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

更新时间:2024-01-02 21: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外提供担保须经企业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对外担保。

第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单位,原则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企业有较长时间正常业务往来,诚信度较高; 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银行信用等级; 3、互利互惠,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经济效益;

1

4、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管理权限:

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之间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时,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

2、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系统外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3、资产运营机构为其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资产运营机构为其权属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5、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有担保行为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市国资委立足于强化企业风险意识,树立企业诚信观念,控制企业或有风险,本着谨慎性原则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审核把关。

第七条 市国资委职能处室受理企业对外担保申请后,进行初审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对审批申请,在10个工

2

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批复申报企业;对备案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第八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县(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kx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