田株式会社其发送侵权警告信的第二阶段,在双环股份公司已

经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并寻求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司法救济,本田株式会社亦寻求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司法救济后,继续向涉案汽车的销售商发送侵权警告信,并扩大了被警告经销商的发送范围。侵权警告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由于被警告的经销商作为双环股份公司的交易方,也是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产品的竞争者或客户群,本田株式会社在向这些经销商发送的警告信维护其专利权的同时,也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或者商业机会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田株式会社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以与向制造者发送侵权警告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在第二阶段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尚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mc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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