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23-10-19 15: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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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委、局、办,各人民团体: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既要稳步实施,又要扎实推进。为了便于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政策,根据《大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同人字〔2009〕12号)的规定,就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在一个聘期内不予变更。对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一些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岗位,如医院的科室主任、中小学的部分中层岗位等,直接定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审核“双肩挑”要把握四个条件:一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要看这个管理人员是否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双肩挑”的审批程序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事业单位对“双肩挑”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申报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所占主体岗位及具体岗位名称,岗位设置表中不得重复填报岗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事业单位一般不设“双肩挑”岗位,特殊需要要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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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岗位的确定

事业单位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暂保留原待遇,首次设岗完成后,按省、市新规定执行。

三、现有人员身份及岗位聘用

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在岗位聘用中,符合其他两类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竟聘上岗,可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工勤技能岗位条件,本人自愿,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上述人员在聘期间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四、在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对在2006年7月1日至原所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束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核定退休费。新的退休费标准从原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兑现新的岗位工资的当月起执行。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不再保留本规定。

五、关于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岗位设置时按本人离岗前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进入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岗位总数,也不计入计算相应岗位类型人员结构比例的基数内。

六、“三家联审”没有增编增人手续的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列入“三家联审”没有增编增人手续的人员,可单独造册登记,纳入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原开支经费渠道和工资变动审批办法不变。 七、长期生病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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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设岗、聘用,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八、我市接收同煤集团和铁路等企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对未定机构规格、未核定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单位,岗位设置时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或暂按原有规格及职数,确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此类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形成报告报市人事局审批。 九、保留人事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任职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应尽快办理调动手续,办理调动手续后按所任职务设岗。

十、关于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因本人原因(擅自离岗、出国定居、出国打工、私自外出学习、弃职经商办企业、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等)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一、关于长期借用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长期借用人员借调到公务员管理(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应尽快终止借用关系,回原单位参加岗位设置。事业单位之间属平行和顺向的,如本人及借入、借出单位同意调动且借入单位编制未满,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不属此类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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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借用,回原单位参加岗位设置。

十二、暂没有核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问题

没有核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可暂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现有在册正式人员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在册正式人员和自行聘用人员不得纳入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 十三、开展岗位设置条件不足的事业单位实施工作问题

不适合开展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可暂缓实施工作,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说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符合条件后可开展此项工作。 十四、事业单位确定类型的问题

各单位根据社会功能和职责任务等确定哪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并要明确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或行业指导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注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十五、临时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 临时岗位只在岗位总量中体现,不在具体岗位上体现。 十六、关于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准,报省人社厅备案。

十七、关于已申报参照公务员管理未批复的事业单位

已申报参照公务员管理未批复的事业单位纳入此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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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关于未定编制暂无法人代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未定编制暂无法人代表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确定法人后事业单位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

十九、工人身份既有聘干手续,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岗位设置

工人身份既有聘干手续,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现行岗位工资设岗。如本人自愿享受工勤技能人员待遇,需解除聘干关系合同。 二十、军转干部的岗位设置

军转干部符合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可以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按军转干部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工人身份任命为科级干部的岗位设置

工人身份已任命(聘用)为科级职务(岗位)但享受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待遇的,如符合管理岗位(生产技术岗位除外)任职条件的,可按管理岗位设岗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十二、关于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首次设岗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结合现有配备人员的情况进行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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